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
4月24日,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宜昌法院2018-2022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及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在宜昌三峡融媒体中心(集团)10楼宜昌市新闻发布中心召开,现场介绍宜昌法院2018-2022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及典型案例的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发布人
王春晖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闫玲玲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第三庭庭长
●主持人
杜玉婷宜昌市委宣传部新闻发布和对外宣传科科长
和小布一起详细了解
宜昌法院2018-2022年度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
一、立足审判职能,积极回应知识产权司法需求
(一)案件数量稳中有升,审判质效持续提高
2018年至2022年,宜昌两级法院共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545件。其中,知识产权刑事案件25件,行政案件2件,民事案件1518件,民事案件占比98.25%。从案件类型看,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698件,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764件,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12件,不正当竞争纠纷17件。通过调解或者调解撤诉结案649件,调撤率42.01%。
(二)案涉领域特点明显,网络行业案件突显
1.知识产权侵权渠道呈网络化趋势。由于互联网行业的高速发展,知识产权侵权不仅局限于传统线下门店,侵权者还在淘宝、天猫、京东及拼多多等大型电商平台的网络店铺显现,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或贩卖侵权产品。2018年至2022年涉及网络平台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年均增长3.6倍,2020受疫情影响涉案数较2019年有所下降,但也超过2016至2018年总和,侵权渠道呈现多样化、网络化之趋势。
2.知识产权案件多形成共同诉讼。权利人通常委托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或者律师事务所集中取证并提起共同诉讼,在短时间内集中起诉某一区域的所有侵权人,涉及范围广、覆盖区域大,易形成少则三四件,多则十几件的系列案,2018年至2022年系列案件年均占比为63.9%,集约化维权的趋势明显。
3.个体工商户侵权多,遭遇索赔频繁。近年来受理的知产民事案件中,侵权纠纷占九成以上,商标侵权案件数略高于著作权案件,权利人主张的大多标的额为5万元以下,且多为以个体工商户为被告的案件。个体工商户均是侵权产品的末端销售者或服务提供者,权利保护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均较低,一般经济实力偏弱,赔偿数额酌定难度大,也存在执行难的隐患。
二、完善协作机制,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一)聚焦协同保护,开展司法行政联络共治
与检察院、公安机关、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就信息共享、线索移送等方面加强协作配合,实现分工负责、履职共建。与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签署《关于建立知识产权行政与司法一体化保护机制合作备忘录》,建立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工作机制,推进知识产权保护一体化。
(二)聚焦源头治理,推进多元解纷格局共建
严格落实宜昌中院与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宜昌市律师协会签署的《知识产权保护与争议调处机制实施方案》,建立知识产权诉调对接机制,整合各方资源,实现知识产权纠纷“一揽子”调处。
(三)聚焦协作联动,推动知产城市保护圈合作共建
宜昌法院在综合保税区等重点区域设立诉讼服务联系点,对涉自贸区知识产权案件实行跨区域异地立案服务。与武汉、襄阳自贸区法院建立司法协作共同体,签订《湖北自贸区法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区域合作协议》,推进自贸区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专业化、执行协作和司法服务联动。
三、全力服务大局,积极营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
(一)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法治氛围
一是加大普法宣传力度营造知产保护浓厚氛围。充分运用各种传媒手段,通过发布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发放知识产权手册、巡回审判、联合举办“以案释法”“法官讲堂”等方式,宣传知识产权保护、维权的案例和经验,引导企业防范化解知识产权保护风险。
二是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对知产审判工作的监督。多次举办“护航创新发展?建设一流环境”座谈会,邀请各界代表建言献策,助力宜昌法院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二)强化善意文明司法优化营商环境
严格落实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精准把握司法力度和温度,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措施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影响。始终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善意文明保护,引导社会各界形成“保护原创、尊重知识产权”的共识,将自觉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践行在行动上。
如原告均瑶集团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宜昌市夷陵区永丰食品商行、北京法兰得福科贸有限公司、济南绿宝乳业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经原告申请并提供了担保后,及时作出责令三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保全裁定,避免原告受到的损害扩大,有力地助推了均瑶公司成功上市。
(三)主动对接企业,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精准度
一是开展“企业有所呼、法官必有应”服务活动。让知识产权法官主动走出去服务科技创新,发挥司法保护的能动性和主导性。
二是开展“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进百企”活动。对辖区重点企业、项目、科研院所、高校等进行梳理并建立工作台账,了解企业基本情况,分析研究企业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困难,听取企业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为企业在知识产权战略、核心技术研发与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提供指导。
三是提升知产司法服务质量。结合案件审理、座谈调研中发现的创新法律风险,积极运用司法建议、调研报告等形式予以反馈、提醒,助力防范风险、规范行业秩序。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任重而道远。宜昌两级法院将“不忘初心、砥砺前行”,紧紧围绕党委、政府工作大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切实履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义务,努力营造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法治氛围,开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新局面,努力为促进宜昌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会上还公布了
宜昌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继续来看
2018年至2022年,宜昌两级法院共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545件,经过法院系统内部推荐和投票,梳理出宜昌法院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涵盖刑事、行政和民事案件,涉及侵害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及不正当竞争等案件类型。其中,某重工公司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获评2021-2022年度全国知识产权保护十佳案例,某职业培训机构抄袭辅导书籍案被人民法院报作为典型案例刊载。
案例一:湖南盟重餐饮有限公司与宜昌市某烧烤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盟重公司2017年注册了“盟重”文字商标,核定使用项目为:自助餐厅、饭店、餐馆、酒吧服务等,该公司陆续在湖南省设立了多家餐饮店,在当地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烧烤品牌。张某2019年在宜昌申请注册了“彝陵盟重烧烤店”个体经营户,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食品零售。湖南盟重公司认为,张某经营的烧烤店内、外的广告展示架、旗帜、壁画、筷筒、葫芦、工作服等用品上,分别使用了“彝陵盟重”、“盟重”、“张记·盟重烧烤”等字样作为宣传标记,侵犯其商标专用权,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彝陵盟重烧烤店”停止侵害盟重公司商标专用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彝陵盟重烧烤店”与盟重公司同属经营烧烤餐饮服务的市场主体,张某虽然注册了“彝陵盟重烧烤店”,但其只能在“彝陵盟重”的标识范围内使用,“彝陵盟重烧烤店”在“盟重”“张记.盟重烧烤”宣传标记上将“盟重”二字突出性使用,与盟重公司注册的“盟重”商标文字构成相同或近似,侵犯了盟重公司的商标权。但“彝陵盟重烧烤店”店名系经过合法注册的个体经营户字号,与“湖南盟重餐饮有限公司”并不相同。盟重公司企业名称字号的经营地域和知名度限于长沙当地或湖南省域范围,湖北省域范围内均无盟重公司的加盟商,故不能认定彝陵盟重烧烤店使用其注册字号的行为构成对盟重公司企业名称字号的不正当竞争。故判决彝陵盟重烧烤店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盟重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费用30000元。
【点评】
服务商标的功能是用以标识和区别无形商品即服务、劳务,以标识服务出处或来源,故经营者应当尊重他人的在先权利。经营者在同一种服务上或者类似服务上将与他人注册的服务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服务名称或者服务装潢使用,容易误导消费者,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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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五常市大米协会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枝江市某专业合作社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五常市大米协会注册了“五常大米”组合商标,该商标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19年,五常市大米协会发现枝江某专业合作社在“天猫网”上经营的专卖店使用了“五常大米”作为搜索关键词。五常市大米协会认为枝江市某专业合作社突出使用“五常”标识作为商品名称,并设置“五常大米”为搜索关键词,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枝江市某专业合作社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作为平台运营商,未履行平台监管义务,放任侵权行为发生,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枝江市某专业合作社在“天猫网”上销售的产品包装上没有使用与五常市大米协会的注册商标相似或者近似的标识,因此不能认定其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但枝江市某专业合作社不是“五常大米”注册商标的使用权人,却刻意通过设置“五常大米”为关键字的形式,使消费者进店访问查询。虽然显示的商品信息变成了“非东北五常稻花香”等字样,有提示消费者该店铺所设产品与“五常大米”之间存在区别,但正是因为这种诱导性链接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也挤占了其他同类商品竞争者的交易机会。故枝江市某专业合作社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已经履行了实名认证的形式审查和网络交易规则的告知义务,且在接到投诉后及时断开链接,删除涉嫌侵权信息。故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综上,判决枝江市某专业合作社赔偿五常市大米协会的损失数额及合理开支20000元。
【点评】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行业发展迅猛,各类市场主体以网络经营为主战场,采用各种方式提升市场竞争力。但部分商家却利用他人的原创信息及长期积累的商誉,在网络平台上通过技术手段吸引用户,混淆产品和服务来源,达到谋取商业利益和竞争优势,及争抢市场的目的,也就是俗称的“搭便车”,这种“搭便车”的行为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机制,违背了诚实守信的商业道德,在法律上属于不正当竞争范畴,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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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山东衡真教育公司与宜昌奕世诚博职业培训学校和宜昌奕诚职业培训学校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衡真教育公司先后编写了电路原理《考前必做1000题》和电力系统分析《考前必做1200题》等用于国家电网校园招聘考试的培训辅导书籍。2020年,该公司发现宜昌某职业培训机构在其微信公众号上销售“国家电网校园招聘考试”的《电路精编全真题库1100题》及《电力系统分析精编全真题库1200题》。该两套题库在版式设计、题型选择、题目编排、数值设定等内容与衡真教育公司编写的书籍内容大量雷同,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宜昌甲职业培训学校和宜昌乙职业培训学校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试题涉及到电路原理和电力系统分析,属于科学领域的作品,应当考虑试题的创作空间,设定与其创作空间相适应的独创性高度,其独创性标准不应与小说、绘画等文学、艺术领域作品的独创性标准等量齐观。虽然涉案试题系较为简单的选择题、判断题,但每道题都系该领域内专业人员根据如何从多方面考察从业主能力水平的要求,基于特定知识点设计而成,包含了编写人员对出题角度和文字内容、题目形式的个性表达。虽然出题者要受制于考试大纲、知识点等限制,但就特定的知识点,不同的出题者基于不同的考察角度独立编写的试题大多会呈现不同的表达形式,仍然可以表现出题者个性的知识选择和形式安排,因而涉案作品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案涉双方当事人均从事电力行业技能考试培训,且在全国各地开设分校。衡真教育公司的作品创作在先,宜昌某培训学校能够接触涉案作品或具有接触涉案作品的机会。尽管被控侵权图书的章节目录与涉案作品的章节目录不同,但其试题内容与涉案作品大量雷同,甚至连错误之处亦相同,抄袭内容的比例达78%,构成了实质性相似,应认定为侵犯著作权。故判决宜昌某职业培训机构停止侵权,并赔偿衡真教育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
【点评】
此案系职业培训机构抄袭辅导书籍侵犯著作权的典型案件。大众关注的焦点是培训机构自己组织编写的考试题集等培训辅导书籍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未经出版社出版的培训辅导书籍是否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本案对此作出了很好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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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假冒安琪酵母注册商标案
【基本案情】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拥有 “”、 “”、 “”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曲种;酱油曲种;发面团用酵母;酵母;酵母(块、粉);非医用片剂酵母;食用小苏打;食用碱(截止)。被告人段某在未获得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从外地购进酵母粉原料及假冒“安琪”酵母外包装箱,通过微信购进13g、15g规格假冒“安琪”酵母内包装袋,并灌装、制作13g、15g规格的假冒“安琪”酵母对外销售,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1389752元,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5万元。经鉴定,被告人段某灌装、销售的“安琪”酵母系侵犯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安琪”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段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段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当庭表示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故判决段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违法所得15万元予以追缴。
【点评】
本案是一起利用刑事手段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食品安全的典型案例。被告人段某为获取利益,假冒“安琪”酵母商标,制作假“安琪”酵母进行销售,不仅侵害了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合法商标使用者和合法产品生产者的权益,而且扰乱了市场正常经营秩序,误导公众认知,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社会危害性较大。
本案的依法公正审理,既严厉打击了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又依法保护了商标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同时震慑了潜在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有效保护了知识产权人的无形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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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覃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基本案情】
玉米亲本及杂交技术为康农公司的核心商业秘密,并被授予植物新品种权。该公司就相关技术秘密包括植物新品种原始材料、中间材料、自交系与亲本以及相应文字记录、摄影录像资料,均采取了保密措施,并建立了仓储管理和员工保密制度。被告人覃某担任康龙公司生产部经理期间,参与玉米种子繁育并逐步掌握该公司的玉米制种技术,其利用工作便利窃取了公司十数个玉米亲本,后主动申请辞职。随后,覃某与四川某农业公司达成合作制种协议,覃某将其窃取的玉米亲本交给该农业公司繁育,并提供玉米亲本和技术指导,该农业公司种植了上述玉米品种约400亩,产量为78500公斤。上述玉米品种收获后,全部由某农业公司回收并出售。经鉴定,某农业公司的玉米杂交种样品分别与康农公司玉米品种康农20和高玉909极近似或相同,其中一个样品与康农公司FL218玉米亲本具有亲子关系。该农业公司已生产出的78500公斤玉米杂交种子预期收益619467元。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覃某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利用工作之便,秘密窃取康农公司玉米种子繁育的核心玉米亲本产品和核心杂交技术,提供给他人,并亲自指导他人秘密生产康龙公司受保护的玉米新品种,创造预期利润619467元,以换取高额的报酬,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故判决被告人覃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
【点评】
人民法院依法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对于保护知识产权特别是自然科学领域的知识产权、鼓励科技创新、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使命重大。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的证据收集固定和采信、犯罪构成要件的把握、损失的认定等,均具有一定难度,这也是人民法院面临的新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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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湖北某茶叶有限公司诉宜昌市夷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不服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某茶叶公司登记成立后,并未在登记的住所开展经营活动,且没有纳税记录。该茶叶公司在2019年12月至2021年4月期间,其作为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200余件,注册申请成功后,在网络交易平台出售。但其仅将“山水风”等10个商标投入使用,其余注册商标均未投入使用。夷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经立案调查后认为,该茶叶公司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采用打擦边球的方式大量申请注册与他人享有较高知名度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在“好听商标网”、“中华商标超市”等交易平台上大量兜售商标,该公司的客观条件和行为表现不能充分体现其具有真实使用意图及实际使用需要,其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规定,构成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遂对其罚款8000元。该茶叶公司不服夷陵区综合执法局的行政处罚,向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
三峡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茶叶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中,存在大部分商标不以使用为目的,其行为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遂判决驳回茶叶公司的诉讼请求。
【点评】
商标恶意注册行为主要是指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以攫取或不正当利用他人市场声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侵占公共资源为目的的商标注册行为。它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就是“跟风抢注”,抢注网络热词、明星姓名等;一种是商标恶意囤积行为,就是“不用只囤”,大量囤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本案某茶叶公司在商标局注册申请了296个商标,有证据证明的仅有不足10件商标投入使用。夷陵区综合执法局立案后调取了充分的证据能够证实该茶叶公司的行为构成恶意注册商标,并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本案依法审查了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有力惩治了商标注册中的违法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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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广电记者提问
2022年10月,宜昌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宜昌市国家知识产权强市示范建设工作方案》(2022-2025年),宜昌两级法院在落实工作方案上,做了什么工作,采取了哪些重要措施,或者部署了哪些亮点举措?
答:2022年10月10日,宜昌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宜昌市国家知识产权强市示范建设工作方案》,该方案是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战略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宜昌实际制定的知识产权强市示范建设工作方案。其中,宜昌两级法院在落实工作方案上,采取了如下举措:
1.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一是积极准确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力度;二是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三是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机制,实行案件繁简分流,提高案件审判效率;四是结合案件特点及当事人请求,推行跨区域远程诉讼;五是严厉打击知识产权刑事犯罪活动,提高知识产权侵权的违法成本,重点惩治侵害新技术、新产权、新业态的违法犯罪行为。
2.健全知识产权协同保护。一是健全跨部门协同保护工作机制。宜昌中院与知识产权行业主管部门建立知识产权行政与司法一体化保护机制,共同推进知识产权保护一体化建设。二是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建立健全重大案件协作配合机制。对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快速响应、信息数额共享、重大疑难案件检察院提前介入指导、公检法业务交流常态化、刑事辩护全覆盖、被告人认罪认罚与民事赔偿落实等不断进行总结和完善。
3.推进知识产权多元共治。一是充分发挥仲裁机构、调解机构、行业协会作用,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二是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志愿者服务机制,在每年的世界知识产权日及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等特殊重要时点,召集知识产权保护志愿服务者开展普法宣传及宣讲,调动社会大众的力量推动形成全面保护创新、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
宜昌发布记者提问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三峡坝区人民法院自2022年5月1日开始审理知识产权民事及行政案件,该院在服务保障科技创新方面主要有哪些举措?
答:2022年5月1日起,宜昌区域及神农架林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普通民事、行政案件均由三峡坝区人民法院管辖。该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知识强国战略部署,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要求,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置于服务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流域综合治理、长江大保护典范城市创建工作大局中推进,抢抓机遇,稳步推进,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取得初步成效。具体举措有:
1.高标准建团队。该院作为全市唯一管辖知识产权案件的基层法院,按照知识产权审判专业化要求,组建知识产权审判团队,团队由1名副院长牵头,有白洋人民法庭庭长、副庭长参加,配有法官助理,团队中硕士研究生2名,汇聚骨干力量,保障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有序推进。
2.高起点求新路。一是扩大“朋友圈”,与武汉东湖高新区法院、襄阳高新区法院签署《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区域合作协议》,建立健全联席会轮席制度,构建知识产权案件跨域诉讼服务,达成司法裁判共识,推进要素式审判,促进规范化办案。二是优化合作机制,健全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机制,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联席会议机制和走访培训机制,组织召开座谈会,主动征求职能部门、律师、企业等建议,广泛动员社会专业力量参与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三是加强智慧法庭建设。新建三个在线诉讼法庭,使知识产权审判法庭拥有影像、举证、法庭控制、监控、网络、庭审数字影像存储等功能,促使知识产权庭审的各个环节纳入科技化、网络化管理,为当事人提供更便捷、低成本、高品质的在线诉讼服务。四是推进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普及,引导企业及小微市场主体防范化解知识产权保护风险,帮助企业完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充分运用各种传媒手段,发布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以公开讲坛方式宣讲维权案例及经验,提高社会大众的知识产权意识,形成以尊重知识、崇尚创新为核心的知识产权文化氛围。
三峡晚报记者提问
人民法院在防止知识产权滥用上有哪些举措?
答:诚信体系建设在知识产权强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中至关重要。诚信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也是民事诉讼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我国商标法和专利法都对权利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作出了规定。关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人民法院的态度非常明确:既要严格依法保护,又要防止权利滥用,坚决防范和打击在知识产权取得和行使上的不诚信行为。宜昌两级法院就防止知识产权滥用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严格执行最高法院关于防范恶意诉讼的相关规定。202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对于恶意提起诉讼的原告,被告依法请求原告赔偿其因该诉讼支付的合理的律师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开支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对于提起恶意诉讼的当事人,人民法院还可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宜昌两级法院严格执行该规定,让恶意诉讼的当事人不仅无利可获,还要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二是加大对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的打击力度。宜昌两级法院在商标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中双管齐下,坚决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在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诉讼中,对恶意抢注的商标依法予以撤销,从根源上制止恶意注册;在商标民事诉讼中,对于恶意注册的商标,因商标权人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依法对其诉请不予支持。
三是注重公平合理确定权利边界。近年来,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高和知识产权价值的凸显,知识产权维权案件不断增多。在审理著作权、商标侵权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宜昌法院不断完善裁判规则,坚持公正合理保护,在依法保障权利人充分行使诉权的同时,也依法保护他人正当使用注册商标中所包含的商品通用名称、原材料名称等的权利。如在“巫山神茶”商标侵权案件中,宜昌中院明确认定被告的行为属于正当使用。
今后,宜昌两级法院将继续坚持既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又坚决遏制权利滥用的原则,推动营造知识产权诚信取得、诚信行使的良好法治氛围。
来源丨宜昌发布
记者丨姚晓浪 通讯员丨石志宏
摄影丨翟婷婷
编辑丨杨杨 编审丨龙怡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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