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赐爵制颁行之后,北魏中后期的封爵体系是如何形成的?

  天赐爵制制定之后成为北魏授爵的基础,直至北魏太和十六年(492年)孝文帝进行爵制改革。

  天赐爵制尽管对爵品和封授标准进行了规定,但由于天赐爵制是北魏参照汉晋爵制并杂糅鲜卑旧制制定的一套封爵制度,还有诸多不完善的地方,加上之后赐爵滥觞,封爵混乱,天赐爵制所存在的日益突显。

  

  道武之后历代君主以及大臣都曾试图进行改革,如崔浩试图回复西晋五等爵,伯爵至迟在世祖末高宗初年恢复,诸多记载让我们发现天赐爵制颁行之后直至太和十六年爵制改革之间不是一成不变的。

  

  在经过诸多尝试后,最终孝文帝于太和十六年至太和十八年进行一整套系统的爵制改革,再对爵品、封授标准、食邑等进行规定,形成了北魏中后期的封爵体系,本文主要讨论太和爵制的特点。

  开国爵是在太和十六年爵制改革之后开始实行的,明确规定享有食邑,散爵则是自北魏建国以来传承至改革前所存在的虚封爵正式转变为散爵,即之前所记载的降爵一级,如长孙道袭爵北平王,“随例降为公”,又临渭侯张状“子法,袭。太和中,例降为伯”等,均在太和改制之际降爵。

  

  因而自太和改制之后,北魏明确将实封爵与虚封爵从赐爵名号上分开,实封爵相对于虚封爵在爵位前加上“开国”二字以示区别,自此北魏直至灭亡一直实行开国爵与散爵并行的爵制。

  杜佑《通典》与郑樵《通志》均认为“后魏,有王,开国郡公,散公,侯,散侯,伯,散伯,子,散子,男,散男凡十一等”。张鹤泉经过讨论认为,“北太和十六年实行的开国爵为七等,太和十八年废开国郡男为六等级”。

  

  张先生关于开国爵等级的论断甚是。关于前期出现的开国郡侯和后期出现的乡男的问题,开国郡侯仅仅短时间存在太和改制之初,目前仅见奚绪、李冲和薛达封开国郡侯。北魏在逐渐规范爵制之后逐渐废止这些郡侯,均改封为县侯,但并不意味着县侯级别就低于郡侯,奚绪从弘农郡改封澄城县时是增邑,可见他们都属开国侯这一级,而且只是一个临时爵位,随之废除,均统一为以县封侯。

  

  通过上述记载,我们发现乡男最早出现是在《刑罚志》中所说的延昌二年,即宣武帝末年,透过《北齐书》和《周书》记载,北齐时期乡男仍存在封爵体系之中,而《周书》中乡男均为北魏时所封,同时乡男亦有散爵和开国爵之分。

  但目前史料所载均无开国二字,但爵位后带有食邑,从北魏至北齐,开国乡男的食邑均为一百户,故而太和改制之后,一直到宣武帝时期,爵制依旧在适当调整,最终确立了十五等爵制,这种开国爵和散爵并行的爵制一直存在到东西魏乃至北齐北周。

  封爵的叠授即一人封赏多个爵位,笔者亦称之为重爵,这种现象在北魏后期比较普遍,北魏前期似有存在叠授现象,如拓跋平“袭世爵松滋侯。以军功赐艾陵男”,楼伏连“赐爵安邑侯赐爵列侯”,伊馛“赐爵汾阳子以功赐爵魏安侯”。

  此三处是北魏太和改制之前可能存在叠授现象的记载,而在太和改制之后,北魏明确有了叠授现象。

  

  从以上记载我们可以发现太和爵制中叠授的特点,一是叠授一般为两个爵位,极少数为三个或者更多,一般都有实封爵,采取“实封爵+实封爵”与“实封爵+虚封爵”的组合方式;二是多个爵位集中于一人身上的这种现象并不长久,一般会以转授的形式封给近亲,自己仅保留一个爵位,继承爵位时亦为一个,一般为高等级爵位或者开国爵。

  

  在太和改制之后,爵位更大程度上相当于一种赏赐,除了常见的进爵,另一种方式就是叠授,叠授相对于进爵而言,能够使一个家族获得多个爵位,并通过转授的方式继承下来,与后世的恩萌制度相似。

  关于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官品与爵品,阎步克先生曾有过精彩的论述,对北魏官品改革的源流作了分析,由于孝文帝前后《职员令》分别在太和十七年和太和二十三年颁布,中间亦有修改,最终于宣武帝朝明确执行,对北魏官阶制度进行了详细规定,是北魏后期所遵循的制度,也是将官品与爵品相结合的一套制度,与此之前的北魏官制与爵制的关系完全不同。

  

  北魏早期爵制相当于官制的附属品,往往升官伴随着赐爵,笔者暂且称这种现象为“爵随官变”,在北魏早期,这种现象很普遍。从以上记载我们可以看到,北魏官爵是独立的,甚至某种程度上来说,爵位更像是官位的附属品,像将军号一样保证可以世袭和以后的恩萌,按天赐爵制,“王第一品,公第二品,侯第三品,子第四品”。

  

  以穆崇为例,散骑常侍《前职员令》第三品,太尉《前职员令》第一品,官位在生爵位只是在徙,都是第二品的公爵;奚斤都水使者《前职员令》第四品,山阳侯第三品爵,山阳公第二品,天部大人为执掌国政的六部大人之一,北魏明元帝泰常二年(417)置,太武帝复建尚书省罢,不知官品为几何,崔宏首任此职由白马侯进爵为白马公,此时奚斤当亦如此。

  笔者猜测相当于《前职员令》中尚书左右仆射,从一品,宜城王第一品,司空《前职员令》正一品。由此可以推测,在北魏前期,爵品和官品往往是难以对得上的,赐爵更像是一个褒奖,一个人的地位品级还是得从他的官阶来确认。

  

  北魏孝文帝在进行爵制改革的同时,对官制同时进行了改革,在吸收秦汉魏晋乃至南朝的官职后,于太和十七年进行改革,制定官品,颁布《前职员令》,后又不断完善,于二十三年又颁布《后职员令》,宣武帝朝正式实行,是北魏后期的官制,与《前职员令》不同,《后职员令》将爵位也纳入官品之中。

  

  王爵在《后职员令》中与开国郡公一样均为第一品,但《前职员令》中无爵位品级,根据前引太和爵制的诏文,“公第一品,侯第二品,伯第三品,子第四品,男第五品’”。我们可以看到此时王爵品级从五等爵中独立,成为超品。

  而在《后职员令》中王爵又重新成为了第一品爵位。太和爵制改革和官制改革的同步进行,将爵品和官品联系起来,成为北魏后期的永制,但此时与北魏前期一样,尽管有明确的官爵品级,但官品和爵品依旧未能完全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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