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非学科类培训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在岗教师
天津北方网讯:近日,市教委等十四部门联合印发《天津市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进一步深化治理校外培训机构,切实维护广大中小学生和学生家长权益。根据《实施方案》,到今年6月底,我市非学科类培训政策制度体系基本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基本健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得到基本解决。到2024年,我市非学科类培训治理成效显著,家庭支出负担有效减轻,非学科类培训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人民群众对教育的满意度明显提升。
《实施方案》明确了完善设置标准、明确底线要求、全面对标整改、制定清单目录、明确准入程序、规范培训内容、严格培训时间、加强收费管理、强化预收费资金监管、健全非学科类培训机构进校园监管机制、深化考试评价改革等20项重点任务。
据了解,我市市级体育、文化和旅游、科技部门将结合实际,会同教育部门制定并适时修订体育类、文化艺术类、科技类线上和线下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
根据《实施方案》,非学科类培训机构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相应类别的职业(专业)能力或具有相应类别的教师资格证,不得聘用中小学(含民办中小学)在职在岗教师,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非学科类培训内容应与培训对象的年龄、身体素质、认知水平相适应,符合学生身心特点和教育规律,满足学生多层次、多样化学习需求,不得开设学科类培训相关内容。非学科类培训时间不得与我市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线下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线上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1:00。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元。
非学科类培训机构收费实行专用账户、专款管理。培训机构收费应全部进入本机构收费专用账户,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收费账户应向社会公开。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培训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鼓励培训机构采取先提供培训服务后收费方式运营,采取预收费方式的,培训机构预收费应全额纳入监管范围,采取银行托管方式进行风险管控。
线下培训场所要配备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音视频监控设备,出现故障时,应在24小时内恢复功能。机构应在线下培训场所出入口、教室、户外活动场地、活动室、周边等人员聚集场所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装置,设置明显提示性标识,并应具备与属地公安、教育等部门实时联网的接口,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90日。
教育部门将加强对非学科类培训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协作执法的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资质不全、打擦边球开展学科类培训、违规举办体育竞赛活动、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违规科学技术活动、不正当价格行为、虚假宣传、存在安全隐患、影响招生入学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
《实施方案》强调,教育部门要严格招生工作纪律,不得将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结果与大中小学招生入学挂钩。规范并减少面向中小学生的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类考级活动,各类考级和竞赛的等级、名次、证书等,除另有规定外,不得作为体育艺术科技特长测评、招生入学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