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护我心」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典型案例释法理 国家安全在身边

  光明网记者 孙满桃整理

  作者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 赵晓琳

  案例一

  张某某在国家某部委从事外语翻译工作期间,多次参与我国与某国外事活动并担任翻译,并在工作中结识了某国人员A某。在明知A某是某国间谍人员的情况下,张某某仍违反工作纪律规定与A某接触往来,接受对方布置的任务,先后多次向该国间谍组织提供我国涉密文件资料。

  数年间,张某某共向该国间谍组织提供绝密级和机密级文件资料十余份,秘密级文件和情报多份。从国家某部委辞职后,张某某还将单位保密电脑中的大量涉密文件资料拷贝到自己的移动储存介质,非法持有甚至带出境外。经查验鉴定,张某某非法获取并持有的文件共5200份,其中涉密文件达数百份。

  法院认为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接受某国间谍组织代理人指派的任务,为某国间谍组织代理人搜集、提供危害我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的文件资料,其行为已构成间谍罪,情节特别恶劣,对我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张某某还非法获取大量涉密文件资料存入移动储存介质带离单位,甚至带出境外,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情节严重。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数罪并罚,决定对张某某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间谍罪】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案例二

  韩某因故失业后经济上比较拮据,于是通过互联网发布求职信息。不料,他很快被网上自称“记者”的境外间谍情报机关人员盯上。对方告诉韩某需要新闻报道素材,让他去某涉军目标附近就业。为了表达诚意,该“记者”很大方地给韩某汇来1万多元作为定金。在这名境外谍报人员的直接指令下,韩某顺利进入某单位应聘成功,之后多次利用工作之便,用手机偷拍大量某重大军工项目照片,传到境外给对方。拿到钱款后,韩某又遵照指示,先赴北京参加国防技术项目推介会,现场搜集大量录音、照片等资料;接着又专程前往辽西某地拍摄了另一组重要军事目标的照片。短短数月,这份“兼职”为韩某赢来近10万元的巨额报酬。

  法院经审理认为韩某犯为境外窃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并判处有期徒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依法追缴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案例三

  被告人张某某组织工人对某招待所楼顶太阳能进行拆除时,将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的军事通信光缆损毁,造成军事通信阻断。随后部队维护人员赶到现场进行紧急抢修,并告知张某某待军事通信光缆损毁事宜处理完后再行施工。后张某某自行组织工人再次施工,并再次将同一位置的军事通信光缆损毁,造成军事通信阻断。张某某在明知是军事通信光缆且在未向部队报告取得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对损毁的光缆进行熔接,造成国防通信线路中断120分钟,经鉴定两次损毁的军事光缆恢复费及线路中断造成的阻断费合计人民币2943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作为施工管理人员,明知是军事通信设施,仍然违章作业,造成军事通信线路损毁,并私自熔接该通信线路,致使军事通信中断,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军事通信罪。鉴于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部队的经济损失已得到赔偿,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张某某以破坏军事通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过失犯前款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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