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关注|尘埃落定!欧盟FuelEU Maritime临时协议达成!影响有多大,

  

  欧盟达成FuelEU Maritime临时协议,欧盟航运业离绿色燃料的最终要求又近了一大步。

  当地时间23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达成有关FuelEU Maritime立法草案的临时协议。该协议对船舶燃料舱中绿色燃料的占比以及替代燃料的供应商提出了要求。

  这意味着,从2025年开始,船舶必须减少2%的温室气体排放。随后,这一比例将逐渐增加到2050年的80%。这一转变是通过越来越多地使用零排放燃料来实现的。

  临时协议是在周四凌晨确定的,欧洲议会在一份新闻稿中指出,其“将适用于5000总吨以上船舶,这些船舶原则上要对90%的二氧化碳排放负责,并适用于在欧盟港口内或港口之间航行的船舶使用的所有能源,以及出发或到达港口在欧盟以外或欧盟最外围地区的航程中使用的一半能源。”

  此外,该协议对往返于欧盟以外或欧盟外围地区港口船舶的一半燃料也提出了要求。

  “该协议将提供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并确保燃料供应商、船舶和海事运营商将有足够的时间来适应新的条件,以便海事行业能够实现气候目标。”瑞典基础设施和住房大臣Andreas Carlson在一份新闻稿中表示。

  FuelEU Maritime立法草案经过了漫长的谈判,周四的临时协议维持了讨论中所透露的大部分内容,例如从2025年起对船舶燃料舱内含有2%“非生物源可持续液体或气体燃料”的规定。

  可持续燃料包括由可持续能源制成的绿氢。

  不过,当前批准的文本还是做了一些修改。

  ● 为最外围地区、小岛屿和经济上高度依赖其连通性的地区的特殊处理引入限时例外;

  ● 引入冰级船舶以及在冰区航行的船舶的折减系数;

  ● 从2035年1月1日起提高船舶使用的温室气体排放强度的目标,并采取措施鼓励使用所谓的非生物来源的可再生燃料(RFNBO);

  ● 根据系统应与替代燃料基础设施法规 (AFIR) 保持一致的基本原则,修改岸上供电(OPS)的要求和与零排放技术相关的规定;

  ● 在涉及燃料认证时,将化石燃料排除在认证过程之外,同时改进规定,使该过程更具前瞻性;

  ● 修改关于FuelEU Maritime处罚产生的收入及其分配给项目的规定,以通过增强的透明度机制支持海事部门的脱碳;

  ● 在相关报告和审查条款中进一步明确了委员会监督法规实施的义务。

  此外,还要求在港口为船舶提供电力。

  该临时协议得到了欧盟委员会和欧盟理事会的批准,不过还需要正式批准。

  行业之声

  针对FuelEU Maritime临时协议,欧洲共同体船东协会(ECSA)表示:“欧洲船东支持新法规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目标,并认为其是为航运业能源转型建立适当条件的重要步骤。该协议发出了一个强烈的政治信号,并为行业提供了明确的气候目标和指南,以规范可能用于航运业能源转型的燃料。”

  ECSA认为,该临时协议标志着“朝着正确的方向迈出了一步”,因为“首次赋予了燃料供应商更重要的意义”。

  “我们呼吁议会和理事会在修订的可再生能源指令(RED)中支持对清洁船舶燃料供应商的约束性目标。FuelEU Maritime,连同RED和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TS)的税收,用于弥补清洁燃料的价差,可以使航运业走上正确的能源转型之路。”ECSA秘书长Sotiris Raptis说。

  清洁运输非政府组织Transport&Environment(T&E)称赞该协议是“污染性航运燃料的终结之始”。T&E也承认,在该协议的现有条款下,碳强度较高的燃料仍然存在风险。

  “FuelEU Maritime临时协议昨晚由所有欧盟机构和成员国商定,向潜在的投资者和燃料供应商发出了一个强烈的信号,即开始生产绿色航运燃料。电制燃料(E-fuels)是航运业去碳化仅有的几个选择之一,因为许多船舶不可能直接实现电气化。然而,漏洞风险有可能让生物燃料和低碳燃料走后门。T&E呼吁欧盟在2028年前修订法律时解决这些问题。”T&E说。

  T&E可持续航运官员Delphine Gozillon认为:“今天的决定标志着航运业终结污染性燃料的开始。欧盟正以有史以来最雄心勃勃的一揽子绿色航运法律来指明方向。这一成功举措应该激励其他国家行动起来”。

  在临时协议的条款中,欧洲议会成员将在2028年之前对规则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将减排要求范围扩大到小型船舶,或增加来自非欧盟国家的船舶所使用的绿色能源份额。”

  新协议要求客船和集装箱船在港口使用岸电或替代零排放技术。欧洲海港组织(ESPO)希望船舶可以在跨欧洲交通运输网络(TEN-T)所涉港口及从2030年开始安装岸电的港口泊位使用岸电。ESPO表示:“从2025年开始,严格的减排要求将有助于推动替代燃料在航运业中的使用,并推动岸电使用。”

  然而,ESPO也在声明中表示,例外情况(指不到两小时港口停靠、船舶使用自己的无排放技术设备,以及紧急或不可预见的港口停靠)可能会推迟和限制岸电使用。根据即将出台的《替代燃料基础设施条例》(Alternative Fuels Infrastructure Regulation,以下简称AFIR),2030年是建立岸电基础设施的最后期限。因此,港口强烈希望航运企业在2030年前使用岸电。

  ESPO秘书长Isabelle Ryckbost表示:“对船舶何时在泊位使用岸电的要求有望终止‘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讨论。我们希望航运企业在绿色发展方面的灵活性也能反映在即将出台的AFIR中。”在Isabelle Ryckbost看来,无论是航运企业还是港口方,(使用岸电)都不会浪费时间和金钱。

  欧盟委员会交通事务专员Adina V?lean表示:“从长期前景来看,我们正在向整个价值链发出明确的信号,无论对船东、运营商,还是燃料生产商、造船厂和设备制造商,投资可持续的燃料和零排放技术是值得的,也是必要的。”

  代表班轮公司声音的世界航运理事会(WSC)表示,新协议为航运脱碳增添了积极动力。WSC欧洲环境总监Jim Corbett表示:“我们欢迎今天宣布的协议,并将继续致力于有效实施FuelEU Maritime,确保欧盟地区对可再生燃料的需求与供应相匹配。气候变化是全球性问题,航运业是全球性行业,需要成为解决方案的一部分。我们需要在国际层面上进行实质性监管。”

  Jim Corbett还强调:“船队脱碳需要在协议之外采取两个步骤。首先,国际海事组织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需要更新。其次,必须增加由可再生资源生产的低温室气体排放燃料供应全球航运。”

  代表丹麦航运界的行业组织丹麦航运(Danish Shipping)总干事兼首席执行官Anne H.Steffensen表示:“这份协议为燃料供应商销售创造了确定性,为减少船舶温室气体排放、增加更多可再生燃料使用,以及支持海事部门为欧盟在2050年前实现气候中立目标做出了贡献。”

  今年1月,丹麦航运呼吁决策者鼓励和奖励那些选择新型的、成本更高的电制燃料的企业,从而刺激对这些燃料的需求。Anne H.Steffensen说:“电制燃料的供应量还远远不够,因此需要进行广泛的规划,以确保在全球范围有足够的燃料供应。需要一种机制来激励使用。很高兴看到协议包含了‘乘数机制’。”

  这份协议提到“采取措施激励船东使用非生物来源可再生燃料(RFNBO),如果在2031年前对RFNBO的使用在船用燃料中的占比不到1%,则2034年起设定2%的RFNBO的使用目标。”Anne H.Steffensen认为,这种“乘数”机制将鼓励正确的市场行为。

  立法进程回溯

  ? 2021年7月14日,欧盟委员会正式发布“Fit for 55”一揽子计划,FuelEU Maritime作为十四个提案之一首次出现在行业视野。

  FuelEU Maritime旨在限制抵达、停留、驶离欧盟成员国港口的船舶所使用能源的温室气体(GHG)强度,强制在港船舶使用岸电或零排放技术,以推动可再生和低碳燃料以及替代能源在欧盟海运领域的使用。

  该提案要求,以欧盟在后续立法程序中确定的2020年参考值为基线,船舶使用能源的年平均GHG强度限值按如下比例分阶段折减:

  ? 2025年1月1日起:-2%;

  ? 2030年1月1日起:-6%;

  ? 2035年1月1日起:-13%;

  ? 2040年1月1日起:-26%;

  ? 2045年1月1日起:-59%;

  ? 2050年1月1日起:-75%。

  提案还规定,自2030年1月1日起,停靠欧盟成员国港口的集装箱船和客船所有用能必须来自岸电。停靠时间少于2小时、使用燃料电池、纯电动、船上风力和太阳能发电等零排放技术、无法连接岸电、应急等特殊情形除外。自2035年1月1日起,一个报告年内由于港口连接设施不足以及不兼容导致无法连接岸电的例外情形不得超过5次。

  ? 2021年12月9日,欧盟理事会航运工作组对该提案进行了分析,相关文本获得交通委员会通过。

  ? 2022年4月4日,欧洲议会运输和旅游委员会(TRAN)报告员J?rgen Warborn提出修正草案,并于2022年10月3日获得TRAN通过,于2022年10月19日获得欧洲议会通过。

  ? 2022年6月2日,欧盟理事会通过谈判立场,提案进入最终谈判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