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一方名下宅基地拆迁,分手后另一方能否分得拆迁利益?

  拆迁在我国一直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经济问题,涉及多方财产利益的分配,实践中也常常与情侣间的利益纠葛相关联。就有当事人咨询,与自己长期同居的男友在同居期间名下的宅基地拆迁,获得了拆迁利益,但分手后自己却没有分得相应的份额,她感到十分困惑。那么情侣同居分手后涉及的拆迁利益,究竟如何分配呢?

  一、宅基地拆迁利益的归属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基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村民个人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因此房屋拆迁产生的拆迁利益,拆迁补偿款应该归属于宅基地的使用权人,若当事人处在婚姻关系中,拆迁利益往往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当拆迁利益与同居这一特殊关系相关联时,又该如何分配?

  二、同居的法律定位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一下同居的法律地位。根据2001年最高院发布的《婚姻司法解释一》的规定,在1994年2月1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只要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即可认定为事实婚姻,适用婚姻法中有关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在此之后则必须补办婚姻登记,否则视为同居关系,不享有夫妻间权利义务。

  所以若当事人之间的同居并不符合事实婚姻的要求,并且双方未签订任何有关财产分配的协议,或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对宅基地的拆迁有贡献,那么当事人是没有权利分得拆迁利益的。

  但是,如果一方能够证明自己对宅基地的拆迁有贡献,比如曾经为宅基地的维护和管理付出过劳动或资金,那么这一方当事人就有权利根据财产贡献值分得拆迁利益。

  总之,因宅基地拆迁而产生的利益,取得相关拆迁利益与其特定身份相关,故而同居另一方不能分割相关拆迁利益,该利益属于被拆迁人的个人财产。若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对宅基地的拆迁有贡献,或者与男友签订了协议或合同,那么才有权利分得拆迁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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