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发布4起涉未成年人家事纠纷典型案例 抚养费应随物价水平“涨价”

  非婚生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物价不断增长可适当增加抚养费;父亲有吸毒等恶习小孩判由母亲抚养……良庆区法院作为全国家事审判机制改革试点法院,积极构建家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通过打造专门的家事少年审判场所、组建专业的家事少年审判团队,让未成年人感受到法治的阳光。该院一直大力推动少年审判、家事审判融合发展,2017年成立家事案件与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以来,共依法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抚养、监护、探视等民事案件500余件。昨日,良庆区法院选取并发布近年来审理的4起涉未成年人家事纠纷典型案例,给大家普法。 

  案例一 依法尊重未成年人的抚养意愿

  周某与王某于2007年登记结婚,于2008年育有女儿小王,如今已满10周岁。小王现随母亲周某及外祖父母生活。原告周某曾于2017年向该院起诉请求离婚,后撤回起诉。周某认为,原、被告已分居多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请求孩子由其抚养。开庭时,小王随母亲一起来到法院,并在庭审中,经主办法官及人民陪审员询问,表示父母离婚后愿意随其母亲周某生活。 

  ■法官说法 

  关于小王的抚养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的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本案中,小王在诉讼时已经年满十周岁,该院认为应充分尊重孩子的意愿,为其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生活、学习环境,让其在轻松的环境中成长。经该院询问,小王明确表示若父母离婚,其愿意随母亲生活。考虑其现随原告周某生活,且周某有能力抚养孩子,综合原、被告双方的实际情况,从有利于其身心健康出发,原告诉请小王由其携带抚养,该院予以支持。 

  案例二 非婚生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

  李某与张某于2009年同居生活,在2012年生育非婚生女儿小张,后双方于2016年分开。小张现上小学,跟随母亲李某生活。2017年张某向李某出具《调解协议书保证书》,约定每月按时支付女儿小张的抚养费1000元至1500元。张某从事建设工程工作,其与妻子共生育有三个子女,大儿子已婚已育,小女儿亦已上大学。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非婚生育女儿小张由自己抚养,张某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3000元。 

  ■法官说法 

  李某与张某分开后,女儿小张一直跟随母亲李某生活,由母亲直接抚养更有利于女儿健康成长。关于小张的抚养费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小张虽是非婚生子女,但张某作为她的父亲,应当负担子女的抚养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张某称自己曾为李某出资买房,为其父亲交住院费等,但这些费用并非支付给女儿的抚养费,不能成为免除或减少支付抚养费的合理抗辩理由。李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孩子的实际需要及张某的收入情况,该院结合张某所在行业平均收入情况及张某出具的《调解协议书保证书》情况,确定抚养费为每月1200元,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至女儿年满18周岁止。 

  案例三 物价不断增长可适当增加抚养费

  小刘系梁某与刘某的儿子。2004年梁某与刘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儿子由母亲梁某抚养,父亲刘某每月30日前给付生活费300元至儿子年满18岁止,教育费、医疗费双方各负担一半。之后双方补充协议约定从2011年起生活费调到每月400元,以后随着生活水平提高可酌情提高。但是刘某从2017年起就不再支付儿子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小刘已15周岁,上高一,生活和学习各项费用都大幅增加,再加上物价上涨等因素,400元生活费已经远远不够生活需要,故诉至法院请求刘某支付抚养费,并要求从2019年起上调生活费。被告刘某同意按400元继续支付生活费,但认为儿子已到高中阶段,其已经没有能力送其读高中,不同意儿子继续读高中,梁某没有与其商量,所以高中费用不予负担。 

  ■法官说法 

  本案中,梁某与刘某2011年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儿子的生活费每月为400元,且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可酌情提高。随着儿子小刘不断成长和需求的提高,物价水平亦在不断增长,原定每月400元的生活费显然已无法满足原告小刘的生活需求,该院酌定提高每月生活费为600元。关于高中一年级秋季学期的教育费,虽然高中教育阶段非义务教育阶段,但原告尚未满18周岁,其有接受教育的权利,不能因为超过义务教育阶段而停止支付教育费,被告刘某仍应承担儿子小刘一半的教育费。 

  案例四 父有吸毒恶习小孩判由母抚养

  关某与覃某于2007年登记结婚,于2017年育有女儿覃某某。现女儿随母亲关某生活。被告覃某有吸毒史,曾于2011年和2018年两次在娱乐场所吸食毒品被抓获。原告关某认为,被告覃某屡次吸毒的行为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向该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离婚,孩子由原告关某抚养。 

  ■法官说法 

  关于小孩的抚养问题,根据相关规定,一方有吸毒、赌博等恶习的,小孩应尽量由能给小孩提供健康成长环境的一方抚养。本案中的覃某某未满2周岁,原告关某作为母亲没有上述不适合抚养小孩的情形,而被告覃某有吸毒恶习,故原告关某诉请覃某某由其携带抚养,该院予以支持。(记者陆增安 通讯员谢志强 孙炜磊 黄艳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