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智慧家长|“家事”变“国事”,让我们合力“护苗”!

  

  《家庭教育促进法》相关条文第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

  国家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指导家庭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统筹协调社会资源,协同推进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并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家庭教育工作的日常事务。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体育、新闻出版、网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家庭教育工作专项规划,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将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鼓励和支持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挥职能作用,配合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家庭教育工作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第九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结合自身工作,积极开展家庭教育工作,为家庭教育提供社会支持。

  第十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依法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服务活动。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开展家庭教育研究,鼓励高等学校开设家庭教育专业课程,支持师范院校和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加强家庭教育学科建设,培养家庭教育服务专业人才,开展家庭教育服务人员培训。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为家庭教育事业进行捐赠或者提供志愿服务,对符合条件的,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国家对在家庭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每年5月15日国际家庭日所在周为全国家庭教育宣传周。

  《家庭教育促进法》相关解读“家事”为何变“国事”?中华法系具有重视家庭的典型特征,立法规范家庭关系与家庭伦理也是中国数千年来的立法传统。当代中国对家庭教育立法的呼吁与实践,是对立法优良传统的继承和发扬。

  在新时代的背景下,《家庭教育促进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重要论述,弘扬中华民族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通过制度设计采取一系列措施,实现家庭教育由以家规、家训、家书为载体的传统模式,向以法治为引领和驱动、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要内容、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的新模式迭代升级,将家庭教育由旧时期的传统“家事”上升为新时代的重要“国事”。

  政府:依法履责,强化对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管理、供给与支持建立完善工作机制

  切实履行职责 健全家庭教育工作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

  完善家庭教育公共服务供给体系;

  健全家庭教育工作的支持保障体系;

  培育和监管家庭教育服务机构;

  支持和服务特殊困境儿童群体家庭。

  社会:发挥协同作用,“密织”家庭教育服务网学校配合 中小学校、幼儿园要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工作计划和教师业务培训的内容;

  中小学校、幼儿园可以建立家长学校,组织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

  中小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要及时制止管教,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等。

  社会力量协助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设立社区家长学校或者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根据自身的工作,宣传家庭教育知识,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图书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和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传播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推动家庭教育服务和实践活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