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今年以来,山东省泰安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为抓手,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惩重处,强化曝光,有效震慑违法犯罪行为。现将第一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岱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泰安富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3年2月2日,岱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泰安富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8日,山东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泰安富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2022年度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出具的机动车检测报告中使用双怠速法进行检测,不符合GB18285-2018标准要求;出具的检测报告中使用自由加速法进行检测,不符合GB3847-2018的标准要求。检测的重型自卸货车检测报告中的整车制动率超100%。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岱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检验检测报告是检验机构应申请检验人的要求,对其产品进行检验以后所出具的一种客观的书面证明,合格的检验检测报告作为产品质量合格的证明,就相当于产品的“身份证”,证明产品的合法性。本案中当事人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给申请检验人带来了风险隐患。市场监管部门针对此类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对检验检测机构合法合规进行检验检测活动进行规范,有效保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泰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乔某盈(37090219××××062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及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不合格产品案

  2022年12月27日,泰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乔某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及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产品、没收违法所得22.50元、罚款3.3977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8月15日,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对乔某盈当时经营的原泰安市泰山区基石五金建材销售店进行了抽检。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控制线不合格(规格:NH-KVV 450/750V 6*1.0,生产者:山东××产品有限公司),经调查,当事人提供不出供货商资质和进货票据。经山东××产品有限公司出具《产品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产品不是其公司生产的产品,涉案产品系假冒注册商标、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产品。该批产品共进380米,进价4.50元/米,销价6.00元/米,已销售15米,货值金额共计2280.00元,违法所得共计22.50元。当事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泰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电线电缆作为电力传输的主要载体,广泛应用于电器装备、照明线路、家用电器等方面,其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工程质量及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当标志不合格时,会造成施工人员识别错误,严重时会引发电气事故;当电缆的护套厚度不达标时,致使电线电缆耐电气强度会严重降低,从而发生电气短路和火灾等现象。市场监管部门充分履行保护知识产权的职责,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对电线电缆质量违法行为坚持露头就打,重拳出击,依法严惩,彰显了“让监管长出牙齿,让违法者付出代价”的执法效果,对进一步消除劣质电线电缆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具有积极意义。

  泰安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泰安市五岳医药有限公司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2022年10月9日,泰安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泰安市五岳医药有限公司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企业购进的药品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9月2日,泰安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移送的泰安市五岳医药有限公司涉嫌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线索及相关证据材料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程序。经查,涉案药品有培哚普利叔丁胺片、瑞格列奈片等7种共31盒,货值金额共计1080.50元,未销售,当事人无法提供药品合法来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泰安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是日常监管与执法稽查有效衔接的典型案件,通过日常监管发现案源,通过案件办理强化监管权威,实现监管执法闭环管理,大幅提高执法效能。本案的查处,不仅有效震慑了违法行为,教育药品经营者必须依法依规经营药品,也为同类型案件的查处提供了示范,有利于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用药安全。

  东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祥友农资购销门市部销售不合格微生物菌剂案

  2023年3月3日,东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东平县祥友农资购销门市部销售不合格微生物菌剂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00.00元、罚款5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9月29日,东平县祥友农资购销门市部销售的微生物菌剂经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不合格(不合格项目:有效活菌数(亿/g)技术要求:≥5,检验结果:0.2,单项判定:不合格)。该批次微生物菌剂进价:48.00元/袋,销价:51.00元/袋,共销售了100袋,货值金额共计:5100.00元,违法所得:300.00元。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微生物菌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东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微生物菌剂是活菌制剂,要活着才能起作用,作用机理也是要活着并且要生长繁殖才能在土壤中起效果,因此经营者应切实增强责任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防范假劣农资坑农害农,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利益。

  (来源:泰安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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