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案微故事|法官,我撤回“执转破”申请!

  原创 栖小法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一家民办幼儿园出现欠薪风波,

  四名老师通过起诉主张合法权益,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

  “执转破”制度再次发挥价值优势,

  帮助申请人追回工资。

  小丁等四人是民办月亮幼儿园(化名)的老师,她们平时工作勤恳,努力培养未来的花朵。突然有一天,她们被告知幼儿园因经营不善导致资不抵债,即将关门。

  “幼儿园关门了,那欠我们的工资和奖金怎么办?”小丁四人面面相觑,不知如何是好。

  与园方多次沟通无效后,小丁四人向栖霞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生效后,因幼儿园已不营业,自然没有履行,小丁四人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承办人王培鑫收案后,查明幼儿园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幼儿园法定代表人金某也表示,幼儿园没有偿还能力,无力履行。承办人对该执行案件作出终本处理。

  “难道我们的工资就没有希望了吗?”小丁非常郁闷。

  “你们可以试一试‘执转破’。”王培鑫说道。他向申请人释明了“执转破”制度相关法律规定,建议她们尝试通过执行转破产程序实现自身债权。

  小丁四人经过商议,决定对该幼儿园提出破产申请。

  “因丁某等四人向法院申请幼儿园进入破产程序,对你现在的工作可能会有影响”承办人将案件情况及时告知了金某。原来,经承办人调查,月亮幼儿园关闭后,法定代表人金某去了本市另一家星星幼儿园继续从事幼教工作,并且担任管理岗职务。根据法律规定,如对月亮幼儿园裁定破产存在过错,金某应受到相关行业从业限制。金某担心影响其在新幼儿园的任职,主动联系法院表示愿意代为履行义务。

  3月16日,在承办人的主持下,双方在栖霞区法院达成一致意见:确认金某以申请执行金额的70%代幼儿园履行义务。金某当场将7万多元案款偿还给小丁四人,小丁等人撤回了对月亮幼儿园的破产申请。

  “执转破”制度在实践中再一次发挥重要作用,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对于法院、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均具有积极意义。

  法

  官

  说

  法

  民二庭法官 罗方方

  01

  幼儿园是否是适格的破产主体?

  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民办学校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因此,当幼儿园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该清算申请,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并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九规定的顺序清偿。

  02

  申请人是否可以撤回破产申请?

  “执转破”是破产程序启动方式之一,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法院有义务审查撤回申请理由是否正当、是否存在被执行人个别清偿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情形等,裁定是否准予撤回申请。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或双方达成和解的,则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原标题:《小案微故事|法官,我撤回“执转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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