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保那些事·你问我答51 | 参保人去世后,有关人员如何进行待遇申领?

   原标题:关于社保那些事·你问我答51 " 参保人去世后,有关人员如何进行待遇申领?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3月23日消息(记者 谭琦)为深化拓展“查堵点、破难题、促发展”活动,扎实开展好能力提升建设年活动,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即日起,海南日报报业集团、海南广播电视总台、海南省融媒体中心(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联合海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医疗保险服务中心)推出“关于社保那些事·你问我答”专栏,解答群众遇到的社保医保难题,解读社保医保相关政策。

  我们针对近期征集到的一批社保医保问题,邀请相关业务负责人进行解答。

  问: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的,有什么待遇?

  答: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社保关系终止。发放的待遇主要包括:清退个人账户;发放遗属待遇。

  在职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清退;退休参保人员死亡,如果个人账户还有余额,将个人账户养老金余额一次性清退(无余额则不发放)。

  退休人员从办理退休次月起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退休时年龄对应的计发月数。一般当退休人员年龄超过75周岁以后,个人账户储存额基本就发放完了,后续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继续发放直到去世。所以,较大年纪退休人员去世,个人账户余额一般为0。

  问:遗属待遇包括哪些项目?是如何计算的?

  答:遗属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现行遗属待遇政策是从2021年9月起实施的。按照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要求,计发待遇采用基数与本人的缴费工资或基本养老金脱钩,统一为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

  (一)丧葬补助金

  在职和退休死亡统一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倍计算。

  (二)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

  1、在职人员抚恤金

  按以下办法确定: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确定发放月数。

  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

  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

  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 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

  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

  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

  2、退休人员抚恤金

  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

  问:参保人去世后,有关人员如何进行待遇申领?待遇发放到哪里?

  答:参保人去世后,由死亡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办理,或由生前所在单位、所在社区等协助申领,申领方式:可以到社保经办机构或其分支机构综合受理柜台办理,也可以在网上申报(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ggfw.hainan.gov.cn/)。经办机构审核确认无误后,相关待遇发放到死者的社保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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