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甘肃省选调生考试综合能力测试:刑事责任年龄辨析

  2021甘肃省选调生招录1000人公告已发布,笔试为综合能力测试,时间为2020年11月21日上午9:00至12:00,笔试知识点设置在兰州,为了帮助各位考生更好的备考,甘肃中公教育为大家准备了2021甘肃省选调生考试备考资料,供各位查看,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近年,未成年刑事案件频发,而在历年考察中,刑法中有关于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年龄亦属于我们学习的重点模块。特别是如何灵活地在案例中辨析不同年龄段的人,是否对其所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故此次特对此展开分析,以便学员学习和掌握。

  一、无刑事责任年龄

  (一)法条释义: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二)陷阱提示:

  1.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法条释义,不满14周岁的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在此情况下题目中容易出现混淆说法,如——“13岁的大连男孩张三以残忍手段杀死邻居女孩,此行为极其恶劣,引起社会重大反响,故可以突破刑法规定,使其承担刑事责任。”这种说法是错误的,任何人没有突破法律规定的特权,在做题时切忌主观臆断影响法条判断。

  2.“周岁”是从生日次日起算

  近年考察中,刑法较为灵活,细节陷阱非常之多。在固有思维中,我们总会认为一个人生日的当天即为其新的一岁,但根据刑法的规定,周岁往往会从生日第二天起算。如案例中描述——“李四在14岁生日当天,和同学李大牛发生冲突,进而恶意将李大牛打成重伤。因李四已年满14,故应承担刑事责任。”此说法错误,在14岁生日当天,行为人在法律上仍视为13周岁,则可以完全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二、相对刑事责任年龄

  (一)法条释义: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陷阱提示

  1.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行为人仅对此8种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相对刑事责任年龄行为人随着年龄的增长,逐渐会承担一些相应的罪名。但根据法条规定,承担的范围只有八种行为,因此在考察中经常增加法条中没有规定的其他行为,来混淆选项。如“15岁的王五,盗窃珠宝店价值两个亿的财产,因盗窃数额巨大,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本题说法错误,盗窃并不在刑法规定的8种行为之中,即使盗窃数额巨大,15岁的王五依旧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2.八种罪主观均为故意

  根据刑法的规定,相对刑事责任年龄所要承担的八种罪行在主观方面均表现为故意犯罪。因此,在考题中常常用过失的犯罪行为相混淆。如——“15岁的小明在工地玩耍时,失手将伙伴推倒在地,致其重伤。则小明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因此根据刑法规定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这种表述是错误的,根据案例中“失手”一词,我们可以判定小明在主观上是过失而不是故意的,因此这种行为应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故15周岁的小明,根据刑法规定,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三、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一)法条释义: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陷阱提示: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最低年龄为16周岁,而非18周岁。

  未成年是指不满18周岁的人,因此,在做题时很多学员会认为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最低年龄为18周岁。特别是在学习民法中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之后,更容易产生混淆。在刑法中以14周岁和16周岁两个时间点,将一个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而18周岁是在其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之后,对于量刑的影响——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