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张说刑】第九期:守好钱袋子,幸福千万家

  文 字 | 张 琪

  美 编 | 刘嘉麟

  审 核 | 崔春良

  近年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及众多不特定受害群体的经济犯罪呈多发态势,给人民群众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甚至很多美满幸福的家庭因此而破碎。如何预防此类犯罪,守好自己“钱袋子”,这无疑成了一堂群众必修课。今天,随着小编一起,揭开非法集资的神秘面纱。

  

  非法集资的定义和基本特征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规定,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由此来看,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三要件:一是“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即非法性;二是“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即利诱性;三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性。

  

  非法集资常用套路

  1.画饼造势吸引注意

  首先,集资者会编织一个或多个尽可能“高大上”的项目,以“新技术”、“新革命”、“新政策”、“区域链”、“虚拟货币”等为幌子,编造各种虚假项目,描绘一幅预期报酬丰厚的蓝图,把投资者的胃口“吊”起来,让其产生“不容错过”、“机不可失”的错觉,集资者一般会把“饼”画大,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尽可能吸引投资者眼球。

  2.先给甜头招引投资

  为了让你多投钱,不法分子在初期往往会如期足额给出“分红”,让你感受到这个投资是靠谱的和真实的,是能够实实在在拿到钱的,实际上这些钱都是靠借新还旧,甚至就是你自己投资的钱,根本不可能持续,他的目的就是让你加大投资,放长线,钓大鱼。

  3.利用熟人关系套牢

  不法分子就是抓住老年人的抱团意识和从众心理,一些老年人看到认识的熟人也投了,还赚了,往往忍不住也参与进去,这就是中了他们的圈套,往往一个案件里的受害人都是存在某种关系,亲戚、朋友、邻居等,甚至有些不法分子通过“认亲”的形式与老人拉近关系,导致大量老年人被骗。

  4.虚假宣传迷惑公众

  不法分子为了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在大的电视台、广播、报纸上发布广告、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集资者通常会举办各种造势活动,比如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现场观摩会、体验日活动、知识讲座等;大量展示各种或真或假的“技术认证”、“获奖证书”、“政府批文”;公布一些领导视察影视资料,公司领导与政府官员、明星合影;故意把活动选在政府会议中心、礼堂进行,其场面之大、规格之高极具欺骗性。

  5.混淆偷换投资概念

  非法集资人把在地方股交中心挂牌吹成上市,把在美国OTCBB市场挂牌混淆为在纳斯达克上市;有的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等新的名词迷惑群众,假称新投资工具或金融产品;有的利用专卖、代理、加盟连锁、消费增值返利、电子商务等新的经营方式,欺骗群众投资。

  6.“资不抵债”关门跑路

  非法集资人往往会在“吸金”一段时间后,因将所集资金挥霍一空,无法填补资金空缺而跑路,或者因为原本就是“庞氏骗局”人去楼空,或者因为经营不善致使资金链断裂,使得集资参与人最终遭受惨重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

  三

  非法集资有哪些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放、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等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7.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8.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9.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1.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涉嫌的常见罪行及犯罪后果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对非法集资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产停业,由有关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规定,对非法集资协助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中,根据主观态度、行为方式、危害结果等具体情况的不同,以多个罪名对非法集资犯罪行为进行规制,其中最主要通过《刑法》中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第192条集资诈骗罪对其进行规制。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个人非法吸收资金20万元以上或者涉及30人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资金100万元以上或者涉及150人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即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集资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等方式非法集资,个人骗取10万元以上或者单位骗取50万元以上,即可追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2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参与非法集资获得的利益受法律保护吗

  参与非法集资,利益不受保护。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而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其他任何单位。集资款的清退应根据清理后剩余的资金,按照集资人参与的比例给予统一的清退。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在取缔非法集资活动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不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责任。

  

  如何防范非法集资

  天上不会掉馅饼,高额返利是套路,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谨记“ 四看 ”、“四要”、“四不要”。

  “四看”

  一看融资合法性。除了看是否取得企业营业执照,更要看是否取得相关金融牌照或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

  二看宣传内容。看宣传中是否含有或暗示 “有担保、无风险、高收益、稳赚不赔”等内容。

  三看经营模式。有没有实体项目,项目真实性、资金的投资去向、获取利润的方式等。

  四看参与集资主体。是不是主要面向老年人等特定群体。

  “四要”

  一要通过正规网站查询企业工商登记资料等相关信息,了解企业是否合法有效注册存款,是否有历史处罚记录,是否具备开发理财产品资格等。

  二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金融产品,金融业是特许经营行业,必须持牌经营,俗称的金融牌照是指相关机构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从事特定的金融业务的许可证,由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颁发。

  三要在购买保险过程中,尽量做到“三查、两配合”,即通过保险公司网站、客户热线或银保监会、行业协会网站查人员、查产品、查单证,配合做好转账缴费、配合做好回访。

  四要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及支付安全,慎设账户密码,慎扫二维码,降低盗用风险,慎用公用WiFi,保护账户安全,警惕低价陷阱,拒绝“钓鱼网站”,远离网络中介,严守个人信息,关注政府部门发布的非法集资风险提示,遇到非法集资行为及时举报投诉。

  “四不要”

  一不要轻易相信高息“保险”、高息“理财”。

  二不要被 “现返息”、“免费旅游”、“各种礼品”之类的诱饵诱惑。

  三不要相信任何以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项目投资和购买股份等为名目并承诺高额利息或回报的借款行为。

  四不要与保险从业人员个人签订投资理财协议,不接收从业人员个人出具的任何收据、欠条。

  小张有话说

  电视代言是噱头,巧立名目是关键。

  迷惑人心是目的,一夜暴富是陷阱。

  网络借贷花样多,熟人相推需三思。

  高额利息不动心,安全保本不能信。

  公募基金查资质,投资协议门道多。

  任凭骗术千万变,不信不理不投钱。

  陌生电话需警惕,不贪小利和小贿。

  擦亮眼睛明是非,守住钱袋生活美!

  法律有尺度

  法官有温度

  小张说刑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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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主笔:张琪

  刑事审判合议庭

  五级法官助理

  原标题:《【小张说刑】第九期:守好钱袋子,幸福千万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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