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偷窃遭人肉搜索18岁女生投河自杀

      12月3日,高中女生琪琪从广东陆丰望洋河桥上跃下身亡。12月2日,因怀疑她偷窃服装,店主将监控视频截图发至微博求人肉搜索。很快,她的个人隐私信息曝光,成为身边同学、朋友指指点点的对象。陆丰警方8日立案侦查后,将服装店店主刑拘。

      12月3日20时24分,在连续发出“第一次面对河水不那么惧怕”、“坐稳了”两条微博后,网名为“IforeverLm”的琪琪跳入河中,结束了18岁的生命。

      家人认为琪琪之死与一起人肉搜索有关。据警方通报,在陆丰市陆城某中学就读高中的琪琪,曾于12月2日到该市东海镇金碣路的某服装格仔店购物。但没过多久,琪琪购物时的监控视频截图就被该服装店的店主蔡某发布到了网络上,并配文称截图中的女孩是小偷,请求网友曝光其个人隐私。

      这则“人肉偷衣服女生”的信息引起热烈反响,众多网友纷纷参与人肉搜索。很快,琪琪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所在学校、家庭住址和个人照片均遭到了曝光。同时,网上也不乏批评辱骂之声。

      陆丰警方已于12月8日立案侦查,并将犯罪嫌疑人蔡某(服装店店主)刑事拘留。

      在网络上,众多网友为逝者点亮了蜡烛,反思人肉搜索。一网友评论道:“一路走好,相信天堂里不会有‘人肉’。”

      华南理工大学新闻学院教授李幸认为,对于同为90后的店主和死者,一方没想到“网络暴力”会失控至超出个人想象,预估不足;一方因为毫无社会经验,面对“网络审判”束手无策,直至绝望,加上个人性格等因素最终酿成命案。

      广州律师协会名誉会长陈舒表示,即使是犯罪分子也享有名誉权和隐私权,“在网络上曝光个人隐私信息,无疑是‘网络示众’,这与‘文化大革命’时的集中宣判,古时候的游街示众没有实质区别。”陈舒说,国家还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提及人肉搜索,而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多见于宪法、刑法、民法、侵权责任法等一些原则性规定和行业性规范,缺乏全局统筹和可操作性。

      从2006年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虐猫女”事件到2008年被称为“人肉搜索第一案”的“女白领死亡博客”事件,到2009年“央视实习生”事件,再到如今的“花季少女投河”案件,人肉搜索的悲剧不断上演,对人肉搜索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的疑问,从未停歇。

      在司法实践中,2008年的“人肉搜索第一案”,当事人王某因“婚外情”致妻子死亡而被人肉。法院审理认为,尽管王某有违社会公序良俗和道德标准,但依然享有名誉权、人格尊严依法应受到保护,最终判定两网站侵权,并支付王某8000元精神抚慰金。

      2009年6月,江苏徐州市出台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率先向人肉搜索说不,此举遭到网友炮轰。在随后的人民网调查中,九成网友表示反对,认为这是在封杀网络监督,为贪官污吏提供保护伞。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