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冰球子”,很“刑”

  “我从山中来带着兰花草,种在小园中希望花开早。”一首耳熟能详的歌曲勾起不少人的童年记忆,也体现出人们对于兰花草的喜爱程度。然而,随着我国加大对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力度,歌词中的行为可能会触犯法律。4月13日,景东法院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被告人常某1、常某2、陈某某、万某某6—10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3000元,没收查获的陈氏独蒜兰7725株,同时支持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景东检察院提起的诉讼请求,判决四人共计赔偿陈氏独蒜兰移植费、管护费、管护物资和病虫害防治费、鉴定费3万余元。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12月19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万某某、常某1三次非法进入无量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采集野生植物“冰球子”,被告人常某2参加了其中的一次采集活动。2021年12月20日,四人再次非法进入无量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采集“冰球子”。当日18时许,四人出山时被自然保区管护人员抓获,当场查获常某1采集的“冰球子”2234株,陈某某采集的“冰球子”2160株,万某某采集的“冰球子”1768株,常某2采集的“冰球子”1135株。经鉴定,四人采集的野生植物“冰球子”均为兰科独蒜兰属陈氏独蒜兰,属国家二级保护植物。查获的陈氏独蒜兰已由公安机关移交云南无量山哀牢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景东管护局进行移植。

  景东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常某1、常某2、陈某某、万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应予依法惩处。四人采集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陈氏独蒜兰的犯罪行为造成因移植陈氏独蒜兰而引起的损失,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景东检察院要求四人赔偿生态环境损害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根据全案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被采集的“冰球子”

  法官说法

  2021年9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正式发布新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新增野生植物268种和32类,独蒜兰属所有种均被列入国家二级保护植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每个公民都应树立和提高保护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意识,在野外、山上遇到不认识的野生植物,千万不要随意采挖和损毁,以防触犯法律。它们属于山野,请不要“拐”走和伤害它们!

  陈氏独蒜兰

  科普链接

  独蒜兰属(Pleione Don.)属于兰科树兰亚科,全世界约有27种(含 8 个天然杂交种),中国分布有25种,其中特有种15种,是该属植物的世界分布中心,因其假鳞茎似一粒粒“蒜”而得名。我国西南地区是世界独蒜兰属植物的集中分布区,约70%的种类分布于云南。该属植物包含了地生、石生或附生类型。独蒜兰属植物除了具有极高的观赏价值外,还具有较高的药用价值,具有清热解毒、化痰散结的功效。独蒜兰属植物因观赏与药用价值较高,导致野生资源严重破坏,因此需加强对该属植物的保护。

  独蒜兰原生镜

  原标题:《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冰球子”,很“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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