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验收合格而擅自使用,发包人还可以申请工程质量鉴定吗?

  因安装工程公司的原因致使承包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投资公司有权请求其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负责返修,直至工程验收合格。案涉工程并未经过竣工验收,投资公司便投入使用,投资公司是否还能以工程质量问题申请司法鉴定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4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投资公司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将工程投入使用构成“擅自使用”,而“擅自使用”的法律后果是工程质量视为合格处理。投资公司再以工程质量问题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既然投资公司主张工程质量问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对于投资公司主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所提出司法鉴定的请求,人民法院也不应当支持。那么如果投资公司以反诉的方式提出质量问题,人民法院该如何处理呢?应当不予受理,即便受理了反诉,反诉工程质量的请求依然不能成立。既然《解释一》第14条规定了,发包人擅自使用后,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发包人的工程质量问题的主张。那么不予支持,既包含了发包人抗辩质量存在问题的主张,也包含了发包人反诉质量问题的主张。投资公司是否对于工程质量问题没有救济途径呢?并不是。《解释一》第14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保修责任依然存在。投资公司可以要求安装工程公司在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内承担保修责任,另案诉讼解决。需要注意的是,承担保修责任的质量问题主张,并不能完全吞并安装工程公司要求给付工程款的诉讼主张。因此,是否能在本案中以反诉方式提出质量保修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