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岁女生“自愿”和老师同居 家长投诉男教师以补课为名诱骗学生 警方认为女生
保定市民王女士称,她14岁的女儿被学校物理老师冉某以补课为名诱骗同居。目前,女儿已无法继续上学,冉某已不知去向,而且,更让人愤怒的是,对于冉某的行为,警方认为,其女儿已年满14周岁且是自愿和冉某在一起的,因此对冉某只能批评教育,无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老师主动提出补课
19日上午,王女士告诉记者,她女儿在保定某中学读书。去年秋天,女儿升入初二后开了物理课,物理老师冉某主动找到她说,孩子应该补补物理。见老师如此关心自己的女儿,王女士痛快地答应了。从2007年9月底开始,女儿便经常放学后随物理老师到他家补课。为了让女儿能够学习进步,王女士从外地回来时,经常主动请物理老师吃饭,补课费更是尽量多给。王女士由于平时忙于生意,经常到外地工作,因此她对女儿的管理与沟通相对较少。
过分热情引起家长怀疑
王女士说,她是今年正月初三发觉事情不对的。“正月初三,冉老师就打来电话,要我女儿去他那里补课。我当时就想,大正月的,这老师也热情得有点过分吧!”于是王女士开始向女儿询问她和冉老师在一起的情况,女儿却一直采取隐瞒的态度,王女士从中感到事情不太对头。于是,王女士开始禁止女儿再去“补课”。
女生声称自愿和老师同居
今年2月21日下午,王女士发现女儿不见了,四处寻找都没有,到冉老师家也没能找到,急得王女士只好报警。22日中午,警方从冉老师家将孩子找到了。
从警方调查的结果看,早在2007年11月份,冉老师在一次醉酒后就和女儿发生了关系。在王女士外出做生意期间,女儿就一直住在冉老师家。最让王女士生气的是:女儿竟然声称和冉老师在一起是自愿的!
王女士找到了女儿的班主任和同学们了解情况。人们都说经常看到女儿放学后和冉老师一起走,以为是去补课,所以大家也没有太在意。 (据《燕赵都市报》)
【网友观点】
主要责任在老师
老师是成年人,女生是未成年人,14岁的女孩知道什么?她的心智还很不成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她说自愿是不足以被采信的。这件事完全是老师在诱奸学生。
主要责任在家长
孩子没到18岁,就应该享有被监护权。这件事主要责任恐怕还在于母亲,这女孩很可怜,有娘生没娘教,所以心理扭曲。至于那老师,只不过是在一个错误的时间待在了一个错误的地方,占到一个迟早会出问题的小姑娘的便宜。
【网友提醒】
家长要当心14岁的孩子
14岁大的女孩,说小不小说大不大,家长往往容易放松警惕。而事实是,这个时期的孩子最需要关心。而且“色狼”老师是绝对有的,我身边就发生过这样的事情,只是那时年纪小不敢说而已,所以有女儿的父母们一定要警惕,真的,很可怕,孩子一般不敢说。 (新浪网友)
【法条链接】
强奸罪 根据刑法第236条,强奸罪是指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