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义务教育法》——我们每个人的责任

  原标题:履行《义务教育法》——我们每个人的责任

  义务教育法

  青山区富强路小学

  

  亲爱的家长朋友、小朋友们: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的法律。

  义务教育是基础教育的基础,是每个公民必须接受的法定教育,学校是承载义务教育的主体,肩负着培养祖国接班人的光荣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为营造全社会支持教育、发展教育的良好氛围,保障孩子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让家长和社会了解义务教育的概念、意义和中小学生辍学的危害,不断提高全社会对保护未成年人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强化家长和适龄儿童少年的法律意识,营造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良好氛围,特推送《义务教育法》相关内容。我们真诚向您致信,请依法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对学生有哪些规定?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2.父母或者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应承担什么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法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3.对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可采取哪些处罚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除因疾病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必要时可司法强制。

  

  关爱孩子,就是关爱关注未来。让我们携起手来,自觉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人人争做优秀家长,为国家为社会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让教育的阳光普照大地,让我们的每个孩子都拥有一个美好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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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王 润

  一审:杨牡丹

  二审:段学敏

  三审:张 颖、杨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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