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木
他回来,敢接这个担子。
我就敢终身无条件支持姚明。
所以,无条件支持姚明。
最近这个视频关注度很高,大部分网友认为王老师完胜。不过从我们协助处理交通违法异议案件的经验来看,这位老师除了口才气场过人,整个庭审并无可圈可点之处,被美誉为“教科书级”绝对不可取,甚至评价为“反面教材”才更为恰当。
王老师最致命的一点,是主张铺得太开。
如果一个行政行为从程序到事实认定到法律适用全部都有问题,即便真的是这样,也不要在法庭上都去主张。
特别是行政诉讼,他的裁判逻辑和一般人的理解甚至民事诉讼是不同的。交警在法庭上会拼命地证明我这个处罚程序正当、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但是不代表你逐一反驳,就能起到否定的效果。
大部分人可能都听说过“程序正义”这个概念,但是对于行政诉讼来说,并非程序违法、不正义,处罚就一定无效或者可撤销。
相反,实务中大部分的程序违法,都不会导致处罚的撤销。
2021年《行政处罚法》修法时,将原来不遵守法定程序,处罚即无效的条款进行了删除:
同时,增加了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而即便是本起发生在新法实施之前的诉讼,程序违法也不必然导致处罚的撤销。大部分的实务案例中,存在程序违法的,法院一般都是认为程序存在瑕疵,但不对相对人权利义务构成实质影响,因此处罚不予撤销。
所以,如果主张交警处罚程序存在问题,一定要举证说理,说明这一违法对你产生了什么实质侵权。如果你说不出个所以然,和王老师一样仅仅以没有出示证件,没有两人执法等理由主张程序违法,那么最好的结果一般来说就是法院确认违法,但是处罚不予撤销。
这是一个什么概念呢?说通俗点,意思就是交警是做得不对,但是你也的确错了,所以还是得罚。
因此,如果你有其他更强的处罚应当撤销的理由,就不建议主张没有实质侵害的程序违法。
王老师对于交警的证据观察仔细,发现了交警采用了剪辑软件,因此主张证据的真实性存疑应当排除。这个理由虽然有道理,但是依然可能说服不了法官。
毕竟,相信所有人看完开头证据视频里描绘的事发经过,都不会怀疑王老师确实在禁止骑摩托车的区域骑了摩托车。
如果这个事实无法被有效推翻,那么你主张视频经过剪辑、事发地点记载错误,又有什么意义呢?
需要排除经过剪辑的视频证据,那么你必须提出视频剪辑中可能遗漏了什么关键事实,或者经过剪辑的视频可能对观看者产生了什么误导。
如果你主张事发地点在处罚决定书上记录错误,那么需要提出这个错误的记录对在禁止区域骑摩托车有什么否定作用。
否则的话,主张事实认定不清也就是浪费口水而已。
一般人可能认为,只要是有关部门发布的文件,看上去是那么回事情的,我都可以在法庭上拿来用。
但是看看《行政诉讼法》是怎么说的呢?
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大部分没有受过专业训练的人是分不清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规章的,更别提什么应该是依照,而什么是参照了。
这位王老师同样犯了很多这类错误,拿着一些行政规范性文件、国家标准直接在法庭上提出主张。
殊不知,如果法官心情好,主动帮你审查这些文件规范的合法性,决定适用,那么就赚到;否则,法官完全可以在判决里忽略这些不能作为依据、也不能参照适用的规范,等于又是白忙活。
所以第一次打行政诉讼的小白,在引述法律规范的时候,建议先弄清楚你引述的文件的层级效力如何,是否足以对抗交警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这个案子很典型,深圳禁摩的依据是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以及《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通行条件,划定区域、路段、时段,对摩托车、电瓶车以及电动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采取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的措施。但是,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核发专用标志的车辆除外。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摩托车、电瓶车以及电动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在限制或者禁止通行的区域、路段、时段通行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处二千元罚款。而主张未按照国家标准设置标志、标线根本不足以对抗以上法律、法规。法官甚至很可能不会在判决书里就你的这一主张进行回应。
同时,王老师主张规定并非由市人民政府作出也是一个适用错误。《道交法》是最高层级的法律,其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直接实施限行,只要做出决定并且提前向社会公告。即便《深圳条例》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是针对什么的“具体办法”不明确,《道交法》作为上位法,这一法律依据依然有效可以适用。
交通违法处罚异议,一般来说案情都不复杂,即便是普通程序审理,那么长的庭审时间,法官、人民陪审员都累(视频最后王老师还想说直接被叫停了,陪审员还问法官超时如何处理)。
我们作为旁观者看得虽然过瘾,但是实际上如果你懂点法还看完了,扪心而问,依然很可能无法回答:
王老师有什么冤屈,为什么不该被处罚?你无法回答,那么作为法官,只要按照交警的答辩逻辑审查站得住脚,也不会被你杂乱无章的逻辑带偏,不可能给你找个理由出来帮你。
交警什么逻辑呢?大部分会和这个案件律师小姐姐主张的一样,这个处罚程序合法、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罚得没问题。
你如果要抗辩,无非就是主张这个处罚程序违法、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
但是不应该都主张,而是能抓住其中的要点,并且这个要点必须能讲清楚为什么让你“蒙冤”,才能让法官清楚了解,并且无法在判决书中不予回应,主动权才能又回到你的手里。
但是对于这个案子,除了是由辅警直接作为处理人员给到王老师处罚决定外,我们也看不到其他足够“冤枉”的。
而辅警能否在窗口进行这样一个处理违法的行为,实质上也是有待法庭评判的。
毕竟事发地的深圳,连应当由两名警官作笔录的一般程序处罚,当事人依法也可以通过网上提交。那么通过网上提交,这个笔录是由哪两名警官做的呢?所以交警庭审时主张的“后台审核”,在有变通立法权的深圳,未必就一定违法,如何评价还看法官水平。
换作是全国其他地区,现在大部分的交通违法处罚都可以在线处理了,同样也不是“两名警官(直接)作出”。因此对于这种事后处理的违法,法院也应该不会轻易否定由辅警转交经过两名警官审核并作出的处罚决定的合法性。
最后,这个案子至今查不到判决书或者撤诉裁定,结果未知,不知道有的网友所称的“胜诉”有何依据,也请知道的网友评论告知。如果有交通违法处罚异议也欢迎联系我们。
我回答的这个时间点,23年cuba刚刚打完,总决赛广工战胜清华,这个以前连圈内人都不怎么在意的大学联赛居然出圈了,讨论度非常大。
再加上村ba的兴起,甚至是各个野球厂牌活跃起来,这说明了什么,说明篮球观众开始真正关注非商业篮球比赛,回归篮球运动的初心。
姚明确实是胆子很大也很坚持,他一开始按着头让cba接受大学生选秀,场面是很尴尬的,一大堆球队直接弃权不选。而几年过去,现在大家已经在讨论这场cuba决赛的两支球队有谁是今年状元了。
姚明确实让国内的篮球土壤变得更好了,这一点毋庸置疑。至于国家队成绩,恕我直言,破后而立是需要时间沉淀的
因为我们除恶未尽,人家不怕我们。
但人家怕俄,甚至怕满。俄满折腾起蒙古那个手段方法还是挺牛批的,满就不说了,至今俄都在拿蒙人填线,而蒙人不敢有一点异议。
必须学习一个,正儿八经的。干死这些批人。
非常成功,可以说是中国篮球史上最重要也最成功的一次转折。
球队培养青训,是没有出路的。cba球队的青训体系很成熟,但是产出的能力已经开发到极限了,没有更高层次的未来了。现在的这批球员基本就是青训体系最后的余晖。未来中国篮球的人才,一定是来自于校园。
姚主席把体教结合真正落到了实处,无论是现在蓬勃发展的校园篮球、面向全体青少年而不只是青训球员的各种比赛、越来越多的篮球厂牌和网红公司、村超,可以说把中国全民篮球推向了史无前例的高潮。
在这样的环境下,才会从校园篮球走出来越来越多的优秀球员,去撑起中国篮球的未来。
姚主席强行增加cuba球员在选秀的戏份,就是最伟大的创举。
培养人才不是养猪,不是三年出栏。过十五年二十年,等中国篮球取得了突破性的成绩之后,欢迎回到这条回答来,然后告诉我,那一届中国队有多少球员是来自cuba或者从中国的初高中走向ncaa,而不是来自cba青训。
至于规划,没办法,不懂球的领导和某些自诩球迷的人一样,唯金牌、唯成绩,而且丝毫不考虑从最底层开始的全面改革要多久才能反馈到顶层,一味要求现在这批青训余晖取得突破,实在是没办法了,只能规划了。
离开十几年了,还是那个熟悉的中国。
十年前我就写过帖子,说离开中国的原因之一,就是上班路上电动车被城管没收了。我一怒之下拔下钥匙扔进路边水沟,走到单位辞职,回家打开多年没碰的英语书,准备考托福。
可能你会觉得我实在是小题大做,但压垮骆驼的,从来都不仅仅是那最后一根稻草。
西伯利亚寒流带在没有得到外部供养的情况下,会普遍仇恨其他地区,这是历史上这些地区族群不断对外侵略的原动力。
甚至只要是生活遇到任何不如意,这些地区的人都会无缘无故去仇恨他人。比如某个在非洲打灰的清华博士,对宋人有着刻骨铭心的极端仇视。当然,我觉得这才是金人对宋人最真实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