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四个易错问题解答

  最低工资标准经常成为大众关注的热点,而最低工资标准同时也是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确定工资标准时经常需要考虑的问题。然而实务中经常出现在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发生错误的情况。#31省份最低工资表#

  

  不少劳动者认为,即便自己未提供劳动,但是由于劳动关系仍在存续状态中,因此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这种观点正确么?《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而正常提供劳动,指的是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据此,劳动者如果并未正常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那么也就不存在需要适用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的情况。

  

  加班费、高温津贴等法定津贴属于《最低工资规定》所明确规定排除适用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形。值得注意的是,加班费依赖于劳动时间的延长,劳动者才能依法获得。而高温津贴等法定津贴也是以劳动者实际在上述条件下的工作为支付条件的。即,虽然上述费用类型并未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实际也是劳动者付出了对价劳动所获得的。只不过支付标准法律已有规定而已。

  

  这个问题争议最大,而在实务中的相关规定也各有不同。例如,山东省最低工资标准中已经包括了劳动者社保、公积金的个人应承担部分。但是在北京的最低工资标准中明确规定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中,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另外支付。对于劳动者而言,要注意查询当地的相关规定或者咨询当地的人社部门获取更准确的对应性规定。

  

  用人单位依据有效的规章制度可以对劳动者实施工资扣罚,但是这种扣罚并非没有底限。如前所述,《最低工资规定》已经规定了劳动者只要正常向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则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只的工资就应当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劳动者即便出现了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金额也不应当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以上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四个问题在实务中经常出现认知和操作错误,请涉及处理此类法律问题时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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