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秦朝法治思想

  

  

  文 | 史谈a

  编辑 | 史谈a

  前言

  秦朝,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大一统王朝。它的统一对中国历史乃至世界历史产生了深远影响。

  在统一前的秦朝,由于各诸侯国存在着“国与国之间有战而不能定”的现状,各个诸侯国便“以战为治”。

  秦朝的统一,使社会出现了一种新的历史时期特征,即“从法治国到法治国家”阶段。

  这种新的社会特征和历史现象,需要从新的角度去认识和评价。

  秦朝是中国古代第一个大一统王朝,它在国家法制方面既有继承也有创新,并形成了一整套相对成熟完整的法制体系,同时它也是我国历史上第一次形成了相对完整的法律思想。

  秦朝法制建设是法家思想在法律制度方面的具体应用和体现。

  

  法家思想的发展

  战国时期,法家思想代表人物韩非、李斯、商鞅、申不害等人,为战国时期的封建专制统治和统一的思想文化的形成做出了重要贡献。

  韩非,战国末期韩国人,韩非虽然出身于韩国旧贵族家庭,但他从小就有很高的文学修养和聪明才智。

  他自幼就勤学苦读,博览群书,并从诸子百家中吸收精华,在学术上有自己的见解和主张。

  在韩国被秦国灭掉后,韩非便投靠到荀子门下,与李斯成为同门师兄弟,在李斯的帮助下,韩非完成了从法家学说到法家思想的转变。

  

  公元前221年秦王嬴政灭掉六国后建立秦国,并任命李斯为丞相,韩非则成为其辅佐,主张“以法治国”,反对儒家的“仁政”、“德治”思想。

  他认为历史上各王朝都是由专制集权的君主建立起来的,而不是由人民建立起来的。所以他反对儒家的“礼乐刑政”,主张“以法治国”,“法不阿贵”。

  商鞅,战国末年卫国人,他在韩非之后曾任左丞相和右丞相,后被秦下令车裂。商鞅在秦国变法图强,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公元前350年秦孝公任用商鞅为左庶长,组织力量变法图强。

  公元前359年秦国迁都咸阳以后,开始变法之路。商鞅在秦国的变法加强了秦国的统治,并使它成为战国末期最富强的国家。

  

  申不害是韩国人,他在韩王身边做客卿时就看到了李斯的才能。

  为了进一步巩固自己的地位和权利,申不害向韩王进言说:“李斯是韩国人,在秦国受到重用;而自己则是个外臣,没有受到重视。”韩王不听,申不害便离开了韩国。

  经过一番辗转,他终于找到了李斯,李斯见申不害,对他说:“我听你的话在韩国受重用,现在又去了秦国,却没有受到重用。”

  申不害说:“因为我是韩国人啊!”

  李斯说:“不是这样的!”

  李斯说:“韩国这个地方是四战之地,而秦国这个地方却是四通发展之地;韩国四面受敌,却没有被攻破;秦国则是四面受敌,却被攻陷。这都是因为您对韩国没有采取有力措施啊!”

  李斯接着说:“现在您在秦国受到重用,就像太阳一样照耀着秦国;但您要是离开秦国,那就像月亮离开地球一样。所以我认为您现在对韩国最好的办法就是割地求和,这样您才能保住韩国。”

  

  秦统一后的社会状况

  秦朝统一后,为了维护封建专制统治,通过各种手段,强化对人民的控制和统治,同时也为以后两千多年封建专制统治奠定了基础。

  秦王嬴政在灭掉六国后,为巩固其政权统治,确立了以君主集权为中心的中央集权制统治体系,这种统治体系体现出以下几个特征:

  1.秦朝统治者建立了一套完整的中央集权制度。《史记》中记载秦始皇“焚诗书、坑术士”的行为就是证明。

  2.秦朝统治者实行了一套以“法律”为主要内容的制度。即法律、刑罚、法令,这也是秦王朝统治的一套基本制度。

  3.秦朝统治者加强了对社会和人民的管理和控制。主要表现在“重典治国”上。

  4.秦朝统治者也大力推行封建道德,树立中央集权制统治体系下的正面典型,宣扬封建道德,来达到巩固中央集权统治的目的。

  秦灭六国统一中国后,建立了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并以法律制度作为重要手段来强化对人民的控制和统治。

  在当时的社会现实下,可以说法治已经成为秦始皇政权统治的一种手段。

  但是法治不等于以法治国,更不等于法治国家,其内容也是多种多样的。

  法家所主张的“依法治国”并非像普通意义上所理解的那样“依法办事”。法律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巩固统治并使社会经济得到稳定发展。

  要达到上述目的,需要一定的思想基础做支撑和保障。因此秦代实行法家思想并不是从法制入手实现“依法治国”。

  而是以法家思想为指导,在此基础上实施“依法治国”。所以说:秦朝在法制建设方面没有吸取其他国家和地区法制建设中的长处,而是以法家思想为指导来实现“依法治国”。

  

  秦律的法律内容

  秦律是在法家思想影响下,在总结前人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形成的,因此它在制定时既吸收了法家思想又融合了秦代自身的一些特色。

  秦律是由商鞅变法的法律文件发展而来,其内容主要是:秦律规定的立法原则、司法原则以及关于全国各地的地方行政法规,其中涉及到很多法律术语,如“法”等,以及对百姓生活行为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

  秦律中有一部法律专门讲到如何管理老百姓,它的名字叫《田律》。

  《田律》将土地分为十二等,以不同标准来划分土地,并且规定了这些土地上的百姓如何耕种和收获,以及如何对土地进行管理。

  秦朝律法规定,如果百姓在耕种过程中违反了规定,就要受到处罚。

  

  法律形式及特点

  秦朝建立后,统治者从实际出发,针对不同情况,制定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法律,形成了以秦律为主要内容的法律体系。

  秦统一后,秦朝建立起一套系统而完整的法律制度,秦律在总结战国时期各国变法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又吸收了商鞅变法以来法家思想中的一些重要内容。

  秦律的主要内容是:“以刑去刑”、“重农抑商”、“轻罪重罚”、“刑法分则”等等。秦朝法律的主要特点是:

  1、法律条文简洁;

  2、制定颁布有严格的程序;

  3、适用中体现出鲜明的严密性和科学性;

  4、以法律作为统治人民和维护专制统治的工具;

  5、以刑去刑,处罚十分严厉;

  6、刑法内容广泛,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秦朝法律为维护国家统治、巩固国家政权,对一些侵犯人民利益的行为采取严厉打击和制裁,但同时又体现出对人民群众利益保护的要求。

  因此在秦统治时期,出现了一种“民不畏死而惧法”的现象。

  

  对法律的态度

  秦朝的法律思想是以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为出发点,其目的是维护封建专制统治,保证统治阶级在政治上的绝对优势。

  所以,法律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是其根本目的,也是其法律思想中的主要内容。法律不仅要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而且还要维护统治阶级内部的利益。

  法不仅是统治者维护统治秩序的工具,而且它也是统治阶级进行内部统治的工具。所以秦朝法律思想中对法律的态度主要体现在对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两方面。

  在法家看来,法律对统治阶级起着规范作用,因为法律规定了行为的界限,从而保证了统治阶级进行内部统治。

  同时法律还可以规范被统治者在社会中的地位,从而保障社会各阶层的利益。

  秦始皇统一天下后,立即制定了一系列法令:“废先王之道,焚百家之言,以愚黔首”。

  秦朝以法治国,因此法律成了统治者维护自己利益最重要的武器,“法令出一,而奸臣不敢附”。

  从表面上看,法家主张的“严刑峻法”为秦国统一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实际上这是一种“极端”法治思想。

  由于秦朝统治者“以法为教”、“以吏为师”,法令对官吏也起作用,从统治阶级来说,这一法律思想还有利于维护封建统治秩序,因为官吏也是被统治者之一。

  所以在秦朝法律制度中存在着严重的特权思想,“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等级观念、严格的等级制度、官吏享有特权等均是法家法律思想中强调和突出的内容。

  其中君为臣纲、父权至上、官民一体等思想,在秦朝法律中随处可见。

  

  秦的司法机构与人员配备情况

  秦朝的司法机构主要是廷尉、内史、中尉三个官职,另外还有大理寺。廷尉为最高司法官,内史为其次,中尉为三公之一,它们都属于最高的司法机构。

  廷尉主要负责审理普通案件,尤其是刑狱。秦律中有专门规定“廷尉主疑罪从无”,也就是凡是刑狱案件都应由廷尉来审理。

  从秦朝的历史记载中我们可以知道,在秦朝有一种很流行的刑罚就是“弃市”,这是一种极其残酷的刑罚。

  因为在刑场上执行死刑需要一个特殊的场所——刑场,在这种情况下,犯罪人都会被斩杀于刑场之上。

  秦始皇还颁布了一些措施来防止廷尉和内史、中尉等三公滥用职权,例如禁止三公私下审理案件、禁止三公私通犯人等措施。

  以上措施从侧面说明了秦始皇已经认识到了三公权力的过大,所以为了防止他们滥用权力,秦始皇颁布了一系列措施:

  1、“内史不与三公会参”,也就是内史所审理的案件只由三公来决定。

  2、“中大夫不得与三公会参”,也就是说中大夫无权与三公进行会参。

  3、“非群臣请,不得与三公会参”“群臣请事”,即群臣所要提出的意见必须由三公一起商议才行,也就是大臣们要对这件事情进行商议,而不能单独决定,这与以前的制度是不同的。

  另外秦始皇还对三公的职责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丞相执事治民,上为天子计,下以事诸侯者也;中大夫治民中而教之;内史治宫室、庶人畜产、钱谷之事;下大夫治民外而事其亲。”

  从这一点我们可以看出,秦始皇已经认识到了三公权力过大的现象,所以他将三公视为“天子之官”,而将自己定位为“天子之长”。

  在这种情况下,三公与皇帝之间就形成了一种互相制约的关系。

  1、“置左右丞相各一人”

  2、“内史择能行其道者充数”

  

  总结

  秦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大一统王朝,也是在战国后期逐步从法治国转变为法治国家的社会背景下建立起来的,它的建立过程代表了当时先进的法律思想和先进的立法技术。

  秦国在“国与国之间有战而不能定”,社会动荡不安的情况下,通过实行法家思想中“以法治国”、“以刑去刑”、“以法去法”等几项法治思想,形成了相对完善和成熟的国家法制体系。

  秦朝统一后,在国家法制建设方面是在继承以往经验成果上实现了进一步发展与创新,它在法治建设过程中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通过建立严格明确且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制度来约束和规范人们行为。

  同时,秦国君主还通过以法为本来进行国家治理活动,将民众纳入到法律规范之中,使国家立法与国家治理活动达到了统一。

  秦国法治思想体现了在古代中国从法治国到法治国家发展进程中所具有的一种历史必然性。虽然秦国是在战国时期以法治国,但其立法的目的却是为了巩固秦国政权。

  从这一点看,秦朝法制思想本身就是法家思想在我国历史上第一次形成了相对完善的法律思想体系。

  

  参考文献

  《秦史》

  《大秦帝业》

  《先秦政治思想史》

  《秦思想与政治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