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焦点】银川这些餐厅被曝光!名单如下...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颁布实施后,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为契机,将反食品浪费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积极劝阻反食品浪费行为,营造“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良好社会氛围。4月20日,该局就近期依法纠正、查处的多起食品生产、餐饮单位相关违法行为,公布了第一批典型案例。
新消息报记者吴彩华
案例一:银川市兴庆区心岸蛋糕店浪费食品案
3月14日,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庆区分局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银川市兴庆区心岸蛋糕店将蒸烤形状不统一、色泽达不到美观要求以及当天没有卖出去的面包、蛋糕,全部用剪刀剪碎后丢弃,造成严重食品浪费。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加强服务人员职业培训,将珍惜粮食、反对浪费纳入培训内容,避免食品浪费。
案例二:银川市兴庆区鹿之港人家烧烤店未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4月10日,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庆区分局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银川市兴庆区鹿之港人家烧烤店未进行适量点餐提示,未在店内醒目位置或餐桌上张贴反对食品浪费提示语、反食品浪费标识,未引导用餐人员适量点餐。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该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银川高新技术开发区郑氏农家菜馆未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3月30日,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凤区分局对银川高新技术开发区郑氏农家菜馆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未将反食品浪费纳入员工培训,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醒。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该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银川市金凤区滩羊仔紫荆花餐厅未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3月30日,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凤区分局对银川市金凤区滩羊仔紫荆花餐厅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未将反食品浪费纳入员工培训,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醒。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根据该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银川市西夏区北方民族大学北苑餐厅未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4月4日,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夏区分局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银川市西夏区北方民族大学北苑餐厅工作人员未主动对就餐的师生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存在食品浪费的现象。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该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银川市西夏区丫蛋饺子馆未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4月14日,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夏区分局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银川市西夏区丫蛋饺子馆经营场所内未张贴反食品浪费宣传画,工作人员对反食品浪费要求不清楚,厨余垃圾过剩。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该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银川市西夏区食味楼餐饮未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4月14日,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夏区分局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银川市西夏区食味楼餐饮未对消费者主动提醒防止食品浪费,存在食品浪费的现象。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该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灵武市乐优茶餐厅未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3月22日,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中,发现灵武市乐优茶餐厅未在其经营场所墙上、餐桌等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签标识,也未将反食品浪费纳入员工培训内容。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该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银川市兴庆区元天天烧烤店未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4月10日,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庆区分局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银川市兴庆区元天天烧烤店未进行适量点餐提示,未在店内醒目位置或餐桌上张贴反对食品浪费提示语、反食品浪费标识,未引导用餐人员适量点餐。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该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银川市兴庆区马昊饺子馆未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4月10日,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庆区分局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银川市兴庆区马昊饺子馆未进行适量点餐提示,未在店内醒目位置或餐桌上张贴反对食品浪费提示语、反食品浪费标识,未引导用餐人员适量点餐。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该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值班编辑:精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