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宣传周】动漫贴纸惹麻烦

  4月,铁西法院受理了一起有关“动漫贴纸”的知识产权纠纷案。

  《萌鸡小队》是广东某动漫文化公司(简称“动漫公司”)推出的一部学龄前电视动画片,主角是活泼又可爱四只萌鸡宝宝,深受许多小朋友的喜爱,动漫形象经电视动画播出具有一定公众影响力、消费吸引力,该公司对上述动漫形象进行了著作权登记。

  动漫公司发现梨树县某精品店在销售其公司创作的动漫形象贴纸,侵犯了其著作权,故到铁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两万五千元。

  “我只是从市场进货,这一个动漫贴纸只赚两毛钱,我要是知道侵犯知识产权的话,我也不能卖呀!”店主在法庭上哭诉。“我只是做个小本生意,从没想过触犯法律,也没想过损害他人利益,我真的拿不出这么多的赔偿金。”

  法庭认为,被告的确存在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也因此获利。但其主观上并不存在故意侵犯他人利益的意识,而是缺乏对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了解。

  经过法庭调解,原告对被告的行为予以谅解,被告承诺不再销售相关商品。

  法官提示

  商家朋友们,进货时,要保留由供货方签字(盖章)信息完备的进货凭证、付款凭证等依据,还要尽到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坚决拒绝销售“三无”产品、明显悖离市场价格的产品等侵权产品,自觉遵守法律,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著作权由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人是一个法律概念。对于被控侵权作品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法院一般按照以下几个思路进行判定:1.原告对其主张的作品是否有权力基础。2.原告主张的作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上保护的作品。3.被控侵权作品是否符合“接触+实质性相似”。4.被告的抗辩是否符合合理使用或法定许可。

  原标题:《【知识产权宣传周】动漫贴纸惹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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