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去世留下“遗嘱”后,弟弟出手了......

  “福州的阿志一直以来定居香港,父母名下有两套房产。两老相继离世后,阿志称原先与哥哥阿成说好一人一套,但哥哥突然变卦,要将两套都占去,两兄弟为此争吵不断、反目成仇。为什么哥哥突然反悔呢?”

  

  阿志父母早年在山上自盖房子,因拆迁获赔两套安置房,分别位于小区内的25楼与13楼,面积均为75平方米。

  阿志是家里的小儿子,深得母亲偏爱,母亲生前曾多次向阿志提出:“福州的房子我要分一套给你,我死了也放心。”

  所以在阿志看来,母亲早就明确将其中一套安置房给他。可让阿志没想到的是,父母离世后,哥哥阿成拿出父母“遗嘱”,想独占两套安置房。

  按照遗嘱上的内容,明确写明:

  位于福州两套房子一套赠送给长子阿成继承,另一套赠送给长孙继承。且阿成夫妇承诺将负责父母二人的养老与送终所有费用,并每月上交三千元作为养老送终之补助。

  

  阿志百思不得其解,母亲“遗嘱”安排和生前交代的截然不同,多次想与哥哥沟通了解,哥哥都避而不谈,甚至拒接阿志的来电。

  在调解员的介入下,哥哥阿成说出了心中芥蒂,他认为,多年来弟弟完全没有尽到赡养义务。

  “两个老人家骨头都裂了,在广东省中医院住了一次医院,就花了11万元。我跟你说请不到保姆,你当时没工作能不能去照顾一下父母,我按照保姆的工资给你,你都不愿意!”

  但阿志表示,自己定居香港,在父母生病到广东疗养期间,他每周都有去看望。

  双方各执一词,已无从考究。

  

  可疑的“遗嘱”

  

  阿志怀疑哥哥拿出的那份代书遗嘱真实性存在问题。他了解到,第二位见证人并不在订立遗嘱现场,而是事后补签。

  为此调解小组联系了遗嘱中第一位见证人,但该位见证人称时隔太久,已经忘记有这回事,且并不清楚这两套房产的情况。

  

  阿成称,当时写遗嘱时留有录像,随后拒绝了调解,表示若阿志有异议,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最终,两兄弟沟通无效,阿志表态将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父母亲留下的这份遗嘱,一方面是为了家庭安定和睦,另一方面是保障晚年养老生活。

  但过早地透露遗嘱内容,已经令房屋继承“危机四伏”。更令他们没有想到的是,无效的遗嘱对家人来说,伤害更大。

  

  

  遗嘱是否有效呢?

  中华遗嘱库管委会主任陈凯表示:

  代书遗嘱必须有“四大要件”: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合法有效的代书遗嘱除符合遗嘱的一般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由见证人代替遗嘱人书写遗嘱。代书遗嘱必须由代书人手写,不得打印或用格式模板。

  第二,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可为代书人。

  见证人一般是遗嘱人指定的,并经本人同意的公民,不能以组织的名义为遗嘱见证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第三,见证人见证过程必须完整。

  见证人在遗嘱订立中途加入见证,或者在订立过程中临时走开,并未见证整个过程,事后回到现场签字,又或者见证人自身并未见证,仅是事后听闻后在遗嘱上签字以凑齐法定人数等情形,都会导致见证人无法了解遗嘱内容是否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进而导致遗嘱无效。

  第四,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必须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不允许用按指印或盖章的方式取代签名,亦不允许他人代签。

  虽然哥哥阿成找到两位非继承人、非遗赠人且无利害关系的人作见证人,并录像证明形成代书遗嘱的全过程,但是见证人缺席已经令该份代书遗嘱的真实性经不起推敲,进一步激发了两兄弟之间的矛盾。

  

  把专业的事情 交给专业的人

  近年来,因代书遗嘱不规范引致纠纷、对簿公堂的家庭并不在少数。打赢了官司,却输了亲情。

  若想财富得到更好地传承,必须要有足够证据证明遗赠的流程是完整的。

  遗嘱绝非是一张简单的字条,若其中一字一句有歧义,或形式不符合法定要求,都会影响遗嘱的有效性。

  所以到中华遗嘱库这种专业的遗嘱机构订立遗嘱,才能确保遗嘱真实合法有效。

  2018 年起,中华遗嘱库系统接入“司法电子证据云平台”,通过区块链技术进行备案,可供法官在庭审中直接查看和核验。

  

  根据《2022中华遗嘱库白皮书》数据统计,截至2022年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裁判文书网公示了91例涉中华遗嘱库的生效案件。

  判例显示,人民法院在审判中根据中华遗嘱库出具的证明直接认定遗嘱真实合法有效。

  有关公证机构在办事过程中也会根据中华遗嘱库出具的证明办理相关公证事务。

  

  因此,中华遗嘱库建议您在专业人员的帮助下订立遗嘱,由第三方见证遗嘱的订立过程并对遗嘱加以严格保管,避免家人因财产内斗,保证家庭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