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年龄降至14周岁应慎重

  □舒 锐

  未满16周岁的“熊孩子”干违法的事,法律也拿他们“没辙”?近日,公安部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其中将行政拘留的执行年龄从16周岁降低至14周岁。一旦相关条款获通过,行政拘留将可对14至16岁年龄段的未成年人执行处罚(2月19日《北京晚报》)

  考虑到未成年人认知能力弱、可塑性强,在《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里,有诸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免除、减轻、从轻处罚的规定。以《治安管理处罚法》为例,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14周岁至16周岁的或者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即便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也不予执行。

  然而,近年来,恶性青少年暴力事件屡见报端,施暴者呈低龄化、团伙化,手段成人化、残忍化,施暴对象往往也是孩子,画面惨不忍睹,却有不少实施暴行的“坏孩子”因年龄因素脱离了法律处罚。因此,不少人主张,降低未成年人承担违法犯罪责任的年龄。

  在支持者的立场上,如今未成年人处在信息时代背景下,接受着现代教育与信息洗礼,他们所拥有的社会经验与立法时的同龄人不可同日而语。认知能力应与法定责任相匹配。而让施暴者接受足够的惩罚,既能让受害者及其家属得到精神上的抚慰,让施暴者接受教训,也能避免一些“懂法”的孩子恶意利用法律规则,大肆施虐。

  另一方面,反对者则认为,对相对低龄的未成年人施以控制人身自由的惩罚,将给未成年人的社会化造成负面影响。正如宋英辉教授所言,“从行为自由到行政拘留后封闭式拘禁,其所处环境会发生巨大变化,这会对未成年人的大脑发育、性格养成、心理健全产生影响,甚至有可能促成其形成反社会人格,导致攻击性增加,日后矫正的难度更大”。而且更可能让孩子在羁押过程中惹上其他恶习。

  事实上,对于该项议题,无论是支持者还是反对者都不无道理。这就需要对相关议题展开更为深入的调研与探讨,得出更谨慎的结论后,再进入到立法程序。其中最有必要的则是将降低法律责任年龄议题细分为两个议题,一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二是降低接受治安拘留的年龄。

  对于后者,笔者则以为,《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的本是较为轻微的违法行为,与触犯刑律的严重犯罪行为不能等量而观。目前,实施严重暴力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本就为14周岁,对于14周岁以上的青少年,法律本就有所制约,因此,降低接受治安拘留的年龄的必要性更有待商榷,对于相关草案条款,立法更须尤为谨慎。

  更须指出,无论立法结果最终如何,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都远非简单的降低法律责任能力年龄或者加重处罚所能解决。我们必须走出当前对于违法犯罪未成年人要么一放了之、要么一罚了之的制度困境。一方面,建设和完善具有“提前干预”和“以教代刑”特征的保护处分措施,以及以此为基础的少年司法制度;另一方面,营造起更适宜未成年人身心成长的家庭、校园、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