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上出借人的名字与身份证上的不一致,怎么办

  “成年人的崩溃是从借钱开始的”,这句出自电影《飞驰人生》的经典台词道出了多少人的心声。一时间,亲戚朋友之间的远近亲疏远,几乎可以用不能借款来衡量,近日,蒙自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告无故失踪,被告书写的借条上原告的名字不一致,这可急坏了原告马某,怎么办呀,怎么办?下面请听小编给你娓娓道来......案情回顾

  原告马某与被告郑某系朋友关系。2016年1月24日,被告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马某借款5万元,碍于朋友情面,马某将自己靠收废品攒下的现金5万元借给郑某,郑某写了《借条》一份给马某收执。当时双方还约定,若郑某逾期未还款,则每月支付利息2000元。马某是一个朴实的农民,已50多岁,知识文化水平偏低,当时只想着是郑某本人写的借条就万无一失了,也没有细看借条上的字。其实,借条上郑某把名字中的“维”写成了“伟”。可万万没想到的是,后来郑某一直未按约定的期限还款,还玩起了失踪,不接马某电话,马某到郑某住所也找不到郑某,没办法,马某只有起诉到法院,要求郑某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3.6万元。

  蒙自法院受理后,通过各种方式仍然找不到被告郑某的下落,法院依法对郑某公告送达相关诉讼材料。但是郑某不来应诉,马某也无法提供借条上名字是其曾用名的证据。经法官仔细审查,查明事实后,依法作出判决:判决被告郑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马某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3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法官说法: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本案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纠纷,为实践性合同,即合同的成立是以交付了借款为要件的。本案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给原告,原告实际将借款支付给了被告,合同成立并生效。虽然借条上的名字与原告实际的名字不一致,但两个字是同音字,且原告持有借条原件,并实际将借款交付给了被告,被告就应该就借款本息偿还给原告。根据原、被告的知识文化程度、普通人的行为习惯及原告实际交付借款给被告的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依法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3万元。温馨提示:大家在书写、签订借条、合同、协议等等重要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材料时,切记一定要看清楚、写清楚,特别是名字一定要与身份证一致、身份证号码不能写错,金额、时间等等重要内容一定要严格书写正确,以免造成争议或不必要的麻烦。供稿丨许艳飞

  编辑丨车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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