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之后又现邵阳,为何如此暴力屡有发生?
来源:潮新闻
4月8日晚,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一商场外,21岁的女孩张某某遭遇42岁的男子肖某当众强吻、暴力殴打。流出的现场视频中,女孩被飞踹出几米,重摔在旁边的两轮电动车上,打人男子随后揪扯住她的头发,凑近其耳边不停谩骂……
雷同的情节和画面,将互联网的记忆拉回去年夏天的唐山,4名女孩在烧烤店吃夜宵时被暴力伤害。惊惧、愤怒、谴责之后,我们不禁发问,城市街头,暴力因何滋生,又为何屡有发生?
失控的情绪
据邵阳县公安局通报,肖某与朋友在邵阳县某商场外聊天时坐在了张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两轮电动车上。张某某取车时,双方发生了冲突。期间,肖某将张某某踹倒后揪扯其头发,在其耳旁进行谩骂并多次对其进行殴打。从网上疑似该事件视频显示,肖某除了多次殴打、飞踹张某某外,还有当众揪张某某头发强吻的行为。
“最初往往是琐事引发的口角,继而情绪失控、丧失理智,最后言行突破法律边界。”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基层民警介绍,在其10多年的从警生涯中,几乎每天都会接到社会治安类警情,其中公共场所的打架斗殴类事件占大多数,而暴力的开端,只是一些“鸡毛蒜皮的琐事”。
邵阳的事件,让人不禁联想到去年6月发生在唐山烧烤店的打人事件,男子陈某志对正在用餐的四名女子中的一人进行骚扰并殴打对方,后与陈某志同行用餐的多人参与殴打,还将受害人拖至店外继续殴打,导致四名受害人不同程度受伤。
“邵阳和唐山两个案件的施暴者很有可能都是高自恋人群,过于自大且敏感。”浙江省公共政策研究院研究员高艳东分析,唐山打人男子的搭讪更偏向于戏弄,而非正常交友,邵阳男子肖某随意坐他人车子也不是因为需要休息,而是因为其自恋心态导致的蔑视和不尊重他人。“当他们受到反击时,敏感而又脆弱的自尊心就会使其情绪失控而打人。”
“这些事件有几个基本共性,比如施暴者往往是男性,多数发生在深夜酒后。”前述民警说,在审讯过程中,打人者通常会将施暴原因归结为喝了酒,将小矛盾扩大,最后动了拳头。另一位基层民警徐警官也告诉潮新闻记者,街头斗殴、故意伤害等案件通常伴随着一方或双方醉酒,多发生在夜店、KTV这些娱乐场所。
“事实上,许多施暴者往往都是在事后才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中国法律心理学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浙江省法制教育研究中心主任李安解释,从犯罪心理学的角度来讲,出现犯罪动机的本质在于施暴者大脑里对于犯罪的认知不清晰——存在 “暴力就能够解决问题”的固有错误认知。而这种错误认知会在施暴者当时的心理反应驱使下不断加深,普遍延伸出“挫败感”“愤怒感”“羞辱感”三种心理反应,“这些情绪容易直接诱发攻击行为。”
“比如在湖南邵阳男子当街踹飞女子的过程中,女子扯掉了男子的假发,众人集聚的目光会将男子的羞辱感无限放大,从而诱发其做出更为过分的行为。”李安还提到,施暴者对周围环境相对熟悉,自身可以掌控外界环境的情况下也很容易促进产生暴力行为。此外,生理优势、性别差异等同样是激发犯罪动机的因素,“人本质上都是趋利避害的。”
暴力的成本
2022年6月21日,唐山烧烤店打人案发生十一天后,河北省公安厅就受伤人员情况发布官方通报。通报称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王某某、刘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远某、李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一时间,舆论哗然,互联网掀起一场关于“轻伤不轻”的讨论,由于伤情鉴定结果与案件定性和量刑密切相关,不少网友认为暴力行为“违法成本太低”。“邵阳男子踹飞女生”案件发生后,也有网友担心加害者会不会“赔钱和解”了事。
在公共场合使用暴力,违法成本真的低吗?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茅莹介绍,对于公共场合发生的暴力事件,视情节严重程度,分为治安违法行为和刑事犯罪行为,而轻伤鉴定,确实是界定刑事犯罪的标准。
“一般来说,如果暴力事件情节较轻,如殴打他人致轻微伤的,那么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对违法行为人可以行政拘留或者罚款;如果暴力事件情节较重,仅行政处罚无法做到罪责相适应,那么根据行为方式的不同,行为人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或者寻衅滋事罪,面临最高五年的刑罚。其中,如果行为人存在多次殴打他人,或者殴打他人致人重伤等情节,则可能判处更重的刑罚,最高可判处死刑。”
记者查询相关法律法规发现,寻衅滋事罪的构罪,并不以轻伤为要件。“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以及故意伤害罪是公共场合暴力事件最常涉及到的三种罪行。”李安介绍,这三者间互相牵连,特定情况下会出现交叉与重叠,比如“唐山烧烤店打人事件”中犯罪嫌疑人就被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四年。“我国《刑法》中对于此类犯罪行为的法律覆盖很全面,量刑时也是科学合理的。”
值得一提的是,尽管邵阳被殴打女孩的伤情鉴定结果尚未公布,但案发后邵阳公安机关已迅速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据4月9日邵阳县公安局的警情通报,犯罪嫌疑人肖某已被刑事拘留。
源头的防治
从社会治理的角度来说,公共场所的暴力伤人事件,除了打击受害者,更是对百姓安全感的破坏,对社会秩序的践踏,对法治威严的挑衅。严惩犯罪分子之外,我们应当如何预防违法犯罪,提高社会综合治理成效?
首先,教育是不能忽视的问题。“犯罪人所有的暴力行为往往与之成长环境和所接受的教育理念有关,暴力倾向甚至可能从幼年时期就开始萌生。”李安说,比如孩子调皮捣蛋,家长会自然而然道出“不听话就打你”的威胁性言语,“在这些孩子的概念中,只要打一顿就能让对方听话,久而久之,‘拳头能解决一切’的思想便根深蒂固。”李安表示,威胁式教育的“后遗症”不容小觑,将会对孩子未来的身心健康发展造成巨大影响。
徐警官也提到了教育问题,据他分析,社会治安类案件的施暴者,多是受教育程度低的人群,法制观念淡薄,“因为无知,所以无畏。”此外,幼时成长环境差,生活环境民风彪悍,对暴力习以为常,也在无形中刻下了暴力基因。
事实上,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正持续上升。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具的一份报告显示,2018年至2021年,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24.9万人,年均上升8.3%;2022年1月至9月,受理审查起诉5.6万人,同比又上升6.4%。
其次,在加害者和受害者之外,“旁观者”的角色同样重要。“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我们也不能一味地依赖公安机关,这也应成为每位社会公民的职责和义务。”李安认为,制约暴力行为的社会文化应该得到“焕发”,每个人都能做到惩恶扬善、坚守正义。同时,要鼓励弘扬正当防卫和见义勇为行为,并提供相应制度上的激励和保障,以此来促进社会正气。“积极的一面是,目前我国在见义勇为者的风险保障机制上正在逐步健全。”
最后,法治的藩篱依旧要扎实。高艳东认为,从源头上杜绝街头暴力事件依然要靠立法和普法。用严格的法律来威慑施暴者,用普法手段呼吁公众不要违法,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让人们从内心遵守法律、信仰法律,也能在关键时刻让更多热心人士站出来制止违法行为。“司法应当是作为最后一道防线,严格惩罚施暴者,维护民众内心的安全感。”对此,高艳东建议可增设“暴行罪”以严密法网,惩治暴力滋事行为,增强民众安全感。
近年来,随着一些社会矛盾的凸显,个别负面、不满情绪悄然蔓延。尤其受到不良网络信息的影响,社会中有暴力倾向的人有所增多。“长期以来,我国《刑法》基于刑法谦抑性的考虑,对多数罪名设置了严格的入罪门槛。如果坚持以严重伤害后果作为定罪前提,将导致部分暴行游离于法网之外。”因此,高艳东认为增设暴行罪,可以消除潜在违法者“打人赔钱,最多拘留”的侥幸心理,引导公众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潜移默化地改变群体纠纷解决习惯,持续塑造良好的社会风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