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窨井“吃人”就该用重刑

  冯海宁

  城市地下管道众多,而这类管道地面出口都需要窨井盖,所以窨井盖在城市星罗棋布。现实中,有的窨井盖因为丢失、损坏,有的因为质量问题,窨井变成“吃人井”,轻则致人受伤,重则致人死亡。据介绍,仅2017至2019年新闻媒体报道的窨井“吃人、伤人”事件就有70余件。如何维护我们“脚底下的安全”,成为社会一大关切。

  日前,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这既是为了指导、规范地方相关执法机构办案,同时对涉窨井盖相关责任方也是一种提醒,以减少或者避免窨井“吃人”事件发生。

  其中,《意见》对相关人员追究刑责的规定值得关注。尤其是,管理人员失职渎职致窨井“吃人”,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以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可谓击中窨井“吃人”事件的要害。这是因为,窨井“吃人”事件多发,固然原因比较多,但相关管理人员不尽责是主要原因。

  城市安全虽然依赖于每个环节的尽责,但相关管理人员作为城市安全的最后守护者,无疑承担的责任更大。换句话说,即使窨井盖存在质量问题,但如果采购、验收、检查环节的管理者都尽责,也能把危险消灭在萌芽状态。即使窨井盖被盗被损坏,如果管理人员重视检查,仍可及时发现弥补,避免悲剧发生。

  《意见》着力点主要在事后惩罚,还应该加强事前预防。怎么预防窨井“吃人”?一方面是明确窨井盖责任人,层层压实责任才有效果。另一方面,要利用监控技术以及鼓励公众监督等措施,让每个窨井盖都处于被监控被监督之中。此外,要对窨井盖生产、销售环节加强监管。去年,有记者走访多地,对复合树脂井盖生产企业源头进行调查,发现无论是“大厂”还是“小厂”,生产销售“通货”(市场普遍流通,且质量不达标)成为他们的常态,甚至将责任归咎于“市场越来越追求低价”,这种现象亟待改变。窨井盖质量符合安全标准,也是避免窨井“吃人”的重要一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