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綦说法」未成年人在校受伤,学校是否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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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陈某某、胡某系某小学学生,胡某某、张某某系胡某法定监护人。2019年11月,陈某某及胡某在内的几位同学作为大队委成员检查学校食堂工作间隙,在学校梯坎上玩“跳梯坎”的游戏过程中,当陈某某准备往下跳时,胡某推了陈某某一下,导致其在着地时摔倒受伤。陈某某经医院诊断为:右侧腓骨远端骨骺分离骨折。为此,产生医疗费2331.9元、辅助器具费2213元、交通费2000元。陈某某受伤后,胡某某、张某某已垫付2000元。2020年4月,陈某某经相关部门鉴定伤残等级为十级。

  

  由于双方对损失赔偿金额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故陈某某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某小学、胡某某、张某某立即赔偿陈某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114528.54元。

  02

  法院审理

  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陈某某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某小学学习期间受伤,虽某小学举示了安全教育记录表等证明其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但法院认为上述证据仅能证明学校对学生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安全教育,不足以说明学校对学生的教育、管理职责完全到位,且受伤事件发生在执行学校安排的值日工作中,某小学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原告陈某某在校内玩“跳梯坎”的游戏过程中,被同学胡某推了一下,导致其在着地时摔倒受伤,被告胡某某、张某某作为胡某的法定监护人应当为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陈某某作为年满10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在校内“跳梯坎”的行为可能会造成的损害后果应有一定的预见能力,而仍在校内与同学进行此类游戏,导致自己受伤,对此原告自身存在一定过错。本院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双方过错程度及原被告双方的意见,确定由被告某小学承担50%的赔偿责任,被告胡某某、 张某某承担35%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原告陈某某自行承担。

  03

  法官说法

  学生在校期间受学校的“监护”,如出现学生受伤事件,要综合认定学校是否尽到监管保护职责,若未尽到管理之责,其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法院将依据当事人之间的过错程度综合认定当事人承担的责任。同时亦要提醒家长在平时生活中应当时刻提升孩子的自我保护意识和保护能力。

  

  供稿:行政庭 张健 杜虎玲

  原标题:《「小綦说法」未成年人在校受伤,学校是否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