探索网络儿童色情内容治理之策

  目前,网络儿童色情内容的治理已成为全球性的问题。据英国网络观察基金会(IWF)年报显示,2018年IWF共处理超两千万份有关儿童色情内容的投诉,这一数字比2017年增加73%。该类内容中受害儿童主要集中在11至13岁,但最低年龄已低至2岁以下。近年来的相关报道显示,我国的地下儿童色情产业已经初具规模,但相对于许多国家来说,我国的相关立法及治理措施仍有许多待完善之处。

  儿童色情内容的含义

  儿童色情内容是对儿童权利的严重侵犯,为联合国的《儿童权利公约》及其议定书所明确禁止。198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34条规定:“缔约国尤应采取一切适当的国家、双边和多边措施,以防止:(1)引诱或强迫儿童从事任何非法的性活动;(2)利用儿童卖淫或从事其他非法的性行为;(3)利用儿童进行淫秽表演和充当淫秽题材。

  2000年,联合国又进一步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对儿童色情制品的打击作出更加具体而明确的规定。

  公约及议定书中的儿童都指的是未满18周岁的人,与我国未成年人的概念一致。儿童色情内容主要来自对儿童性虐、儿童性剥削过程的拍摄或录制,以及强迫或诱导儿童拍摄的表现身体裸露的内容,形式包括照片、图片、录像、电影、直播等。互联网的应用使儿童色情内容的生成及传播成本都大大降低。一方面,网络使潜在的犯罪分子以及恋童癖者更容易接近儿童,对其实施犯罪;另一方面,网络的传输特点也大大便利了儿童色情制品的交易与扩散。

  儿童色情内容的立法规制

  随着对儿童色情内容及其危害程度认识的加深,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包括美国、英国、加拿大、德国、澳大利亚、日本、马来西亚、我国台湾等在内的很多国家和地区都纷纷修改法律,将儿童色情从淫秽内容中剥离出来,为之单独立法,并不断细化犯罪行为类型,加大打击力度,以加强对儿童的特殊保护。

  比如美国,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鉴于儿童色情内容在国内的泛滥,美国国会于1977年通过第一部规制儿童色情的专门立法《保护儿童免受性剥削法》,改变了此前儿童色情与淫秽不分的局面。1984年国会又通过《儿童保护法》,明确禁止分发有关儿童性剥削的材料,并提高了对儿童色情犯罪的惩罚力度。此后,为进一步加强对儿童色情内容的打击,美国州法和联邦法将“持有”儿童色情材料规定为一项犯罪,至2003年时,该项犯罪最高可判处20年监禁。

  英国也经历了类似的立法历程,且比美国的规定更为严格。1978年,英国一改此前将儿童色情与淫秽不分的局面,通过《儿童保护法》,将拍摄、散发和展示儿童不雅照片(图像)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为了散发和展示而持有的行为也是犯罪。在普通程序中,该罪最高可判处3年监禁(后提高至10年)。为进一步加大对儿童色情的打击力度,《1988年刑事司法法》将“持有”儿童不雅图像也规定为一项犯罪,最高可处以5年监禁。《2008年刑事司法与移民法》又将描摹照片和虚拟照片也包含在儿童不雅图像之内。

  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近年来也加大对儿童色情的规制力度。日本1999年颁布实施《儿童读者、儿童色情禁止法》禁止制作和出售儿童色情内容。2014年对该法进行修订,将“持有”儿童色情内容也列为犯罪,触犯者将面临最高一年的监禁,或最高100万日元的罚款。我国台湾地区2006年制定、2014年修订的《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也是为规范儿童色情进行的单独立法。该法将制作以及传播儿童色情内容的行为都列为犯罪,并对以此牟利的行为予以从重处罚,对无正当理由“持有”儿童色情制品的行为处以辅导教育或罚金惩罚。

  网络儿童色情内容的多元治理

  和治理其他网络不良有害信息一样,网络儿童色情内容的规制单靠政府的一己之力难以完成,需要广泛联合包括互联网企业、技术社群、行业组织、社会监督机构以及国际机构等在内的各界力量共同参与治理,通力合作、携手并进。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儿童色情内容的监测与处理方面,掌握技术以及离信息源更近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比政府更有优势,因此在监管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美国,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负有向“全国失踪和被剥削儿童中心”报告儿童色情的法定义务。违反该义务将会受到最高5万美金的罚款,如导致严重后果,罚款会提高至10万美金。

  (二)行业组织。行业机构在网络儿童色情内容的治理方面也具有独特的优势,以英国网络观察基金会(IWF)为代表的行业自律组织在网络儿童色情治理方面贡献卓著。目前,IWF主要监督和处理的便是在线儿童色情内容,其处理方式包括接受投诉和主动检索两种。在其成立后的二十多年间,IWF不断探索和完善规制机制,丰富规制手段,在英国乃至全球网络儿童色情内容的打击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三)各国政府。在网络儿童色情内容的治理方面,政府仍然需要担负首要责任。一方面,政府拥有执法权,可以调动警察机构将实施儿童色情犯罪的人绳之以法;另一方面,政府可以对儿童色情内容进行宏观评测,通过制定和实施各项法规与政策,统筹社会各界力量共同参与网络儿童色情内容的治理。比如,2006年英国“全国失踪和被剥削儿童中心”与万事达卡、维萨卡、美国运通卡等主要的信用卡公司进行合作,建立反儿童色情金融联盟,拦截涉及未成年人的网络不正当交易。

  我国网络儿童色情内容的规制

  长期以来,我国公众以及政府部门对儿童色情的危害性都缺乏足够认识。随着近年来一些与儿童色情犯罪有关的报道不断出现,儿童色情这一问题开始走入公众视野。据2018年8月21日一篇题为《儿童色情网站已形成产业链29元套餐含多部色情视频》的报道,儿童色情内容的传播交易在我国已经初具规模,涉及人数众多。然而,总体来看,我国当前对儿童色情的立法规制及执法手段都还无法与此匹配。

  在立法上,我国的诸多立法文件均未提及儿童色情或未成年人色情材料,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儿童色情作为淫秽的一种类型予以规制。我国《刑法》第363至367条具体规定了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各项犯罪及处罚方式。2004年和2010年,最高法与最高检两次联合发布司法解释,禁止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网络云盘,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具体描绘“未成年人性行为”的淫秽电子信息行为,相关处罚按照刑法中关于“淫秽”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这是我国对于儿童色情按照淫秽处理的最权威的法律来源。

  但是,将儿童色情与淫秽不加区分的做法存在很多不足,其中最主要的是,由于我国刑法将“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看作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一类犯罪,因此导致对儿童色情的处罚力度非常小。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仅在情节严重时才予以处罚,且最高处罚为二年有期徒刑。而在许多国家,儿童色情被归为侵犯儿童权利的严重犯罪类型,动辄处罚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监禁。

  并且,我国也未将“持有”儿童色情材料的行为纳入法律规制。而儿童色情材料的“持有”是儿童色情产业链的重要一环,下载、存储儿童色情材料等“持有”行为是对制作与传播儿童色情产业的鼓励,它们之间是共生关系。此外,“持有”行为本身已经对涉事儿童造成了间接伤害,而且还有研究表明,“持有”行为容易诱发针对儿童的性侵害。此外,我国亦未将电脑形成的“虚拟儿童色情材料”纳入法律规制,这也不利于对儿童色情内容的打击。

  在执法层面上,自2004年开始,全国和地方“扫黄打非”部门每年都联合宣传、文化、出版、广电、公安等多个相关部门在一段时间内开展包括“净网”“护苗”在内的专项行动,集中整治网络淫秽色情和低俗内容。这些做法虽然可以取得立竿见影的效果,但容易死灰复燃。这些监管上的难题也都体现在对网络儿童色情内容的治理上。

  在打击包括儿童色情在内的淫秽色情内容方面,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负有重要责任。2000年后,我国颁布了大量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禁止在互联网上传播淫秽色情内容。2016年,我国通过《网络安全法》,其中详细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所负有的各项安全保障义务,包括阻止淫秽色情内容传输的义务。然而,由于儿童色情的危害远超过一般的淫秽色情,将其与成人淫秽色情不加区分的做法使得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其的重视程度和防范力度远远不够。

  儿童是网络世界中最脆弱的群体,值得特殊保护。网络儿童色情内容的泛滥严重危害着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我国可以在适当借鉴国外立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对网络儿童色情内容的规制,这包括将儿童色情从淫秽内容中析出,提高处罚力度,以及将“持有”儿童色情材料的行为纳入法律的规制,并在综合考虑各方利益的情形下,在时机成熟的时候将“虚拟儿童色情”也纳入禁止范围。在此基础上,改进执法机制,加大执法力度,并汇聚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有效治理网络儿童色情内容。(韩新华,中国传媒大学政法学院法律系讲师)

  参考文献

  1. 英国网络观察基金会(IWF)2018年年报。

  2. 共青团新闻联播:《儿童色情案件又发!带您深探一角下的冰山!》

  3. 法制日报-法制网:《儿童色情网站已形成产业链29元套餐含多部色情视频》

  4. 吴亮:《网络游戏中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及调整措施— 来自美国禁止“虚拟儿童色情”的启示》,《青少年犯罪问题》,2014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