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蚌埠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

  2023年,蚌埠市市场监管局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全面梳理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风险压力大的突出问题,发挥系统集成效应,围绕“铁拳”行动的规定动作和自选动作,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现将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安徽省蚌埠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蔡某某生产、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2年11月25日,蚌埠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蔡某某生产、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2年10月12日,蚌埠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依法对蔡某某豆芽摊点的黄豆芽和绿豆芽进行抽检,检测结果均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所销售的黄豆芽和绿豆芽均为自家生产,在生产豆芽的过程中当事人添加了一种名为除根豆芽素的添加剂,使在豆芽检测中检出国家规定不得检出的“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已涉嫌刑事犯罪,蚌埠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当前,农村地区群众普遍对于食品安全认识不足,主要从事食品生产环节的相关人员对食品安全意识薄弱。通过查处该案件警醒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自觉落实主体责任,有利于净化食品生产、经营和消费环境,切实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五河县某大药房销售声称壮阳食品非法添加西地那非案

  2023年1月3日,蚌埠市五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五河县某大药房销售声称壮阳食品非法添加西地那非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2年12月16日,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五河县某大药房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经营有“红钻伟哥”、“德国黑金刚”、“黄金伟哥”等食品。经查,当事人通过微信好友购进上述食品,藏着斜挎包里对外售卖,上述食品标签声称“极品壮阳、高血压、心脏病、酒后可以放心食用”,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当场抽样,委托安徽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食品进行检验,经检验上述食品中均含有西地那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五河县市场监管局已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西地那非”是一种处方药,须在医生指导下使用,使用不当“西地那非”会带来头痛、潮红、消化不良、鼻塞及视觉异常等不良反应,如果与硝酸甘油同时服用,会造成血压叠加下降,当事人购进并销售含有“西地那非”产品,并非处方药,而是食品,且产品标签声称:“高血压、心脏病、酒后可以放心食用”,所售产品存在威胁消费者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

  三、安徽省蚌埠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蚌埠市某加油站销售非车用乙醇汽油案

  2023年4月17日,蚌埠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蚌埠市某加油站销售非车用乙醇汽油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非车用乙醇汽油,罚款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10日,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蚌埠市某加油站销售的92号车用汽油进行抽检。经查,该加油站销售的车用汽油经检验未检验出乙醇含量。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12月23日修正版)第十一条规定,蚌埠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安徽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12月23日修正版)第十七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安徽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12月23日修正版)是为了减少汽车尾气对环境的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大对车用汽油的检查力度,督促经营者销售车用乙醇汽油。

  四、安徽省蚌埠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藏某某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4月19日,蚌埠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藏某某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防水卷材527卷,没收违法所得柒万壹仟捌佰肆拾元整(71840.00元),罚款叁拾万元整(300000.00元)。

  2022年12月30日,依据《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蚌埠市市场监管局对藏某某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包工包料施工的安徽蚌埠市淮上区双墩新村(清河家园)二期防水项目使用的防水卷材,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在上述防水工程中,使用侵权SBS型防水卷材566卷,使用侵权自粘型防水卷材307卷,库存侵权自粘型防水卷材527卷,涉案货值金额242520元,违法所得71840元。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防水卷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蚌埠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有利于保护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此次案件的侦办进一步净化了市场环境,保障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

  五、安徽省蚌埠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合格页岩砖案

  2023年4月14日,蚌埠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徽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合格页岩砖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80元,罚款223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20日,蚌埠市市场监管局在产品质量专项检查行动中,依法对该公司生产销售给蚌埠市淮上区明安建材经营部规格型号:240×200×115(mm)的砖进行抽样检查,经检验该批砖为不合格品。经查,该批不合格烧结空心砖生产日期为2022年10月25日生产的,共生产16000块,均已销售给蚌埠市淮上区明安建材经营部,销售价0.82元每块,成本价0.79元每块,货值金额13120元,违法所得48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蚌埠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没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蚌埠市市场监管部门会继续加大对产品生产销售的检查力度,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

  六、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怀远县某某超市有限公司销售未获得认证的有机食品案

  2023年2月22日,怀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怀远县某某超市有限公司销售未获得认证的有机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34元,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29日,接到群众举报,怀远县市场监管局对怀远县某某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超市售卖的花菜标签上标有“有机花菜”字样,未发现标注有机认证标志,且超市也未能提供该“有机花菜”的有机编码。经查,该批次花菜是当事人共购进12.5公斤,进价为2.2元/公斤,销售价为2.56元/公斤,为普通,至执法人员查获时,该批次花菜已销售6.5公斤,违法所得2.34元。

  当事人销售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而使用“有机”字样的花菜行为,违反了《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销售未获得认证的有机食品的行为,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有机食品是有严格的生产、加工要求,在各个环节中均不得使用农药、化肥等物资,因此,有机食品是市场上颇受消费者青睐的食品,少部分经营者利用消费者对相关知识的欠缺,将普通蔬菜标注为有机食品来进行销售,本案的办结在一定的程度上打击了擅自使用“有机”食品的违法行为,维护了有机认证产品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了消费者在购买“有机食品”时,可以向商家索要相关有机产品的认证材料和进货票据。

  七、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3年4月25日,固镇县市场监管局连站市场监管所依法对安徽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9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11日,接投诉举报,固镇县市场监管局连站市场监管所依法对安徽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其天猫商城店铺的产品介绍中宣传:碱蓬口腔抑菌牙膏具有“抑菌、平衡菌群、清火、护理洁白、消炎、改善口腔溃疡、溃破修护、抑菌舒敏、清火护龈、改善反复黏膜破损”等功效。经查,2022年5月当事人开始在天猫商城销售上述牙膏,且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明其功效的相关证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固镇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是典型的虚假违法广告,充分发挥了社会舆论监督作用,维护了广告市场秩序,打造舒心、放心的消费环境,同时也宣传了广告法律知识,增强了消费者的防范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