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丨京法巡回讲堂进校园,讲授未成年人网络文明的法律规制

  7月14日,适逢北京中小学放暑假前夕,为预防暑期未成年人上网风险,北京互联网法院立案庭法官董学敏走进徐悲鸿中学,为学生们送上一堂及时的普法课。本次法律讲堂以未成年网络行为规制为主题,向徐悲鸿中学八个班级共204名高中生进行了授课。本次活动贴近未成年人涉互联网行为的实际司法需求,回答了未成年人对于网络文明的关心提问,是北京互联网法院落实为民办实事的生动实践。

  本次讲堂从“未成年人不良网络行为”切入,介绍了未成年人在涉网过程中多发的不良行为,主要包括“网络欺凌 网络暴力”“沉迷游戏 直播打赏”“畸形追星 饭圈骂战”“网络社交 暴露隐私”等情形。

  在讲授过程中,董学敏法官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中与未成年人网络行为相关的重点法条进行了解读。

  相关法条链接

  一、民法典中关于民事行为能力及人格权的部分规定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及未成年人网络犯罪的部分规定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七十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

  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网络欺凌行为,防止信息扩散。

  董学敏法官结合三个典型案例对未成年人网络侵权、犯罪进行了深入分析。

  案例一

  何某(16周岁,女,在校学生)因听闻王某某骂自己及朋友后决意教训王某某。后何某纠集沈某某、谢某某、鲁某某等10余人将王某某约至少校园外一处小树林,对王某某实施拳打脚踢、脱裤子等侮辱行为。期间部分在场人员对上述行为进行拍照、摄像,并将殴打视频及侮辱视频发到网上流传,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案件结果

  被告人何某等人的家属进行经济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何某、余某某、沈某某、陆某某、孙某某犯强制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或缓刑不等。

  未成年人哪些网络行为

  可能会导致违法

  甚至犯罪?

  例如未经他人允许上传他人照片、视频,在网络上进行辱骂、诋毁,使他人社会评价降低等,在网络发布未经他人允许公布的个人信息、隐私,都有可能会侵犯他人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

  在网络上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使网络不特定的人看到该消息,情节严重的或构成侮辱罪、诽谤罪。

  还有一些其他校园犯罪,如高年级学生向低年级学生索要财物,或构成寻衅滋事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等。

  案例二

  一名12岁的五年级学生,观看网游直播并私自将其母亲手机里的4万余元转到自己手机后,分别打赏给了A平台、B平台的主播。其中A直播平台将部分钱款退还给了学生家长,但B直播平台拒绝退还,理由是“不能确定是未成年人充值”。

  案件结果

  案件以调解结案,B直播平台退还了75%的打赏金额。

  根据民法典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的相关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未成年人保护法》在“网络保护”一章对未成年人参与网络直播进行了相关规定,除了家长的监护责任,还有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网络直播服务者的责任。第七十四条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着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法官提示

  未成年人应防止沉迷游戏、不乱加陌生人聊天、不被诱导直播打赏。

  案例三

  一名在校大学生在个人社交平台大肆发布、转发对知名女星A的诽谤、侮辱和严重贬损性信息,尤其对该女星人品及外形容貌进行大篇幅恶意诋毁、攻击,被A诉至法院。该学生辩称自己系另一知名女星B的粉丝,因为两家粉丝骂战,导致自己进行的信息转发,认为转发只针对A女星粉丝群体,并非A本人。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被告以捏造事实的方式,故意扩散侮辱性言论,使他人社会评价降低,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判决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法官提示

  在网络上随意发表贬损、侮辱性言论等均属于不规范的网络行为。青少年在网上发帖应注意言论自由的界限,莫被错误的价值观,不良意识形态所误导,应文明上网,理智追星。

  在最后互动环节,董学敏法官与同学们就校园欺凌、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泄漏等问题进行了广泛讨论,法官对同学们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回答。同学们纷纷表示,本次讲堂受益匪浅,更全面的了解了网络失范行为,以后会防微杜渐,规范自己的网络行为。

  供稿:张圆

  原标题:《我为群众办实事丨京法巡回讲堂进校园,讲授未成年人网络文明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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