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发布4起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典型案例

  人民网北京5月29日电 5月29日上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通报,近五年,北京法院共审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案件113件,涉案被告人324人,其中,成年被告人211人,未成年被告人113人。

  据介绍,成年人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案件相对集中于侵财类案件,累计占比约为63%。其中,又以敲诈勒索罪数量最多,案件量接近侵财类案件的一半。约三成案件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个别案件未成年被害人多达数十人。

  发布会上通报了四起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典型案例:

  周某等人抢劫案:

  成年人带领未成年人实施犯罪

  2018年8月1日零时许,未成年被告人袁某、殷某在成年被告人周某、李某的带领下,携带甩棍、木棍在北京市某餐饮街,以证照不全为由打砸陈某的摊位并勒索其财物,后袁某、殷某跟随周某、李某将陈某挟持至陈某位于某区的暂住地内,对陈某进行殴打,致其轻微伤,并强行让陈某通过微信向周某账户转账人民币1500元。后周某、李某、殷某被抓获归案,袁某主动到案。案发后,袁某、殷某的法定代理人赔偿了陈某的经济损失,陈某对袁某、殷某表示谅解。

  该起案件中,法院以抢劫罪分别判处两名成年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十年不等。未成年人袁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殷某被判处缓刑。

  本案是一起成年人带领未成年人实施暴力犯罪的典型案件。现实生活中,一些别有用心的成年人,为降低自身的犯罪成本,往往利用未成年人辨别能力低、自我保护能力不足、社会经验少等弱点,拉拢、引诱、指使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将未成年人带离正常的成长轨道,严重损害未成年人未来发展,更严重危害社会和谐稳定。

  本案中的两名未成年被告人袁某、殷某,均系初中辍学后早早步入社会,法治观念淡薄,分辨是非能力弱,且家庭监管教育不到位,受到不良朋辈影响,导致走上犯罪道路。本案警示我们:未成年人要恪守日常行为底线,遇事三思而后行,注意净化“朋友圈”,乐交诤友,不交损友。

  未成年人的家庭监管也不可缺失,尤其对于过早步入社会的未成年人,家长应及时了解掌握其生活动态、交往人员,帮助其过滤不良信息,提高明辨是非能力;社区方面也要加强对闲散青少年群体的日常关注和法治教育,多措并举提高其防范意识和法治观念,发现可疑苗头及早进行有效干预。

  王某等人诈骗案:

  “上司”授意未成年员工实施犯罪

  2016年8月至2017年5月间,被告人王某在北京市某大厦某室成立某技术有限公司,并雇佣被告人石某等人分别担任经理、业务员,以为客户办理信用卡的名义,骗取60余名被害人交纳“服务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40余万元。2017年2月至5月间,未成年被告人张某通过求职被上述公司招聘为“话务员”,后在被告人王某等人的授意下,采用上述方法骗得5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31000余元。2017年5月10日,上述被告人被抓获归案,各被告人的亲属分别代为退缴了赃款。

  该起案件中,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石某等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上司”授意未成年员工实施电信诈骗,侵害他人财产权益案件。王某等人以合法公司名义在互联网上发布招聘信息,未成年人张某通过求职应聘进入王某的公司。在工作过程中,张某发现存在虚假状况后已有所警觉,但在王某等人的经济利益诱惑下,仍听从其授意使用“话术”给被害人打电话,致使多名被害人钱财被骗。

  本案警示我们:当前,很多未成年人过早进入社会打工,由于他们社会经验严重不足,且远离亲友不能得到及时正确的引导,面对复杂问题不能理性分析判断,很容易为追求高薪而被一些披着“合法外衣”的虚假机构利用,甚至成为不法之徒违法犯罪的积极帮凶。因此,对于在外打工的未成年子女,家长一定要尽到监管职责,持续了解其工作、生活状态,进行必要的提醒和引导。未成年打工者也要擦亮眼睛,多与信任的亲友进行沟通交流,注意审视工作环节的合法合理性,谨防盲目为追求经济利益而触犯法律。

  刘某组织卖淫、敲诈勒索案:

  以“未成年少女为诱饵”实施犯罪

  2017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刘某组织同乡祝某某(女,15岁)、马某某(女,15岁)、杜某某(女,17岁)、刘某某(女,17岁)等多名未成年女性,先后在北京市多个城区进行6起卖淫活动,并收取嫖资。事后刘某以卖淫女为未成年人为由,以向公安机关报警等借口为要挟,先后向6名嫖客勒索钱财共计人民币3万余元。其间,刘某负责上述未成年人的日常住宿和生活开销,并提供避孕套、手机、收款二维码等作案工具,且主要由其通过电话向嫖客勒索钱财,所有嫖资及敲诈勒索所得钱款均由刘某统一管理、分配。

  法院经审理,以组织卖淫罪和敲诈勒索罪两项罪名,决定对刘某执行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本案是一起以“未成年少女为诱饵”实施的组织卖淫和敲诈勒索案件。值得注意的是,在策划、预谋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刘某以“未成年不会被处罚”“这活来钱快”“挣钱四六分成”等借口,拉拢、诱骗身边或熟悉的未成年少女加入其团伙,后通过控制未成年少女的经济自由等手段,一步步达到长期利用她们进行犯罪的目的。

  本案警示我们:当前社会充斥着形形色色各种诱惑,作为涉世不深、辨识能力较弱的未成年人,应当自尊、自爱、自强,自觉树立起道德和法治意识的“红线”,切不可贪慕虚荣、轻信他人;在受到不法分子操控后要积极想办法自救,择机报警寻求法律保护。

  黄某某等人绑架案:

  生父诱导利用未成年女儿实施犯罪

  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告人黄小某(女,16岁)系父女关系。2016年9月期间,黄某某向黄小某提议实施绑架并索取赎金,且多次翻看黄小某的微信寻找作案目标。后经两人预谋,于2016年9月某日凌晨,在北京市某歌厅门口,黄某某假扮黑车司机,将黄小某及其朋友林某(女,17岁)带至一胡同内,被告人黄某某对林某实施恐吓、捆绑,致林某体表多处软组织损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后黄某某驾车将林某先后带至河北省、山西省某处房屋内实施拘禁。期间,黄某某多次以电话威胁的方式向林某亲属索要赎金人民币300万元,并花费林某人民币500元。同年9月19日,民警将林某解救,并将黄某某及黄小某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以绑架罪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判处黄小某有期徒刑三年。

  本案是一起亲生父亲诱导未成年子女实施犯罪的典型案件。被告人黄小某来自离异家庭,被告人黄某某作为其生身父亲,不仅未能承担起培养教育其成为善良公民的责任,反而为满足个人贪欲,劝说并诱导黄小某滑进与其共同犯罪的泥潭,并将犯罪的魔爪伸向黄小某身边的未成年朋友,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更明显违背人伦常理。

  此类案件在实践中虽不多见,但足以警示我们:“欲教子先正其身”“父母德高,子女良教”。父母是子女的启蒙老师,父母一点一滴的“言传身教”,能够影响甚至直接改变子女的人生之路。为人父母,既有抚养孩子长大成人的义务,也有教育他们明白事理、不走弯路的责任。每一位家长都应当自觉规范自己的言行举止,为子女树立正直善良、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榜样。

  此外,国家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未成年人一旦遭到父母、亲友逼迫、诱导自己违法犯罪,应当相信国家、相信政府,勇敢地向司法机关、未成年人保护机构报案并寻求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