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宁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宁区2022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集宁区2022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
实施意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22〕1号)、自治区教育厅《关于严格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教基〔2022〕13号)以及乌兰察布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管理工作的通知》(乌教通〔2022〕17号)等文件精神,根据市、区纪委监委关于继续推进教育领域专项整治工作要求,结合我区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为目标,切实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行为,确保集宁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和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到相对就近的学校就读,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统筹规划,均衡发展的原则
充分考虑城区建设规划、人口发展走向、人口居住密集程度等因素,构建面向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的教育服务体系。科学合理划分招生片区,向社会公布。在人口居住密集区域,通过集团化办学、强校带弱校等方式,缩小校际差距,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二)坚持相对稳定、适度调整的原则
学区划分在一定时间内具有稳定性,但适龄入学少儿的数量却受棚户区改造、区域内搬迁、人口流动等因素影响。集宁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可在保持片区相对稳定的基础上依据学校招生计划适度扩大或缩小片区范围。不具备入住条件的楼盘和商铺、车库等非普通住宅不划分学区。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招生工作在集宁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程序、阳光分班方案等信息向社会公布。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监督,重大问题由领导小组集体决定。
(四)坚持依法依规、阳光操作的原则
严格落实教育部“十项严禁”纪律和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乌兰察布市教育局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有关规定,实施“阳光招生、阳光分班”,营造良好的教育生态。
三、组织机构
为加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的领导,确保招生入学工作平稳有序,成立集宁区2022年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贺润根 区委常委、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
任永胜 区人大副主任、人社局局长
刘智荣 区政协副主席、教育局局长
成 员:
孙海军 区民政局局长
赵树成 区自然资源分局局长
张 满 区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局长
武雪飞 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柳 慧 区住房综合保障服务中心主任
靳文轩 区教育局副局长
朱志东 区教育局副局长
吕 峰 区教育局副局长
何跃东 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
宋 鹏 马莲渠乡乡长
冀 京 白海子镇镇长
薛 军 新体路街道党工委书记
张晓辉 桥西街道党工委书记
金巧兰 泉山街道办事处主任
宋文婕 桥东街道办事处主任
赵 洁 虎山街道办事处主任
赵 鹏 前进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王建伟 新华街街道办事处主任
邱少华 常青街道办事处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教育局,办公室主任由刘智荣兼任,成员为区教育局各股室负责人和中小学校长。
四、主要政策措施
(一)切实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1.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规定。集宁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基本要求,根据区域内适龄入学少儿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和标准等因素,科学划定每所义务教育学校服务区,确保各学校之间教育资源基本均衡。因片区内的学校改扩建、居民区新建等因素导致学位供需发生变化时,领导小组将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学校片区进行适当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招生均采取网上(“集速办”)报名方式进行。
2.严格入学条件。凡年满六周岁(2016年8月31日以前出生),有学习能力的适龄儿童,必须入学。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时入学或无能力入学的适龄儿童,监护人按有关规定,开学前持相关证明到片区学校办理缓学、送教等手续,批准后报区教育局备案。
3.规范招生方式。区属中小学根据本校学位供给及生源分布,采取单校划片、多校联片、电脑派位、划片与派位相结合和九年一贯制直升等多种方式,确保每一名少儿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义务教育学校的学位供给能力达到招生计划上限,仍无法满足划片区域内学生的入学需求时,通过电脑派位或统筹等方式分配到有学位的联片校。
4.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乡镇、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中小学要共同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认真落实联控联保工作宣传、排查、监测和劝返机制,建立失学辍学适龄儿童少年工作台帐,做好控辍保学工作,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应入尽入。
5.实施阳光分班。中小学全面实行“阳光分班”,公开分班过程、公开班主任及任课教师选配过程和结果。学校邀请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学生家长代表共同监督完成分班和教师选配全过程。小学起始年级班额控制在45人以内,初中班额控制在50人以内。
6.保障特殊群体接受义务教育
(1)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坚持“两为主,两纳入”的原则,健全以务工证明、居住证(或居住证明)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采取统筹或电脑派位等形式安排随迁子女就学。区外就读的集宁区户籍小学毕业生返乡,区招生办公室予以统筹安排。
(2)保障残疾、患病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积极推进融合教育,依法保障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轻度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安排中度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进入特殊教育学校(或特殊资源教室)就读;对不能到校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纳入学籍管理,开展送教上门服务。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由监护人在开学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街道办事处(或乡镇)、区残联和片区学校审查同意后,报区教育局备案。期满后立即入学。
(3)保障留守儿童、孤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部入学。中小学校要将留守儿童、孤儿作为控辍保学和教育服务工作的重点对象,给予更多关注和关爱;要深入贫困家庭,积极宣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保障贫困学生入学。
7.支持人口调整政策,有效减轻家长负担,对二孩、三孩入学进行适当照顾。凡因学校划片发生变化而产生二孩、三孩不能与其在读兄(姐)分配同一所学校情况时,兄(姐)非择校入学的前提下,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原则上将二孩、三孩安排在其在读兄(姐)同一所学校就读。实行派位录取、阳光分班的学校,允许家长申请双胞胎、多胞胎捆绑进行。
8.严格规范民办学校招生
(1)坚持公办民办学校统一管理。民办学校根据本实施意见,制订本校招生工作方案(包括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方式、招生时间等内容),报区教育局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后,报区教育局备案。
(2)严肃政策纪律。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按规定在“集速办”上进行自主招生,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严禁进行虚假招生宣传,严禁违规跨区域招生,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前选择生源,坚决防止对生源所在片区学校招生秩序造成冲击。
(二)严格执行优待政策
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军人子女教育优待细则》《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教育优待细则(暂行)》《集宁区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服务实施细则(暂行)》等文件要求及其他相关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由区招生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按照优待政策,根据片区生源状况和家长意愿,在招生计划和班容量允许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入学。
1.现役军人子女、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人民警察子女、烈士子女;
2.为集宁区经济社会建设和教育事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人员子女;
3.高层次人才子女;
4.获得区(县)级以上各类先进荣誉称号的区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子女;
5.疫情期间参与乌兰察布市外疫情防控工作的我区一线医护人员的子女;
6.获得自治区(省)级道德模范、劳动模范、优秀公务员等荣誉称号的人员子女。
(三)严格规范学籍管理
1.及时注册学籍。区属中小学要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及时注册、校验、上报和变更学籍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2.严格学籍管理。区属中小学要切实强化学籍管理,严格执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人籍一致”的规定,严禁普通中小学生借读。一年级和七年级新生不得在集宁区内转学。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区教育局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市教育行政部门关于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各项要求,严格贯彻落实市、区纪委监委关于开展教育领域专项整治的要求,全面落实“阳光招生、阳光分班”的各项政策措施,确保招生入学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二)加强招生宣传
区教育局、各中小学校要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平台及其他新闻媒体加强对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的解读和宣传;要积极回应家长和学生的招生咨询,引导社会舆论,服务广大家长和学生,努力营造招生入学工作的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三)规范招生行为
严格执行招生纪律,严格落实教育部“十项严禁”。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学校不得在招生结束后,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严禁初高中学校对学生进行中高考成绩排名、宣传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教育行政部门也不得对学校中高考情况进行排名,以及向学校提供非本校的中高考成绩数据;严格学籍管理,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四)强化执纪问责
严格按照市、区纪委监委开展教育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目标和要求,综合运用好执纪“四种形态”,压实“两个责任”,完善预防措施,强化整改落实。对在招生工作中发生的违规违纪问题,视情节轻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公办学校负责人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对民办学校按照有关法规条例进行处罚。
监督电话:
六、本实施意见由集宁区义务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1.集宁区2022年一年级新生入学方案
2.集宁区2022年七年级新生入学方案
3.集宁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阳光分班”工作指导意见
集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31日印发
附件1
集宁区2022年一年级新生入学方案
集宁区小学按照“划片招生、相对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招收新生。
一、招生对象
年满六周岁(2016年8月31日以前出生),在集宁区居住,有学习能力的适龄儿童。
二、招生程序
(一)招生宣传(6月15日-6月30日)
各学校通过媒体发布、张贴招生须知等方式,宣传解读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积极回应招生咨询。
(二)网上注册(7月1日-7月10日)
适龄儿童家长通过“集速办”登录“入学一件事”平台,选择“小学一年级入学”,按要求如实填报适龄儿童相关信息。7月12日前依据最终确认信息打印《集宁区幼升小信息采集表》。
(三)信息审核(7月15日-7月22日)
监护人持《集宁区幼升小信息采集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在此时间内到片区学校进行资格审核。各学校会同公安、不动产、住房综合保障、乡镇及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对监护人出具的入学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民办学校应在7月20日前完成审核。
(四)网上补报(8月2日-8月6日)
未及时在第一次网上注册的学生进行补报。仍未在此时间内注册的儿童,视为在集宁区没有入学需求。
(五)审核补报信息(8月7日-8月9日)
各学校会同相关部门对监护人出具的入学证明材料进行审核。民办学校应在8月8日前完成审核。
(六)电脑派位(8月11日-8月15日)
(七)查询结果(8月18日-8月19日)
家长通过“集速办”登录“入学一件事”平台查看录取信息,打印入学通知书。
(八)阳光分班(8月20日-8月27日)
各学校组织新生参加阳光分班,做到班级规模、学生性别、教师配备等各方面均衡。
三、招生办法
(一)区属公办小学招生办法
1.采取单校划片和多校联片相结合的方式,以电脑派位或统筹录入的形式安排入学。学生根据房产户籍信息分为五个学位类别,学校按照就近原则划分为七个联片学区。当学校学位满足片区内适龄儿童入学需求时,按招生计划应招尽招;当学位不能满足片区内适龄儿童入学需求时,按照以下五类注册类别依次招生,若招至某类别学位不足时,该类别儿童全部通过电脑派位形式来补充空余学位,剩下的未录取的儿童和下一类别的儿童继续通过电脑派位或统筹安排到本学区其他有空余学位的联片学校就读。
符合招生优待政策的适龄儿童入学,同样适用多校联片招生办法。集团校内部统筹安置学生,实现生源均衡化。光明街小学等有寄宿条件的学校,招收片区内的适龄儿童后有空余学位,可跨片区招收有寄宿需求的适龄儿童就读。
2.学生学位类别
类别一:法定监护人具有集宁区户籍和集宁区住房,房户信息一致,由监护人依据户口簿、房产证明等材料选择房屋所在地的片区学校为适龄儿童登记信息。出生报入并随其父(母)一方落户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同一户籍且就学者户口无辖区外迁移、变动记录的适龄儿童,若户主房户信息一致,选择户主房屋所在地的片区学校为适龄儿童登记信息。
类别二:法定监护人具有集宁区户籍和集宁区住房,房户信息不一致,由监护人依据户口簿、房产证明等材料选择房屋所在地的片区学校为适龄儿童登记信息。
类别三:法定监护人具有集宁区户籍,无集宁区自有住房,由监护人依据户口簿、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全家人无房证明等材料选择户籍所在地的片区学校为适龄儿童登记信息。
类别四:法定监护人非集宁区户籍,在集宁区有自有住房,由监护人依据户口簿、房产证明等材料选择房屋所在地的片区学校为适龄儿童登记信息。
类别五:非集宁区户籍,在集宁区无自有住房的进城务工人员,依据户口簿、务工证明、居住证(或居住证明)等材料选择租住地的片区学校为适龄随迁子女登记信息。
3.联片学校学区划分
联片一:建国四路小学、新华街小学、马桥街小学
联片二:新体路小学、北辰小学、光明街小学、怀远路小学
联片三:民建路小学、老虎山小学、谢臣小学、逸夫小学
联片四:实验小学、蒙古族小学、乌兰小学、前进路小学
联片五:工农路小学、文化小学、亿利常青校区(小学部)、兴工路小学
联片六:和顺小学、滨湖小学、亿利东方小学、察哈尔街小学
联片七:泉山路小学、永安路小学、第二实验小学、物流园区小学
(二)区属民办小学招生办法
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步报名,同步招生。
民办小学按照区教育局批复的招生方案,通过“集速办”在审批地区域内自主招生。监护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为适龄入学儿童完成网上注册,选择民办学校注册报名,相应放弃公立学校学位。报名人数超过学校当年招生计划,实行电脑随机录取,录取比例为招生计划的100%,未派入的学生通过“网上补报”统筹分配到公办学校就读;报名人数未超过学校当年招生计划,网上报名后直接录取。
四、有关规定
(一)凡属于以下情况之一者,由区招生办公室统筹分配,分配后不再进行调整。对提供虚假信息者将依据相关法律条款追究其责任。
1.符合入学条件,但未在网上登记信息且未向招生办公室报备的;
2.网上登记虚假信息的;
3.无特殊理由拒绝向学校或招生办公室提供本人及其监护人户口簿、房产证等相关证件的;
4.审核时提供本人或监护人虚假证明材料的;
5.户主和房屋所有权人非入学对象的法定监护人的;
6.房产性质为商铺、车库等非普通住宅的;
7.房屋所有权为多人共有的(夫妻共有除外);
8.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在审核认定表上签字的;
9.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报名手续的。
(二)招生工作中的房产和户籍等信息,以审核认定并经家长签字的结果为准,一经认定,不得更改。
附件2
集宁区2022年七年级新生入学方案
集宁区初中学校按照“划片招生、相对就近、免试入学、基本均衡”的原则招收新生。
一、招生对象
1.具有集宁区学籍的小学结业生;
2.在外就读的具有集宁区户籍的小学结业生;
3.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且为小学结业生。
二、招生程序
(一)招生宣传(5月20日-6月5日)
区教育局、各中小学通过网站、公众号等媒体积极宣传阳光招生政策,营造全社会共同监督、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二)集宁区学籍学生网上注册(6月6日-6月13日)
家长或学生通过“集速办”登录“入学一件事”平台,选择“初中一年级入学”,按要求如实填写小升初学生相关信息,进行报名注册。6月13日前依据最终确认信息打印《集宁区小升初信息采集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至毕业小学,准备接受信息审核。
去外地就读初中的学生完成信息采集后,勾选“区外就读”选项,填写外出就读原因。
(三)信息审核(6月14日-6月30日)
区教育局会同公安、不动产、住房综合保障、乡镇及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对监护人出具的入学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民办学校自行组织审核,于6月25日前完成。
(四)返乡人员子女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网上注册(7月1日-7月15日)
在外就读的具有集宁区户籍的小学结业生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有在集宁区初中就学需求,在此时间段通过“集速办”完成信息采集。7月16日前依据最终确认信息打印《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返乡人员子女)小升初信息采集表》。未在此时间注册,视为在集宁区没有就学需求。
(五)第二次信息审核(7月18日-7月31日)
监护人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返乡人员子女)小升初信息采集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在此时间内到房产所在(或租住房屋所在)片区初中或拟读民办学校进行资格审核。
(六)电脑派位(8月11日-8月15日)
(七)录取结果查询(8月18日-8月19日)
家长或学生登陆报名系统查看录取信息,打印入学通知书。
(八)阳光分班(8月20日-8月27日)
各学校组织新生参加阳光分班,做到班级规模、学生性别、教师配备等各方面均衡。
三、招生办法
(一)区属公办初中学校招生办法
公办初中按照以下方式依次招生,直至完成招生计划。
1.九年一贯制直升方式
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部的结业生,可选择直升初中部;放弃直升,按划片与派位相结合的方式办理。
2.划片与派位相结合的方式
初中学校学位满足片区内小升初学生升学需求,按招生计划应招尽招;学位不能满足升学需求,按照以下五个学位类别依次招生,若招至某类别学位不足时,该类别学生全部通过电脑派位来补充空余学位,未录取的学生和下一类别的学生继续通过电脑派位或统筹安排到本学区其他有空余学位的联片学校就读。
学生学位类别如下:
类别一:法定监护人具有集宁区户籍和集宁区住房,房户信息一致,由监护人依据户口簿、房产证明等材料选择房屋所在地的片区学校登记信息。出生报入并随父(母)一方落户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同一户籍且就学者户口无辖区外迁移、变动记录的学生,若户主房户信息一致,选择户主房屋所在地的片区学校登记信息。
类别二:法定监护人具有集宁区户籍和集宁区住房,房户信息不一致,由监护人依据户口簿、房产证明等材料选择房屋所在地的片区学校登记信息。
类别三:法定监护人具有集宁区户籍,无集宁区自有住房,由监护人依据户口簿、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无房证明等材料选择户籍所在地的片区学校登记信息。
类别四:法定监护人非集宁区户籍,在集宁区有自有住房,由监护人依据户口簿、集宁房产证明等材料选择房屋所在地的片区学校登记信息。
类别五:非集宁区户籍,在集宁区无自有住房的进城务工人员,依据户口簿、务工证明、居住证明等材料选择租住地的片区学校为随迁子女登记信息。
集宁区无自有住房的进城务工人员若子女已在集宁区各小学就读,可不提供务工证明和居住证明,在“集速办”上填报完相关信息后,按照小学对应中学,以联片的方式,通过电脑派位分配入学。
各小学对应的中学联片学区如下:
联片一:建国四路小学、新华街小学、马桥街小学、天立学校小学部(卧龙山校区)和物流园区小学对应中学为七中和实验中学。
联片二:谢臣小学、北辰小学、怀远路小学、逸夫小学对应中学为四中、七中和实验中学。
联片三:实验小学、民建路小学、新体路小学、光明街小学、老虎山小学、乌兰小学和新星小学对应中学为二中、四中和师院附属实验中学。
联片四:文化小学、工农路小学、兴工路小学、九中附小、前进路小学、蒙古族小学对应中学为二中、五中、亿利常青校区和师院附属实验中学。
联片五:第二实验小学、泉山路小学、和顺小学、滨湖小学、永安路小学、新世纪小学、天立学校小学部(曙光路校区)对应中学为六中、曙光中学、滨湖中学、亿利东方学校、集宁一中初中部和北京八中乌兰察布市分校。
符合招生优待政策的学生升学,同样适用多校联片办法。
集团校内部统筹安置学生,实现生源均衡化。
3.均衡招生方式
实验中学、七中、滨湖中学、曙光中学、六中、亿利东方学校和亿利常青校区等学校由于棚户区改造、片区内住户入住率低等原因存在空余学位较多现象,由学校采取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主的自主招生方式补充生源。
4.业余体校招生
集宁区业余体校招收体育特长生。学生有到该校就读意向,选择“业余体校”登记,并于6月15日前到学校接受相关测试和资格审核;若未通过审核,依据登记的房户信息就近入学。
(二)区属民办初中学校招生办法
民办初中学校按照区教育局批复的招生方案,通过“集速办”在审批地区域内自主招生。监护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为小学结业生完成网上注册,选择民办学校注册报名,相应放弃公立学校学位。报名人数超过学校当年招生计划,实行电脑随机录取,录取比例为招生计划的100%,未派入的学生通过“网上补报”统筹分配到公办学校就读;报名人数未超过学校当年招生计划,网上报名后直接录取。
四、有关规定
(一)凡属于以下情况之一者,由区招生办公室统筹分配,分配后不再进行调整。对提供虚假信息者将依据相关法律条款追究其责任。
1.符合升学条件,但未在网上登记信息且未向招生办公室报备的;
2.网上登记虚假信息的;
3.无特殊理由拒绝向学校和招生办公室提供本人及其监护人户口簿、房产证等相关证件的;
4.审核时提供本人或监护人虚假证明材料的;
5.户主和房屋所有权人非升学对象的法定监护人的;
6.房产性质为商铺、车库等非普通住宅的;
7.房屋所有权为多人共有的(夫妻共有除外);
8.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在审核认定表上签字的;
9.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报名手续的。
(二)招生工作中的房产和户籍等信息,以审核认定并经家长签字的结果为准,一经认定,不得更改。
附件3
集宁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阳光分班”
工作指导意见
为全面规范集宁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秩序,有效控制“择班”“择师”问题,促进教育公平,根据乌兰察布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管理工作的通知》(乌教通〔2022〕17号)和集宁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要求,集宁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起始年级新生实施“阳光分班”。
一、实施范围
集宁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起始年级。
二、分班时间
2022年8月20日-8月27日,中小学根据校情确定阳光分班具体时间,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三、工作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阳光分班”工作由区教育局制定指导意见,各校具体组织实施。
(二)公开原则。分班过程做到公开、阳光、透明。各学校公布分班方案,公开分班过程,公示分班结果。全程接受有关部门、家长和学生的监督。
(三)均衡原则。各班的学生数、性别比例、教师配置等做到基本均衡。
四、实施步骤
(一)确定班数和班额。各学校根据招生计划和实际录取的学生人数,确定教学班的班数、班额。按照“均衡搭配、结构合理”的原则,确定班主任人选与各学科任课教师。
(二)制定实施办法。各校依据本办法制定“阳光分班”实施细则并公示。
(三)现场分班。各中小学设立义务教育“阳光分班”现场,邀请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学生家长代表共同监督分班全过程。
(四)确定班主任。学校按照班数确定班主任人数、人选。学生分班后,班主任现场抽签确定所带班级。
(五)公示结果。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实行“阳光分班”是办好人民满意教育,实现教育均衡,严格贯彻落实市区纪委监委《关于开展教育领域专项整治方案》等政策要求的具体举措,区教育局、各中小学要高度重视,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分班工作平稳有序。
(二)积极宣传。各中小学校要通过网站、公众号等媒体积极宣传“阳光分班”的目的意义、程序方法,营造全社会共同监督、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三)精心组织。各中小学校要严格执行“阳光分班”工作的各项程序和要求,充分考虑“阳光分班”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各项工作程序,强化安全管理,并将工作方案报送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编辑:王晶晶 乔敏敏
审核:徐吉宝 孟宇
终审:郑少慧
来源:集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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