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有哪些休息休假权?单位安排单休违法吗?

  转自:浙江工人日报

  休息权是宪法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那么,劳动者有哪些“法定休息时间”?加班后应有哪些补偿?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加班有哪些法律后果?

  劳动者享有哪些休息、休假权?

  工作日内的间歇时间,是指一个工作日内劳动者的用餐和休息时间,该间歇时间长短一般由用人单位决定,满足就餐和短暂休息需要。

  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是指劳动者结束一个工作日后,在开始下一个工作日之前的休息时间,用于劳动者的正常社交及睡眠休息等。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可以在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延长工作时间,但一般每日延长的工作时间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下,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且每月总计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公休假日,是指工作满一周后的休息时间。我国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通常实行5天工作日,公休假期一般为2天。部分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灵活安排公休假日时间,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法定节假日,是指国家统一规定的休假时间。

  年休假,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劳动者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此外劳动者还可享受产假、哺乳假、配偶陪产假、探亲假、婚丧假等。

  延长工作时间不受限制的特殊情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加班的补偿方式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先按同等时间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但不按规定发放加班费,应承担法律责任。

  劳动行政部门经过查证确认,可以责令不支付加班费的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加班费;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如果因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导致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加班费属于劳动报酬的一部分,拒不支付劳动者加班费,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用人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单位还要承担罚金。

  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加班的法律后果

  用人单位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可以在劳动法限定的延长工作时数内决定延长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在劳动法限定的延长工作时数之外要求劳动者加班,劳动者有权拒绝。劳动者明确表示不同意加班,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未按通知要求加班,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否则有可能涉嫌违法,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15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标准工时制度

  标准工时制度是我国适用最广泛的一种工时制度,主要相关规定包括如下: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3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周工作小时数虽存在差异,但作为行政法规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所规定的“8小时”和“40小时”并未突破作为法律《劳动法》规定的“8小时”和“44小时”。

  而关于此处到底是实行每周工作时间40小时还是44小时的标准问题,《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明确答复:“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是依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按照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标准工时制度方面进一步作出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但不超过44小时,且不作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劳动行政机关有权要求其改正。”

  2.特殊工时制度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5条规定,“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劳动部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中显示:“一、问:1995年2月17日《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发布后,企业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是否一定要每周休息两天?答:有条件的企业应尽可能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将贯彻《规定》和贯彻《劳动法》结合起来,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有些企业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中,也作出了较为接近的答复。

  3.劳动者享有的法定周休息时间

  《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7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星期六和星期日只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统一实行的工作时间,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周休息日并不限定于星期六和星期日。

  需要提醒的是,按照《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用人单位对工作时间进行调整的,由于工作时间是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建议用人单位根据实际用工情况,按照现行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慎执行。

  (链接部分内容综合“审判研究”)

  据《浙江工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