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动作,请勿模仿”,你知道这个安全提示有多重要吗?

  【新闻背景】近日,媒体报道了“女孩模仿易拉罐制爆米花不幸离世事件”——8月22日,山东某地,两个女孩在家模仿网红博主用易拉罐制作爆米花,结果操作不慎被烧重伤,其中一个女孩哲哲(化名)全身烧伤面积达96%,事发后一直在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但因感染过重最终没有抢救过来,于9月5日上午11时左右不幸离世。另一个女孩伤势较轻,但全身烧伤程度也达到13%。

  

  哲哲发生事故现场

  哲哲姐姐表示,短视频平台作为监管方,对这类较为危险的视频没有安全提示,应对哲哲的烧伤负有一定责任,其父称将状告网红博主和平台 。用户模仿短视频受伤究竟谁之过?该“网红博主”和短视频平台在这起事故中是否附有连带责任呢?

  无独有偶,在之前也有过类似的案例:

  2013年4月6日下午5时许,家住东海县的7岁儿童李某冉与4岁弟弟李某及10岁玩伴李某顺在东海县石榴镇麻汪村东相遇后一起玩耍,并提议模仿《喜羊羊与灰太狼》动画剧情做“绑架烤羊”情景来做游戏。

  被告李某顺将原告李某冉、李某绑在一颗树上,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树下的树叶,导致原告李某冉、李某被严重烧伤。李某冉、李某被路过现场的邻居救下,随即送往东海县人民医院抢救。

  原告家长将《喜羊羊与灰太狼》的制作方——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及被告李某顺的监护人共同告上了法庭。

  最终法院宣判:《喜羊羊与灰太狼》的制作方——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该起案件中15%的连带责任,赔偿原告3.9万元!

  由此可见,作为一些“自媒体平台”,“网红博主”在发布一些具有“危险性”视频的时候,是有责任和义务提醒观众所潜在的危险性的!

  

  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女孩模仿易拉罐制爆米花不幸离世事件”中短视频的发布者和短视频平台由于未尽到安全提醒的义务,因此构成了共同侵权,应该承担共同致害的责任。

  1.什么是共同侵权?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共同侵权行为包括共同故意的共同侵权、共同过失的共同侵权以及侵害行为直接结合的共同侵权三种形态。

  这个事件里,两个主体属于共同过失侵权,即视频的发布者单独的过错可能不至于引起侵权行为和责任,短视频平台自己的过错也不足以导致事情发生,但是两个主体的过错一结合,就产生了现在的过错行为,导致了侵权行为的发生。视频发布者的过错主要在于没有在视频中出现任何安全提示;短视频平台的过错则在于缺乏对视频内容的审核机制,也没有提示视频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

  2.共同侵权行为人内部责任的划分

  针对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责任承担,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侵权责任法第八条均规定,共同侵权行为人应承担连带责任。但还存在连带赔偿责任在共同侵权行为人内部的划分问题。对此,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规定,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责任大小”主要包括行为人主观过错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造成的原因力大小两个因素,法院在对具体案件的审理中,应结合具体案情,根据共同侵权行为人主观过错程度和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原因力大小等因素,综合衡量,依法公平合理地确定共同侵权行为人内部各自的责任份额。当然,在具体的案件中也存在责任大小难以确定的情形,这种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这个事件中,首先,哲哲是未成年人,其监护人因为没有阻止孩子观看这样具有危险性的视频节目,应该承担主要责任;而视频发布者、短视频平台没有尽到安全提示义务,如果能证明该视频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需要承担部分侵权责任。

  

  常律师认为,视频发布者和短视频平台应当做好谨慎审查义务和风险提示告知义务。前者可以对一些可能会引发不良后果行为在上传之后进行删除,从源头上根治;后者对模仿者有提示义务。网络平台不但要合法运营,也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起到社会主义价值观的风向标作用。