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购买药师证,一药店被罚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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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药店经理人

  一药店购买虚假药师证书,以骗取药品经营许可证,被罚10万元。

  因购买使用假药师证,一药店被罚10万元

  日前,广东江门恩平市市监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辖区内某药店因提供虚假药师证书以骗取药品经营许可资格,被罚10万元。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息,该药店于2020年8月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企业)申报资料并获批准。在上述申报资料中,该药店提供了经营者张某某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签发的药师资格证书、广东江门医药职业技能培训中心的培训证书,以及广东食品药品教育服务网对张某某的药学技术人员综合查询结果。

  经查,该药店提交的药师证件信息为虚假信息,经营者张某某通过购买该药师证件,用于药店骗取符合《药品经营许可证》三类店资质。

  另外,恩平市公安局已于2021年11月2日对张某某购买伪造的药师专业资格证书用于药房经营行为进行立案,2021年11月2日对张池浩因购买伪造药师证用于药房经营的违法行为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相关规定,当地监管部门决定责令该药店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10万元。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

  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临床试验许可、药品生产许可、药品经营许可、医疗机构制剂许可或者药品注册等许可的,撤销相关许可,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这意味着,企业提供虚假药师证书以骗取药品经营许可资格的,若按以上规定处罚,最低罚款为50万元。

  因买卖药师证,多名药店人被追刑责

  需要注意的是,包括药师证件在内,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要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1年10月,12306中国检察网公布一则起诉书,浙江嘉兴市多名药店人员因参与“买卖(伪造)药师证”,被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据悉,在该案中,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涉案《初级药师证》39张,经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鉴定,上述39张《初级药师证》均系伪造,买卖过程涉及多个药店人员。

  对于执业药师而言,若不合法合规使用相关证件,也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新《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执业药师应当妥善保管《执业药师注册证》,不得买卖、租借和涂改。执业药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的,由发证部门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三年内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执业药师注册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后应当当场予以收缴并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还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个人不良信息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时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其中就包括“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

  

  执业药师“挂证”专项检查,多地开启

  例如,根据山西省《2022年药品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计划》,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超经营范围销售药品、处方药销售不合规和执业药师“挂证”、不落实药品可追溯要求等行为都是监督检查的重点。

  在上述背景下,多地展开执业药师“挂证”专项检查。

  近期,《黑龙江日报》报道称,黑龙江药品监管部门已于近期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6个月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专项整治行动。

  该专项整治行动要求,凡检查发现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和单体药店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依法查处。同时,将该企业列入年度重点检查对象,进行跟踪检查或飞行检查。

  凡检查发现存在“挂证”行为的执业药师,撤销其《执业药师注册证》,在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记录,并予以公示。在上述不良信息记录撤销前,不能再次注册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