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废除圣所庇护权的过程,一项古老的传统真正退出历史的舞台

  宗教改革给圣所庇护权带来沉重的打击,但是并没有完全废除圣所庇护权,到斯图亚特王朝,圣所庇护权才真正被废除。然而,从废除圣所庇护权的这个过程可以看出,一项古老的传统真正退出历史的舞台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

  英国的关于圣所庇护权的法律在经历16世纪的修修补补之后,变得非常复杂。1603年,议会采取了不明智的行动,他们试图废除亨利的法规,恢复普通法。显然,公众舆论已经不会允许圣所庇护权的再生。

  

  因为在英国之外的欧洲大陆国家也开始采取行动限制和废除圣所庇护权,即使是在罗马天主教会,圣所庇护权也不再受到以往的青睐。教宗马丁五世和尤里乌斯二世分别在1418年和1504颁布法令修改圣所庇护权;法国的弗朗索瓦一世于1539年颁布了法令对圣所庇护权进行了极大的限制和修改。

  庇护所在近代早期被废除与领土主权意识的发展和司法分歧的出现密切相关。庇护所曾是中世纪主权的重要体现,在中世纪普通法和罗马教规管辖区已被纳入刑法管理,但后来被成为了一种法律实施上的障碍,负责任的立法者必须小心加以限制或完全废除。

  

  詹姆斯一世的第一届议会在一项延续和废除各种现有法规的法案中,废除了所有与避难者、庇护所以及对庇护所人员的命令和管理有关的法律。但是,1606年议会处理关于废除圣所庇护权的进程反映了这个过程并不是那么顺利。

  当时,议会提出了几项关于废除圣所庇护权的法案,第一项法案虽然通过了三读,但是之后又被废除了;第二项法案引起处理该方案的大委员会的不满,并被要求“暂停”这一方案;第三个议案由下议院提出,也引起了很大的争议。总之,国王和议会在这个问题上都各执己见,争论不休,导致这一问题被持续搁置。

  

  终于,到1623年,两个简短的条款确认并恢复了所有詹姆士一世剥夺庇护所的法令,并宣布所有庇护所的特权被废除。1624年,英国又颁布了一项简单的法令,即“此后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允许或允许任何庇护或庇护特权”,从而将整个庇护制度一扫而光。这一次似乎没有来自教会的抗议,而教会法可能也适应了这一历史变化趋势。

  当然,庇护制这一古老的特权和传统难以彻底清除。例如,在达勒姆郡和切斯特郡,王室令状无法行使,而在伦敦一些不太有名的地区,尤其是阿尔萨斯地区,某些特权仍被要求享有。

  

  在苏格兰,所有的圣所在宗教改革时期都被废除了,但爱丁堡的霍利罗德古修道院的特权在此之后继续存在,霍利罗德修道院的区域被认为是债务的避难所。不幸的债务人经常求助于霍利罗德。这一圣所的边界涵盖了圣所周围的整个国王公园,债务人可在特权范围内的一条小街上找到住所。

  在避难24小时后,逃犯债务人必须将自己的名字记录在修道院法庭的记录中,否则他无权获得超过一天的保护,但登记后,他可以免于起诉。根据1696年通过的一项法案,任何逃到庇护所的资不抵债者都可以成为法定破产者。这种奇怪的特权,是庇护所时代的遗迹,这种庇护延伸到债务人身上,是不列颠群岛上最后的庇护权。它一直存在到十九世纪,直到1880年才被废除,因为当时取消了债务监禁,所以对债务人人身的这种保护变得没有必要。

  

  中世纪的欧洲,庇护所通常被视为与刑法实践相对立。然而,庇护所繁荣了一千多年,并不是因为它在野蛮时代的实用性,而是因为它符合中世纪的虔诚主权和教会代祷的概念,并与中世纪的一系列刑法实践相吻合,而这些实践本身被认为是合法的。

  教会本身所具有的仁慈和人道的思想在圣所庇护权上得到了很明显的体现,当寻求庇护者的罪行值得怀疑的时候,许多无辜的人因此免于不公正的惩罚,甚至是免于死亡;当寻求庇护者的的罪行确凿无疑时,圣所有时候也站在罪犯的一边,这种对罪犯的保护弥补了法律过于严苛的缺点。

  

  正是因为庇护权的对罪犯的人道主义保护避免了一些直接的血腥冲突,所以它对现代社会仍具有重要影响。现代国际社会中的“调解”、“引渡”等制度都体现了和圣所庇护权相似的特点,即除血亲复仇和司法审判的第三条道路。显然,如今“犯罪不引渡”的原则必然是考虑到曾经的圣所庇护权给国家统治带来的威胁。

  

  总之,到斯图亚特时期,英国的圣所庇护权已经从法律上被废除了,虽然在之后的历史中它似乎仍以各种方式存在着,但是它的性质已经完全不同于中世纪的圣所庇护权,即它再也不可能是一种独立于世俗统治的宗教特权。

  圣所庇护权是一项重要的教会特权,其产生、发展和演变主要是教权和王权两种力量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英格兰圣所庇护权的演变既是中世纪英格兰政教关系的主要内容之一,也是对整个中世纪英格兰政教关系的折射和反映。

  

  英格兰圣所庇护权形成于盎格鲁—撒克逊时期,国王与教会在该阶段合作互利,教会为王权提供其统治合法性和神圣性,王权则为教会提供保护。

  一方面,教会通过对以国王圣徒为基础的圣所庇护权的推崇,强化了英格兰民众对王权的认同;另一方面,国王通过颁布认可和维护圣所庇护权的法令,亦达到了讨好教会、与其合作的目的。但是,政教关系既有合作互利的一面,更有冲突和斗争的一面,自圣所庇护权在英格兰形成和确立伊始,其演变和发展就一直贯穿着两种力量的互动和博弈。

  

  金雀花王朝早期,亨利二世打击教权的举措对圣所庇护权造成了严重侵犯和冲击,在其与教会再度达成妥协之后,坎特伯雷圣所和托马斯·贝克特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圣化和尊崇地位。

  作为一种教会特权,圣所庇护权的存在不论是对王国统治、法律诉讼,还是对地方治理、生产生活等均有重要影响。总体来看,在整个中世纪,英格兰国王都对圣所庇护权采取过相应的规范和限制手段,但是这都无法改变圣所庇护权作为教会特权的根本性质和作用,这就是中世纪英格兰政教关系的实际现实。

  

  至都铎时期,随着绝对主义王权的加强和英格兰民族意识的觉醒,宗教特权愈发成为王权和构建民族国家的阻碍,英格兰社会对圣所庇护权的不满情绪也愈发强烈。为了打击天主教会在英格兰的势力,确立王权至尊,亨利八世自上而下发起宗教改革,对教会特权进行全面打击,圣所庇护权几近覆灭,虽有零星残存,但已变成王权的点缀。

  随着英格兰向近代社会的迈进,教会特权和封建特权已为近现代国家体制所不容,1623年,詹姆士一世颁布法令,废除了所有的圣所庇护权,圣所庇护权在英格兰寿终正寝。尽管斯图亚特王朝从法律上废除了圣所庇护权,但作为一种古老的特权和传统,在现代英国避难体系中依然能觅到其流风遗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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