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状告父亲索抚养费 因年满18周岁被驳回

  子女已满18周岁,但因求学深造而无法独立生活在当代中国为普遍现象,就此类案件,在情与法之间该如何抉择?近期,上海二中院审结了一起成年在校大学生与父亲因抚养费而产生纠纷的上诉案,最终,法院驳回了大学生小刘索要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刘先生与朱女士婚后生育一女小刘。2005年,朱女士去世,小刘由外婆照顾,刘先生定期支付抚养费。转眼,小刘年满18岁,并进入本市一所大学深造,而 刘先生也到了退休的年纪。刘先生认为女儿如今已成年,而自己年老多病,每月3000余元的收入,因此拒绝给小刘大学期间的经济资助,小刘遂诉至法院,要求 刘先生支付抚养费至完成学业。

  一审法院认为,父母负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但小刘已成年,完全可通过勤工俭学完成学业,刘先生已没有抚养小刘的义务,故判决驳回小刘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小刘不服,提起上诉。

  案件审理过程中,二中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 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案中,小刘已年满18周岁,作为在校大专生,身体、智力状况正常,完全具备劳动能力,不符合“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标准,刘先生已无承担抚养费的法定义务。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