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干部”不是免罪理由

  【星期二】

  2月15日 晴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要咋个说?”

  “随你便!”

  一番火药味十足的对话之后,悲剧发生了。

  2010年7月14日晚上11点,陆良县一所中学的同学们都在水房,忙着洗漱。高一学生小马端着洗脚水去倒时,不小心把水溅到高二的小梁身上。两人顿时吵了起来,小梁扔下一句狠话,愤愤地离开。

  小梁约来几个帮手,找到小马宿舍大闹一阵,之后被人劝开。但他还不罢休,熄灯后,再次邀约8名学生,将小马喊出宿舍,拳打脚踢。小马头部被打伤,倒在地上。

  闻讯赶来的班主任赶紧喝止,并立即将小马送到陆良县人民医院抢救。但是,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小马于7月16日不幸身亡。

  小马死去的当天,小梁等8人被民警抓获。第二天,涉案的最后一名中学生在父亲陪伴下,投案自首。

  因涉及未成年人,法院不公开审理了此案。令人感到不可思议的是,法庭委托的社会调查员出具调查报告,证明7名被告人“在校期间表现较好,其中3人是班干部,2人学习成绩优秀”,社会调查员建议法庭在妥善处理民事赔偿的前提下,对7名被告免予刑事处罚。

  但是,法院审理认为,“班干部”、“成绩优秀”不是法定的免罪理由。小梁等9名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致死,构成故意伤害罪。

  一审宣判,9名中学生分别获刑1到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