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谈判两大核心规则有何新变化?对话北京中医药大学教授邓勇
封面新闻记者 代睿 见习记者 张馨心
7月4日,国家医保局公布《谈判药品续约规则(2023年版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谈判药品续约规则》)及《非独家药品竞价规则(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非独家药品竞价规则》)。作为国家医保目录调整工作的重要依据,上述文件被评价为“医保谈判两大核心规则”。
记者注意到,就在两份征求意见稿公布当天,创新药板块在午后立刻拉涨。
相较去年,今年的《谈判药品续约规则》与《非独家药品竞价规则》有何变化?有何新亮点?释放了怎样的信号?封面新闻记者对话北京中医药大学医药卫生法学教授邓勇。
《谈判药品续约规则》有何亮点?
邓勇指出,纳入常规目录管理的条件范围增加,是今年《谈判药品续约规则》中具有创新性的亮点。
具体而言,今年的《谈判药品续约规则》中增加了以下表述,即谈判进入目录且连续纳入目录“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超过8年的药品(2017年版目录谈判药品自2018年起计算,2018年版目录谈判药品自2019年起计算,2019年及以后按目录执行年份计算)。
邓勇表示,这意味着对“谈判进入目录且连续纳入目录,‘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超过8年的药品”,国家医保局判断经过实践检验,其质量、价格、临床需求等方面较为稳定,对医保而言不会超出预期,因此将其纳入常规化管理,后期可减少再次谈判、降价的成本与压力。同时,设置了“超过8年”时间限制,意在鼓励企业立足长远发展,有利于稳定企业预期,必将推动行业发展,提升药品到患者的可及性及供应能力。
此外,邓勇认为征求意见稿中还有其他创新性亮点。比如,不调整支付范围的药品领域,支付标准降幅同时与基金年均实际支出挂钩。此前标准是基金支出超出2亿元、10亿元、20亿元、40亿元的药价分别调降2%、4%、6%和8%,2023版则规定:2025年起基金支出额度下限调整为3亿元、15亿元、30亿元、60亿元;连续纳入目录“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超过4年的品种,支付标准在前述计算值基础上减半等。
《非独家药品竞价规则》有何变化?
邓勇认为,《非独家药品竞价规则》内容同样有所细化。比如,相较上年,增加了“药品通过竞价纳入医保目录的,取各企业报价中的最低者作为该通用名药品的支付标准。如企业报价低于医保支付意愿的70%,以医保支付意愿的70%作为该药品的支付标准”。
“该条款为限价保护措施,有利于优化竞价企业的报价策略。对竞价企业取低值,符合竞价的定义和原则,有利于最大限度节约医保基金。同时,选取医保支付意愿的70%作为一种限价,可避免药企在竞价过程中过度报低价。”邓勇认为,过度报低价,不仅不利于企业可持续发展,还可能影响药品质量,最终损害患者利益。
两份文件传递了哪些信号?
“总体看,两份文件较上年持续完善和优化,对诸多细节进行了调整,反映出医保目录调整向着更加细化的方向发展。”邓勇认为,两份文件与此前发布的《2023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及《2023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申报指南》相呼应。
他还表示,药品在多个阶段的降幅都将更小,将增强企业的医保准入积极性和动力,利好创新药行业长期健康发展。换言之,目前医保谈判进入到常态化阶段,创新药获批上市后有望快速进入医保,实现以价换量。而随着新规则发布,谈判降价幅度趋于温和,利好国产创新药实现更大的商业化价值。
“新的规则对患者用药可能没有直接影响,但应该可以促使药品回到合理的临床实际应用,提升患者对药品的可及性与稳定性。”邓勇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