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科大校外伤人案,嫌疑人疑似患有精神分裂症,因被开除产生报复

  当街行凶造成一死六伤,这种极其恶劣的行径,任何人都会强烈谴责,要求严惩,但如果行凶者是一个患有精神分裂症,并且有“家族精神病史”的人,那应当如何?

  

  4月19日17时左右,山东科技大学(青岛校区)北门外东侧人行道上,发生一起持刀伤人案件,造成7人受伤,其中一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其他伤者无生命危险,犯罪嫌疑人付某某被当场抓获。

  

  据网传消息,付某某本是山东科技大学的学生,因偷人家电脑,被学校开除,而且付某某是一个精神分裂症患者,本身有家族精神病史,这一次的行凶就是为了报复学校开除自己,甚至还带上了自己的母亲一起参与这次行凶。

  又是一起报复心理伤人案,也是一起精神病患者伤人事件,报复伤人很常见,精神病患者伤人也常见,但两者同时发生在一个人身上,就极其罕见。

  

  这也是如今该案件的引发争议的问题所在,那就是付某某需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因为在一般人们眼里,精神病患者犯罪是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但其实这里需要注意一点,那就是精神病患者实施犯罪时,是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也就是正处于发病时,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才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是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也同样应当负相应的刑事责任。

  

  而根据网上曝光的消息,付某某事先已经暴露了自己想要报复的心理,并且对学校进行威胁的行为来看,不像是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反而像一个为了报复失去理智的人。

  当然,对于付某某到底在行凶时,精神状态是如何,相关部门自然有办法鉴定,一定会让真相大白,不会让精神病成为免责金牌。

  其实对于精神病患者伤人这种事,一直都存在极大的争议,出于人道主义,确实要理性对待精神病患者,让恢复正常行为能力的他们回归社会;但有谁能保证他们不会发作,从而发生伤人事件。

  就如该案件,如果最终付某某被鉴定为完全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那么对于受害者及家属而言,将是一个巨大的打击,因为根本无法讨回应该有的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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