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年受贿3495万余元,黄毅受贿案一审开庭

  2023年4月13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云南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黄毅受贿一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毅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2001年至2022年,被告人黄毅利用担任中共保山市委书记、云南省人民政府秘书长、中共云南省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和云南省政协副主席等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项目审批、企业经营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495万余元。检察机关提请以受贿罪追究黄毅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黄毅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黄毅进行了最后陈述,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和各界群众四十余人旁听了庭审。

  黄毅简历

  黄毅(资料图 图源:云南网)

  黄毅,男,1958年8月生,景颇族,云南瑞丽人。1981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5年9月参加工作,在职博士研究生学历,现任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云南省政协副主席、党组成员。

  1975.09—1978.02 云南省陇川县下乡知青

  1978.02—1982.01 云南农业大学园艺系茶叶专业学习

  1982.01—1984.03 云南农业大学园艺系教师

  1984.03—1989.03 云南农业大学园艺系党总支副书记

  1989.03—1991.07 云南省瑞丽市副市长

  1991.07—1993.05 云南省瑞丽市副市长,瑞丽边境经济合作区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1993.05—1996.06 云南省德宏州副州长(其间:1995.05—1995.11挂职任国内贸易部消费流通司副司长)

  1996.06—2000.06 云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副厅长、党组成员

  2000.06—2001.12 云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副厅长、党组成员兼省周边贸易局局长

  2001.12—2005.06 云南省保山市委书记(其间:2004.06—2004.09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美国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高级公共管理班学习)

  2005.06—2005.07 云南省政府党组成员、省政府办公厅党组书记

  2005.07—2006.11 云南省政府秘书长、党组成员,省政府办公厅党组书记

  2006.11—2016.12 云南省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其间:2007.09—2010.06武汉理工大学经济学院产业经济学专业在职研究生班学习,获经济学博士学位)

  2016.12—2017.01 云南省委统战部部长

  2017.01—2022.01 云南省政协副主席、党组成员

  2022年3月24日被查

  黄毅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2年8月30日被开除党籍

  经查,黄毅理想信念丧失,政治意识淡漠,严重背离党的统一战线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严重污染当地政治生态,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长期收受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规出入私人会所;组织原则丧失,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贪欲膨胀,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人事安排、工程承揽、项目审批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黄毅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黄毅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终止其云南省第十一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2022年9月14日被捕

  黄毅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黄毅作出逮捕决定。

  2023年1月6日被公诉

  黄毅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近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已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黄毅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黄毅,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黄毅利用担任中共云南省保山市委书记,云南省政府秘书长,中共云南省委常委、统战部部长,云南省政协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编辑/刘茜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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