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美投资|获得墨西哥原产地证明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一、《美墨加协定》原产地规则概述
《美墨加协定》的原产地新规从整体上而言沿用了NAFTA(北美自由贸易区协定)的基本规定,采用完全获得与实质性改变作为判定产地的基本依据,但内容的规定更加明确和细化。完全获得:指产品完全在一个或多个成员方境内获得或者生产,如在成员方境内开采的矿产或者在成员方境内捕获或养殖的动植物产品等,此类产品只包含成员方境内的原产材料而未使用任何进口的非成员方的原材料或中间产品。这种完全原产于成员方境内的货物适用完全获得标准,《美墨加协定》第4.3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适用完全获得标准的产品及产品种类,如矿产、蔬菜和水产品等等。实质性改变:相较于完全获得的原产货物,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了进口原料的货物产地的确定规则就要复杂得多,这也是进料加工企业(Maquiladora)获取获取原产地证明过程中更常见和需考虑的规则。实质性改变不仅要求产品在境内完成生产和制造,还要判定其是否在境内发生了“实质性”的改变,“实质性”的认定则主要依靠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含量以及微小含量等其他辅助性规则。二、实质性改变的认定
如上所述,含有进口成分的货物产地的判定依据主要是产品是否在境内发生了“实质性”的改变,而对“实质性”的认定则主要依据其税则归类是否发生了改变、区域价值含量是否满足要求及是否在境内经过了特定的加工工序等。实践中,这三种标准或单独使用,或联合使用,各国根据自身的贸易利益来选择有益于其经济发展的具体标准。《美墨加协定》的原产地规则同样采用了这几种主要标准,本部分将对《美墨加协定》的税则归类改变和区域价值含量标准进行简要说明。(一)税则归类改变税则归类改变是指某一产品作为原材料经过加工制造后其所属的税则编号发生了变化,简言之是指原材料和最终产品所属的税则归类发生了变化,最终以该成品发生税则归类改变的地区作为该产品的原产地。1983年6月海关合作理事会(Customs Co-operation Coucil,简称“CCC”,现名世界海关组织,World Customs Organization, 简称“WCO”。)主持制定的一部供海关、统计、进出口管理及与国际贸易有关各方共同使用的商品分类编码体系,《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目前该公约共有160个成员,美国也是其成员之一,绝大多数国家采用该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Harmonized Commondity Nomenclature and Coding System,简称H.S.)对各类商品编制六位数的税号,并以产品是否发生了相应的税则归类改变来判定其是否发生了“实质性”的改变。(二)区域价值含量
所谓区域价值含量标准,是根据产品在成员方境内产生的价值与产品自身价值的比值来确定货物是否能够享有原产资格,只有在满足区域价值含量达到一定标准时才能赋予产品原产资格。根据《美墨加协定》第4.5条,可通过两种方式确定某一产品的区域价值,即成交价格法和净成本法。成交价格法:以实际支付的货物价格为基础的区域价值含量确定方式,因其以实付的价格为依据而不用对其成本进行核算。净成本法:以生产该货物所消耗的成本为基础的区域价值含量确定方式。采用此种方式进行计算时,成本的确定相对比较繁杂,生产产品的总成本还需要减去产品的推广、市场营销、售后服务、特许权使用及包装和运输等的费用,在实际操作中具有一定的复杂性。(三)辅助性原产地原则
由于商品的性质不同,在对其产地进行认证时往往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单一采用某种标准很难确定其具体的产地。因此在主标准外,辅助性标准在判定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1. 累计规则(Accumulation)。辅助性规则中,累积规则的应用最为广泛。累积规则是指在判定产品是否为原产时,可以把货物在不同国家所产生的价值累积计算,将该部分价值并入成品的价值中,从而使得进口成分也能体现在最终产品的价值中,使更多的产品具有原产的资格。《美墨加协定》第4.11条规定了累积规则,这意味着其允许成员方的生产商参与区域价值含量的累积过程,这种累积过程极大地促进了成员方生产商之间的合作与分工,从而对区域内资源的整合产生一定的积极作用,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2. 微小含量规则(De Miminis)。《美墨加协定》第4.12条规定了微小含量规则,它是指在某一产品虽然无法满足其所属的税则归类发生改变时,但只要该产品所含进口成分足够“微小”,且不超过产品自身价值的特定比例,则该产品仍可被视原产产品。微小含量条款可视为税则归类改变的例外,可使得含有进口成分的货物在其所属税则归类未发生改变的情况下也能够将其认定为原产产品。目前,国际上大多数贸易协定中都对微小含量规则进行了规定,但对微小含量比例的设置则各有不同。例如,欧盟将其微小含量的比例设置为15%,NAFTA的微小含量比例为7%。相比于NAFTA,《美墨加协定》将微小含量的标准进行了上调,从NAFTA时期的7%上调到10%,这意味着生产商可以使用更多从非成员方进口的原材料。不过应当注意的是,《美墨加协议》原产地规则一章中附件4A对部分税则号下的产品排除在了微小含量规则之外,如HS编码为04.01-04.06的乳制品。三、总结
中国企业在墨西哥投资设厂进料加工产品之前,需要考虑从墨西哥出口到其他地区特别是《美墨加协议》之下的加拿大、美国两个国家清关时的各类所需文件,其中核心文件之一就是原产地证明。
《美墨加协议》下的原产地证明规则相比过去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而言发生了变化,中国企业进行投资前应当充分考虑原产地证明获得的条件和手续,结合自身行业产品分析成本并设计产业模式。
[1]https://ustr.gov/trade-agreements/free-trade-agreements/united-states-mexico-canada-agreement/agreement-between.[2]https://www.trade.gov/country-commercial-guides/mexico-import-requirements-and-documentation.
[3] http://www.hofusan.net/?mod=news-info&id=191.
[4] https://www.intertek.com/government/export-impo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