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男子奔赴千里开回抵押车,被抓后叫屈:这辆车本来就是我的

  贷款买车,是时下很多人完成拥车梦的首选方式。不过买之前还是要量体裁衣搞清楚自己的偿还能力,不能盲目冲动,一旦签订了车贷合同,就要承担偿还责任,如果按期无法偿还,不仅会失去爱车,还有可能给自己惹下无尽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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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苟某是山东青岛人,一直没有稳定的工作,不过苟某对精致生活的追求并不比同龄人小,虽然手头不宽裕,但还是渴望有一款自己喜欢的汽车,能过上比较拉风的生活。

  年轻人就是这样,只要想到的就要实现,苟某不顾父母的反对,依然贷款购买了一辆小轿车。有车的日子真是拉风,不仅可以无休止地在市区兜圈子,就连车外的妹子好像对自己也是另眼相待。一连好多天,任小杰都有种“富二代”的既视感,让他十分满足,如同身在梦境一般。

  我是京子光,以案说法普及法律知识,欢迎阅读。

  然而好景不长,由于没有其他收入来源,苟某为了买车欠下一屁股债,后面的日子可想而知。在东借西凑一段日子之后,苟某的生活来了个一百八十度的急转弯,一时间催债的踏破了家门槛,连父母都跟着遭殃。

  更为严重的是车贷续不上,那催收的力度真是酸爽,还有保险费、加油费一环套环,真是让苟某几欲崩溃。但此时开弓没有回头箭,车跟房还不一样,是过手就打折的货,想要卖出去个好价钱真是难上加难。

  

  不过任某到底是在江湖上飘的人,脑子是十分的灵活,左思右想之下找到了解决的办法。原来在很多汽车交易市场有些潜规则,是专门针对苟某这样消费观不太成熟的人,那就是汽车抵押这个行当。

  这时候很多朋友可能会有疑问,苟某的车不就是贷款购买的吗?怎么还能再抵押吗?其实这是互不影响的,须知车贷是跟银行发生的关系,而汽车抵押借款是跟自然人或者金融公司发生的关系,二者是互不牵扯的。

  这个行当其实存在的比车贷还要早一点,也就是自从私人能够买卖汽车的时间就有这种行业,先不说这个行业的利弊,但来钱是真的快,只要把车开进抵押行进行估值,办理相关手续后就能拿到钱,也就跟以前的当铺是一个意思。

  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抵押仅仅是指抵押人和债主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并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而仅仅作为债权的担保。就算是抵押,也只能说是解燃眉之急,后期抵押的借款还是要还的。当然如果借款人确实无法偿还债务,债主可以将车卖掉。

  苟某就是办理的这样的抵押借款,而且还不止一处,可谓拆东墙补西墙,借出来的钱也不是小数目,其实这更增加了苟某的经济压力。但苟某这样的人就是过得一时算一时,今天不管明天的事,最终也由此开启了他的罪恶之旅。

  

  可是苟某这样的人,钱到他手不经花,没多久多处借的钱已经被挥霍一空。现在车不仅没有了,还得还抵押贷款,苟某的日子又重新落入了危机当中。由于无钱赎车,苟某的车被挂到网上进行了拍卖。

  由于苟某的车还算是半新旧,而且各种性能都还比较好,很快车就被陕西的一个车友拍走了,得知消息后的苟某有些不甘心,觉得这以后赎车也困难了,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也彻底结束了,心中不免万分悲凉。

  但在苦思冥想几天之后,苟某突然想到自己的车虽然被车行卖掉了,但这辆车的所有权人还是自己,并没有真正过户,从法理上来说这辆车依然是自己的。这一情况让苟某内心暗喜,不由计上心来。

  根据车上定位,苟某精准的获悉了车的位置。其实购买抵押车辆还真有这样的风险,毕竟车辆的归属是真有问题,因为抵押车的转让实质上是一种债权的转让,因此购买人应当和实际所有权人签订协议,并办理过户手续。

  但苟某这样辆车抵押行为了及时处理,或许是买车人并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也没有主动要求拥有汽车的所有权,因为实质上买车人只能享有汽车的使用权并不能拥有汽车的所有权,从这一点来看,如果没有按照正规程序过户的话,购买抵押车的风险还是蛮大的。

  

  正因为这个漏洞,让苟某看到了机会,同时为了给自己找个说法,苟某还精心查询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准备妥帖之后苟某千里走单骑来到了陕西地界,并在一个较为偏远的乡镇找到了自己爱车。

  那天晚上月黑风高,真是干事的好时机,加上入夜后山间小镇人流较少,苟某趁人不备,偷偷地上了自己的车,并长途跋涉将车开回了山东老家。但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车辆丢失对谁都不是小事,第二天发现新买的车失窃的买车人报了警,苟某的行藏自然败露。

  但苟某并不承认自己有任何过错,坚定的认为该车辆依然是自己所有物,自己想开回就开回,没有任何不妥。那么,是否就如苟某所说,他不应当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呢?

  这个当然不是,抵押车的交易实质上跟普通车的买卖是一样的,大部分抵押车的交易是合法的,但过户相当困难,具有一定的风险。如果抵押人按期还款,抵押权不能实现,这时候车辆的所有权以及使用权等还是属于原车主。

  

  但是如果抵押人不能按期还款,则车辆的占有和管理权应该归属贷款机构,只要购车人本身不存在过错,是应当维护购车人的合法权益的。本案中苟某将车抵押给贷款机构,但按照双方的抵押合同来看,在苟某不能按期还款之后,该车的占有和管理权已归属贷款机构。

  虽然该车辆的所有权仍然属于苟某,但只是苟某尚未按照合同约定办理过户手续而已,因为贷款机构已经将占有和管理权转移给了购车人,而且作为货物的车辆已经交付给了购车人,因此车辆的物权实质上已经发生了改变,苟某的行为应当属于盗窃行为,而不是取回自己物品的行为。

  二手车有好多都属于抵押车,所以在购买的时候一定要多家注意,特别是网拍的抵押车,在购买之前要弄清楚车辆的来源以及是否有相应的债务纠纷,还要查看是否有定位装置,不能给别有用心的人有可乘之机,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当然,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像本案中的苟某挖空心思寻求不义之财,进入牢笼是迟早的事情,所以,做人千万要守住自己的底线,控制自己的欲望,不然真会一步步走进深渊,无法自拔。(本文主要目的是以案说法,普及法律知识,人物均为化名,请勿对号入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