萨珊王朝晚期,为何女性婚姻与财产权产生较大变化?

  萨珊王朝是古波斯文化发展至巅峰时期的见证者,从公元3世纪初到公元7世纪中叶,跨越了五个世纪之久的萨珊王朝成为波斯地区最有影响力的王朝之一。

  由于这段历史之久,后人在分析萨珊王朝的时候,将其区分为萨珊王朝早期和萨珊王朝晚期。

  令人惊奇的是,在两个时期的萨珊王朝中,女性的婚姻自主权和财产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随着历史年轮的推动,女性的地位也随着这两项权利的变更而有所提升。

  这不仅有利于女性地位的成长,也侧面反映了萨珊王朝晚期的社会窘境。

  即男性数量大量减少,少到不足以延续后代,严重威胁到社会人口结构的稳定性。

  

  萨珊王朝最初建立的时候,尊崇琐罗亚斯德教为国教,具有无比崇高的地位,因此萨珊王朝的法律也跟琐罗亚斯德教息息相关。

  在萨珊王朝中,根据国教的教义,按照出身、等级、宗教、公民身份、性别、年龄等因素来界定权威的法律主体,也就是法律意义上的法人。

  毫无疑问,法律意义上的法人具备当时社会上最完善的人身权利。

  由于国教的缘故,当时的萨珊王朝规定,只有信奉琐罗亚斯德教且出身于贵族家庭的男子才是法律意义上的法人。

  从此项定义中我们看出,女性在萨珊王朝初期,根本不具有法律上法人的资格,不具备权利可言。

  

  女性在萨珊王朝被认为是未成年人,这不仅是因为性别,也因为此时的女性是必须有监护人的。

  未婚女性的监护人是自己的父亲,已婚女性的监护人是自己的丈夫,无论女性处于哪种阶段,都没有完全独立行为的权利。

  尤其是在婚姻方面,更体现了女性在萨珊王朝初期的被动性。

  萨珊王朝早期,具有三类婚姻种类,一类是缔结特许婚,一类是共识婚,一类是血亲婚。

  伴随着婚姻的种类不同,女性依靠嫁妆而形成的财产权也具备不同的权利范围。

  缔结特许婚的掌控权在未婚女性的父亲手中,并且缔结特许婚必须是这个家族中的长女,除了已婚母亲以外,地位最高的未婚女儿。

  

  婚姻的方式就是双方父母进行交流缔结,不通过新郎新娘双方就定下的婚姻,一般这样的婚姻都带着政治或者商业的目的。

  此时缔结特许婚的女子可以获得来自父亲的丰厚嫁妆作为财产,婚后将财产的所有权交给丈夫,自己仅仅拥有该财产产生收益的一半的使用权。

  共识婚姻是这个时期比较先进自由的婚姻方式,但数量非常的少。

  因为共识婚姻的本质是未婚女子不满意父亲安排的婚事,而是自己做主跟情投意合的男子结成关系。

  

  这种结婚方式在当时被认为是侮辱父亲监护权的一种行为,因此共识婚姻女性丧失了来自父亲提供嫁妆的财产权,生活没有保障,婚姻状态不被承认,徒有感情,没有物质保障。

  血亲婚在萨珊王朝是一种最特殊的存在。

  国教琐罗亚斯德教认为,具有血缘关系的人缔结婚姻关系可以最大限度保持血统的纯正,是人类结合的至高圣洁灵魂所在。

  因此信奉国教的人群中,会出现父亲和女儿结婚,母亲和儿子结婚,兄弟姐妹之间结婚的现象。

  而且往往这些具备双重身份的女性(即具备亲属关系又具备婚姻关系)拥有更多来自男性的财富,是当时财产最为丰厚的一类女性。

  

  随着萨珊王朝由盛转衰,到了萨珊王朝晚期,人们会惊奇的发现,女性的婚姻自主权和财产权发生了巨大变化。

  此时的女性因为拥有了继承权,继而拥有了更多的财产支配权,甚至已经婚姻关系破裂的女性,因为前夫后继无人的情况下也具备一定的财产继承权。

  女性在婚姻中的地位有所提高,自身的婚姻选择权也开始多样化。

  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了萨珊王朝晚期,女性婚姻和财产权发生如此大的变化呢?

  追溯历史,我们发现共有两大原因。

  

  一个原因是天灾的影响。

  萨珊王朝后期,王朝上下爆发了一场大型瘟疫,即为查士丁尼大瘟疫,并且断断续续爆发了五六次,导致后期萨珊王朝人口急骤下降。

  社会人口结构处于瘫痪状态,急需要大量的人口数量来维稳社会结构,此时女性的生育能力就凸显出来,从而衍生出女性婚姻选择权利和财产自主权的提升。

  另一个原因是人祸的影响。

  萨珊王朝后期,频繁的对外战争使得大量青壮年男子在战场上殒命,很多家族出现后继无人的惨淡现象。

  更荒唐的是,战争也影响到女性以及孩子的生存,萨珊王朝后期一度出现“借妻子”的现象,而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是女性数量锐减。

  

  萨珊王朝晚期,由于急需要女性的生育能力来繁衍更多的后代,因此女性的权利和地位也得到了提升,最明显的表现就是女性的婚姻和财产权上升。

  为了鼓励女性发挥生育功能,萨珊王朝后期增加了女性的继承权,这继承权的背后就是女性必须承诺为被继承人生育后代。

  萨珊王朝早期,女性如果被丈夫判定为不服从,并且得到法律的认可,是不具备继承丈夫财产的权利的。

  但在萨珊王朝晚期,如果一个男子没有其他继承人,哪怕妻子被认定为不服从或者处于离异状态,依旧具备财产继承权。

  

  这种现象的发生体现了女性婚姻地位的重要性,以及财产继承范围的扩大。

  萨珊王朝晚期另一种女性婚姻和财产权变化实质的表现是,已婚女子具备父亲财产的继承权,前提是父亲已经无其他继承人,而且已婚女儿必须解除婚姻状态。

  这种牺牲女性婚姻也要有继承人的例子,证明了当时社会对生育的渴望,也正是因为急需女性的生育能力,女性的婚姻和财产权才有所提升。

  

  作为一个独立人格存在的女性,始终跟生育能力挂钩,不具备独立灵魂的,体现的只是生育价值。

  这种近乎残酷的社会现实告诉我们,萨珊王朝晚期,女性婚姻和财产权之所以有所提高,皆是因为女性具备生育功能,能够繁衍后代来维稳社会人口结构。

  真正能够提升女性婚姻和财产权上升的社会,需要女性灵魂一步步崛起,一步步具备完整独立的自主人格。

  

  参考文献:

  《波斯帝国史》

  《萨珊朝伊朗》

  《伊朗古代历史与文化》

  《拜占庭帝国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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