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 | 四月份典型交通事故案例曝光
四月份典型交通事故案例
为深刻汲取道路交通事故教训,全力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固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梳理了近期典型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希望广大交通参与者深刻认识到危险驾驶的严重危害,拒绝危险驾驶,安全文明出行。
01
案例一
简要案情:2023年03月06日,余天某驾驶宁DLB***号小型客车,行驶至固原市原州区北京路与雁岭北路交叉路口右转弯时,与褚芳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自行车(后搭载吴文某)相撞,造成褚芳某、吴文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当事人余天某借道通行或者变更车道,没有遵守让所借道路内行驶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是造成该起事故的一半原因;当事人褚芳某没有遵守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的原则是发生本起事故的另一半原因。
事故责任及认定:当事人余天某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借道通行或者变更车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让所借道路内行驶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之规定,负事故同等责任。当事人褚芳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负事故同等责任。
02
案例二
简要案情:2023年02月28日,海小某驾驶宁DM3***号小型客车,行驶至古雁街与和谐路交叉路口路段处左转弯时,与殷荣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殷荣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当事人海小某没有遵守在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是形成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事故责任及认定:当事人海小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之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
03
案例三
简要案情:2023年03月07日,李世某驾驶宁DT6***的小型轿车,行驶至青兰线固原市原州区1751公里300米处时,与李进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李进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当事人李世某驾驶机动车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造成本起事故的部分原因。
事故责任及认定:当事人李进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横穿马路,未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是造成本起事故的部分原因。当事人李世某负同等责任,当事人李进某负同等责任。
当事人李世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给予罚款50元,记3分的处罚。
04
案例四
简要案情:2023年03月12日,马进某驾驶宁DW7***号小型轿车行驶至1696公里600米处(固原市原州区黄峁山)时,逆向行驶与对向行驶的顾伟某驾驶的宁A51***号小型轿车相撞,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当事人马进某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是造成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事故责任及认定:当事人马进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之规定,给予罚款200元、驾驶证记3分的处罚。当事人马进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顾伟某无责任。
05
案例五
简要案情:2023年04月05日,苟金某驾驶宁DJG***号轻型栏板货车,沿东灵线由西向东行驶至事发路段处时,由于操作不当撞上道路南侧防护栏,后侧翻于道路南侧河道内,造成宁DJG***号轻型栏板货车驾驶员苟金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当事人苟金某驾驶机动车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造成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事故责任及认定:当事人苟金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给予罚款50元,记3分的处罚。当事人苟金某负全部责任。
原标题:《警示 | 四月份典型交通事故案例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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