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选人用人制度
为了建设德才兼备、担当、高素质、有活力的中层干部队伍,促进学校各项工作更有效、更有力地展开,根据区委员会从严格加强干部管理的相关精神和区教体局党组《关于从严格规范学校中层干部选拔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校的实际,经过学校党组织的研究,特制定了学校中层干部选拔工作的实施方案。
一、内部设施和职务数量。
1、学校内设机构办公室、教务所、总务所、政教所、团委、家庭教育管理所。
2、职务办公室主任1人,副主任1人,教务所主任1人,副主任1人,总务所主任1人,副主任1人,政教所主任1人,副主任1人,团委书记或副书记1人,家庭教育管理办公室主任1人,副主任2人。
根据学校的工作需要,职能室的工作人员可以调整使用。也就是说,虽然属于这个房间的职务,但是可以在其他房间工作。
级部主任是学校根据实际内定享受中层副职待遇的中层干部。
二、任职资格条件及相关规定。
选拔使用中层干部应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使用条例》规定的德、能、勤、成绩、廉价等基本条件,同时应遵循以下要求。
1、选拔使用的干部必须是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国家干部和采用制干部的身份。
2、担任中层副职的,应参加工作2年以上,担任班主任、教研组长(备课组长)、年级(处室)主任助理及以上职务经验,年度审查合格以上等级。担任中层正职的,一般应担任中层副职一年以上。
3、选拔有文件或政策依据的群体中层干部,可参照有关规定适度配备。
4、新选拔任用的中层干部,一般应具有大学专业以上文化程度的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1969年(含)后出生),其中团委干部年龄不超过35岁(1984年(含)后出生)。
5、特别优秀或工作特殊需要时,可破格使用,破格使用需要事先书面报告区教体局党组,经批准后进行。
6、原中层干部年龄在55岁以上(1964年(包括)前出生)的,原则上退出中层实务,保留原班待遇,学校安排相应工作的原中层干部年龄大,工作时间在一次3年到55岁以下的,本人想退出中层实务的,可以向学校申请,退出中层实务。
三、选择程序。
(一)发生动议,报告审查。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提出选拔工作的开始意见,在综合研究判断、充分准备的基础上制定选拔工作方案。并上报区教体局,经区教体局党组审核同意后,按规定程序选任。
(二)选拔方式。
1、原任中层干部的更新。原任中层干部的继续录用不再需要竞争、组织考察,但必须进行就业审查、个别准备、集体讨论、就业对话、免除文件、提交申请等工作。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对个别中层干部进行易岗交流。
2、新选拔中层干部以竞争工作的方式进行。原中层干部继续工作后,竞争空闲职位。竞争上岗程序:
一是公布职位、任职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
二是组织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是竞争演讲和民主评价。
四是学校党组织,根据参加竞争对手的情况讨论决定考察对象和选择人员。
五是公示、申请、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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