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一校一交警有关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个人原创文章整理

  [前言]:该文内容,主要适用于幼儿园、小学、初中和高中,还请注意。欢迎朋友们补充指正。

  对于已经开始或者即将开始实行的一校一交警工作,木林以为,作为与学校对接的辖区外勤交警来说,主要是尽力地协助和配合学校做好以下工作:

  引导家长和学生,遵守交通规则;

  协助学校和老师,加强监督控制。

  排查周边道路隐患,力争渠划信号明确;

  禁止在道路上摆摊设点,及时将无关人员劝离。

  重点时段多方联动防范,共同维持秩序;

  建议学校提前规划设掩体,防范冲撞碾压。

  入学放学节点,多种方式预告规制;

  提醒过往人车注意,小心谨慎慢行。

  门口不乱停乱放车辆,车间人不胡乱穿行;

  乘车与步行分道,快速疏散分流。

  现将与校园交通安全管理有关的标准、法律、文件、有关专业文章以及木林自己写的几篇原创网文,收集整理如下,仅供参考:

  [1]少年儿童道路交通安全文明教育指南(GA/T 1983-2022)

  [2]《中小学与幼儿园校园周边道路交通设施设置规范》[GAT1215-2014]

  [3]《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8部分:学校区域》[GB 5768.8-2018]

  [4]《中小学生交通安全反光校服》[GB/T 28468-2012]

  [5]《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 24407-2012]

  [6]《校车标识》[GB24315—2013]

  [7]《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GB14886-2016]

  [8]《人行横道信号灯控制设置规范》[GAT851-2009]

  [9]《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51038-2015]

  [10]《城市道路主动发光交通标志设置指南》[GA/T 1548-2019]

  [11]《城市停车规划规范》[GB/T 51149-2016]

  [12]《道路交通信息监测记录设备设置规范》[GAT1047-2013]

  [13]学校、幼儿园“周边”的具体范围,由地方规定

  [14]《橡胶减速丘》[GA/T 487-2020]

  [15]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地建设指南》[GA/T 1263-2015]

  [16]中小学学校主要出入口及周边道路交通组织优化与设计

  [17]《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2021年修正版)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盲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六十四条: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18]《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年修订版)

  第五十五条: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路载客汽车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但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

  (二)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客。在城市道路上,货运机动车在留有安全位置的情况下,车厢内可以附载临时作业人员1人至5人;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得载人;

  (三)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第七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三)不得醉酒驾驶;

  (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七)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

  (八)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九)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十)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第七十三条:在道路上驾驭畜力车应当年满16周岁,并遵守下列规定:(略)

  第七十四条: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二)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

  (三)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七十五条: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第七十六条:行人列队在道路上通行,每横列不得超过2人,但在已经实行交通管制的路段不受限制。

  [19]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13年修订版)

  第五条: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做好车辆管理工作,落实交通安全责任,消除安全隐患,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中小学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主题教育活动,每学期不少于两次。

  新闻媒体应当宣传交通安全知识,免费发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道路交通管理信息和措施。

  第四十条:学校、幼儿园周边道路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立提示标志,车辆驾驶人应当减速慢行。

  第四十九条:机动车停放和临时停车除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七)接送幼儿、中小学生的机动车应当在幼儿园、学校门口靠道路右侧单排临时停车,不得影响道路通行。……

  第五十一条: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可以载1名不超过12周岁的儿童,6周岁以下儿童应当乘坐在固定座椅内。

  [20]《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0年修正版)

  第三十六条:接送幼儿园、小学、中学学生的机动车应当在学校门口靠道路右侧单排临时停车,即停即走,不得影响道路通行。

  第三十八条:在道路上行驶时,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五)驾驶自行车、人力三轮车应当年满十二周岁;

  (六)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

  (十二)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可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十二周岁以上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不得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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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中国儿童交通安全蓝皮书系列:城市小学生交通安全现状、问题及解决方案研究报告》交流会暨儿童交通安全教育与友好型规划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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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修正)

  第八十八条: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设置监控设备和交通安全设施,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一百三十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二)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说明:相关文章可在公众号木林随笔中搜索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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