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放映厅II】第二集:未成年人违法直播背后的罪与责

  点蓝色字关注“石狮检察”

  

  当未成年人接触校园贷、违法违规直播

  谁是既得利益者,谁是利害关系人

  谁又在背后推波助澜?

  请观影第二集《和我没关系》

  

  和我没关系

  检察官提示

  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

  原则上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提供直播账号

  提供直播账号的也应当取得

  其监护人的同意

  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相关单位

  请做好入职查询

  为孩子们创造一个更安全的环境

  

  

  真实案例链接

  “我缺钱,看到学校里贴的小广告,就打电话贷款了。没想到借了五千块钱,要我还三万,我没办法了,才去把自己的银行账号和支付宝出卖给收卡的人想赚钱还款。”

  ——摘自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讯问笔录

  法条链接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六十二条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第七十六条 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时,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原标题:《【如果·放映厅II】第二集:未成年人违法直播背后的罪与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